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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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 预缴 申 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累计金额1 一、据实预缴2 营业收入3 营业成本4 实际利润额5 税率(25%) 6 应纳所得税额(4 行5 行)7 减免所得税额8 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9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 行-7 行-8 行) 10 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 行12 行或 11 行4 )13 税率(25%)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 行13 行

2、)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17 总分机构纳税人18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 行或 14 行或 16 行25%)1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 行或 14 行或 16 行25%)20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 行或 14 行或 16 行50%)21 分配比例22分支机构 分配的所得税额(20 行21 行)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纳税人公章:会计主管: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代理申报中介机

3、构公章:经办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一 、本 表 适 用 于 实 行 查 账 征 收 方 式 申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居 民 纳 税 人 及 在 中 国 境内 设 立 机 构 的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在 月 (季 )度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使 用 。二 、本 表 表 头 项 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 业 年 度 中 间

4、 开 业 的 纳 税 人 填 写 的 “税 款 所 属 期 间 ”为 当 月 (季 )开 始 经 营 之 日 至所 属 季 度 的 最 后 一 日 ,自 次 月 (季 )度 起 按 正 常 情 况 填 报 。(二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填 报 税 务 机 关 核 发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码 (15位 )。(三 )“纳 税 人 名 称 ”:填 报 税 务 登 记 证 中 的 纳 税 人 全 称 。三 、各 列 的 填 报(一 )“据 实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第 2行 第 9行 :填 报 “本 期 金 额 ”列 ,数 据 为 所 属 月(季 )度 第 一 日 至 最 后 一

5、 日 ;填 报 “累 计 金 额 ”列 ,数 据 为 纳 税 人 所 属 年 度 1月 1日 至 所属 季 度 (或 月 份 )最 后 一 日 的 累 计 数 。纳 税 人 当 期 应 补 (退 )所 得 税 额 为 “累 计 金 额 ”列 第 9行 “应 补 (退 )所 得 税 额 ”的 数 据 。(二 )“按 照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第 11行 至 14行 及“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第 16行 :填 报 表 内 第 11行 至 第 14行 、第 16行 “本 期 金 额

6、 ”列 ,数 据 为 所 属 月 (季 )度 第 一 日 至 最 后 一 日 。四 、各 行 的 填 报本 表 结 构 分 为 两 部 分 :(一 )第 一 部 分 为 第 1 行 至 第 16 行 ,纳 税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预 缴 申 报 方 式 分 别 填 报 ,包 括 非 居 民 企 业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实 行 据 实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第 2 至 9 行 ;实 行 按上 一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月 度 或 季 度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第 11 至 14 行 ;实 行经 税 务 机 关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法

7、 预 缴 的 纳 税 人 填 报 第 16 行 。(二 )第 二 部 分 为 第 17 行 至 第 22 行 ,由 实 行 汇 总 纳 税 的 总 机 构 在 填 报 第 一 部分 的 基 础 上 填 报 第 18 至 20 行 ;分 支 机 构 填 报 第 20 至 22 行 。五 、具 体 项 目 填 报 说 明 :(一 )第 2 行 “营 业 收 入 ”:填 报 会 计 制 度 核 算 的 营 业 收 入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按 其 会 计 制 度 核 算 的 收 入 填 报 。(二 )第 3 行 “营 业 成 本 ”:填 报 会 计 制 度

8、 核 算 的 营 业 成 本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按 其 会 计 制 度 核 算 的 成 本 (费 用 )填 报 。- 3 -(三 )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 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四 )第 5行 “税 率 (25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25 税 率 计 算 应纳 所 得 税 额 。(五 )第 6行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填 报 计 算

9、 出 的 当 期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第 6行 第 4行 第 5行 ,且 第 6行 0。(六 )第 7行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填 报 当 期 实 际 享 受 的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包 括 享 受 减 免税 优 惠 过 渡 期 的 税 收 优 惠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优 惠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优 惠 及 经 税 务 机 关 审批 或 备 案 的 其 他 减 免 税 优 惠 。 第 7行 第 6行 。(七 )第 8行 “实 际 已 预 缴 的 所 得 税 额 ”:填 报 累 计 已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本期 金 额 ”列 不 填 。(八

10、 )第 9行 “应 补 (退 )所 得 税 额 ”:填 报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本 次 应 补 (退 )预 缴所 得 税 额 。第 9行 =第 6行 -第 7行 -第 8行 ,且 第 9行 0时 ,填 0, “本 期 金 额 ”列 不 填 。(九 )第 11行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填 报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申 报 的 应 纳 税 所得 额 。本 行 不 包 括 纳 税 人 的 境 外 所 得 。(十 )第 12行 “本 月 (季 )应 纳 所 得 税 所 得 额 ”:填 报 纳 税 人 依 据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申 报的 应 纳 税

11、 所 得 额 计 算 的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季 预 缴 企 业 :第 12行 =第 11行 1/4按 月 预 缴 企 业 :第 12行 =第 11行 1/12(十 一 )第 13行 “税 率 (25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25 税 率 计 算应 纳 所 得 税 额 。(十 二 )第 14行 “本 月 (季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填 报 计 算 的 本 月 (季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第 14行 =第 12行 第 13行(十 三 )第 16行 “本 月 (季 )确 定 预 缴 的 所 得 税 额 ”:填 报 依 据 税 务

12、 机 关 认 定 的 应 纳税 所 得 额 计 算 出 的 本 月 (季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额 。(十 四 )第 18行 “总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所 得 税 额 ”:填 报 汇 总 纳 税 总 机 构 以 本 表 第 一 部分 (第 1 16行 )本 月 或 本 季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为 基 数 ,按 总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计 算出 的 本 期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1.据 实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第 9 行 总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25%2.按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13、月 度 或 季 度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机 构 : 第 14 行 总 机 构 应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25%- 4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十 五 )第 19 行 “中 央 财 政 集 中 分 配 税 款 的 所 得 税 额 ”:填 报 汇 总 纳 税 总 机 构 以本 表 第 一 部 分 (第 1 16 行 )本 月 或 本 季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为 基 数 ,按 中 央 财 政 集 中 分配 税 款 的 预 缴 比 例 计 算 出 的 本 期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1.据

14、实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第 9 行 中 央 财 政 集 中 分 配 税 款 的 预 缴 比 例 25%2.按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月 度 或 季 度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机 构 :第 14 行 中 央 财 政 集 中 分 配 税 款 的 预 缴 比 例 25%3.经 税 务 机 关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第 16 行 中 央 财 政 集 中 分 配 税 款 的 预 缴 比 例 25%(十 六 )第 20 行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所 得 税

15、 额 ”:填 报 汇 总 纳 税 总 机 构 以 本 表 第 一部 分 (第 1 16 行 )本 月 或 本 季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为 基 数 ,按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计 算 出 的 本 期 预 缴 所 得 税 额 。1.据 实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第 9 行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50%2.按 上 一 纳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月 度 或 季 度 平 均 额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机 构 : 第 14 行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50%3.经 税 务 机 关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法 预 缴 的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机 构 :第 16 行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预 缴 比 例 50%(分 支 机 构 本 行 填 报 总 机 构 申 报 的 第 20 行 “分 支 机 构 分 摊 的 所 得 税 额 ”)(十七)上述第 18 至 20 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 200844 号)填报;汇总纳 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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