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前期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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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推进水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规范市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前期专项经费)管理,建立前期专项经费滚动使用机制,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前期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前期专项经费是安排用于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前期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 专款专用,滚动使用,节约使用” 的原则。前期 专项经费的资 金来源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重点水利项目前期经费以及省级拨入、借入的水利项目前期经费构成。第三条 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应开展的一系列

2、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各工作环节的文件、图纸等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前期专项经费的安排范围:(一)重大蓄水工程、重点防洪工程、重要水资源配置工程等大中小型水利项目;(二)争取 列 入 国 家 、省 级 规 划 的 项 目 及 其 他 重 点 水 利 项 目 。第五条 前期专项经费用于:项目规划、编制、勘察、设计、2论证、研究试验、可行性研究、招投标代理、概预算审查、咨询评审等;经市财政、市水利局同意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有关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第六条 前期专项经费的申请由项目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相

3、关材料(包括使用前期专项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项目预算材料并附必要的费用标准和计算依据;项目责任单位前期经费筹集情况及县(市、区)政府前期专项经费配套意见;项目筹建机构情况等),提出安排市级前期专项经费的申请,但项目责任单位申请市级前期经费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所需前期经费总额的 50%,经项目责任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建议,上报市财政、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七条 前期专项经费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与任务。确因承担前期项目责任单位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须对前期专项经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申请前期专项经费的原渠道重新报批。前期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

4、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对前期专项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第八条 前期专项经费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前期专项经费应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内,按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项目开工建设后,向市级借入的前期专项经费应及时归还,或从安排该项目的建3设补助资金中扣还。回收的市级前期专项经费缴入前期专项经费资金专户,并入下一年度的市级重大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使用,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和下达。第九条 对因客观条件影响确实无法获批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已发生的市级前期专项经费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水利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其余未发

5、生的市级前期专项经费回收到前期专项经费资金专户。第十条 市级(包括上级借转)前期专项经费,委托市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开设专户、建立台账,以准确反映前期专项经费的拨付、借出、回收与归还等情况。使用前期专项经费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在第二年 1 月 15 日前向市财政、水利局书面报告本年度前期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市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市财政、水利局通报本年度前期专项经费拨付、回收情况。第十一条 前期专项经费的拨付、借出、回收与归还。(一)严格按照前期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工作合同等要求拨付和借出资金;(二)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专项经费的拨付应根据

6、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三)前期专项经费的拨付、借出、回收与归还统一委托由市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市财政局、水利局可以将省里拨入、借入以及市级预算安排的前期专项经费直接拨入该4公司专户,该公司凭下达前期经费的文件拨付资金、凭借款合同借出资金;项目开工建成后,由该公司负责及时收回或扣还借出的前期专项经费;向省里借入的前期专项经费到期后,由该公司统一收足及时归还省里。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水利局将收回已安排的前期专项经费。(一)未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前期专项经费;(二)虚报套取前期专项经费;(三)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前期工作的。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前期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专项经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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