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暨南国际大学教师聘任及升等评审办法修正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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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第四條本校教師之聘任,應在各系、所、中心分配員額內並依行政程序簽請 校長核准後辦理之。各系、所、中心聘請兼任教師,以一位專任教師缺額至多聘四位兼任教師為原則。本校新聘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須為具教學與研究熱忱,且對擬聘系、所、中心之教學、研究及推廣服務確有所助益者。第四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應在各系、所、中心分配員額內並依行政程序簽請 校長核准後辦理之。本校新聘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須為具教學與研究熱忱,且對擬聘系、所、中心之教學、研究及推廣服務確有所助益者。依教

2、育部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於核計師生比時,兼任教師以 4 名折算 1 名專任計,但以兼任計列之教師,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計。復查本校 95 學年度下學期兼任教師實際到校授課者 162 人,折算專任為 40.5 人,佔專任教師數 212 人之五分之一,以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交通費及住宿成本等亦均由學校預算支應,其人數宜適度控管,擬參考前開規定,增訂 1 位專任教師缺至多聘 4位兼任教師為原則之規定。第四條之一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須於到職日起八年(含)內通過第一次升等,未通過升等者,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

3、聘任之專任教師,曾於本校通過升等有案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未曾於本校通過升等一、基於提升本校學術研究發展需要,並依校教師評鑑辦法草案公聽會與會教師意見,將教師應於限期內升等之規範,增訂於本辦法中。二、依前述公聽會與會教師意見及2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八(含)年內通過第一次升等,未通過升等者,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教師因借調、出國講學進修、育嬰假或其它不在校情形,或因重大疾病確需療養者,其期間不予計入。女性懷孕教師之升等年限,得酌予自請產假日起算延長一年。960523 校教評會 95學年度第 9 次會議決議擬具本條文。第十四條 教師申請升等,原則上每年辦理二次,並以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為升等日期,

4、申請期限及審查程序照左列規定辦理:一、申請當年八月一日升等者:(一)二月底前:申請升等教師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升等之申請。(二)三月十五日前:各系所中心辦理著作外審作業。(三)四月十五日前: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項目評審,初審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初審有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四)五月二十日前:院教評會就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初審通過之升等教師,辦理著作外第十四條 教師申請升等,原則上每年辦理二次,並以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為升等日期,申請期限及審查程序照左列規定辦理:一、申請當年八月一日升等者:(一)二月底前:申請升等教師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升等之申請。(二

5、)三月十五日前:各系所中心辦理著作外審作業。(三)四月十五日前: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項目評審,初審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初審有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四)五月二十日前:院教評會就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初審通過之升等教師,辦理著作外一、教育部 95 年 11月 6 日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24 條規定,學校初審作業,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院、系、所)外學者專家評審。二、原第四項規定教師申請以博士學位升等助理教授者得免辦理著作外審,不合上開規定,擬修正為得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請外審。3審作業。

6、(五)六月二十日前:院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項目評審,複審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複審有關資料送人事室簽陳校長後,彙提校教評會決審。(六)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各院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集中陳列,供校教評會委員參閱,並召開校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項目進行決審。二、申請次年二月一日升等者:(一)九月三十日前:申請升等教師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升等之申請。(二)十月十五日前:各系所中心辦理著作外審作業。(三)十一月十日前: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項目評審,初審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初審有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四)十二月十日前:院教評會就各系所中心教

7、評會初審通過之升等教師辦理著作外審作業。審作業。(五)六月二十日前:院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項目評審,複審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複審有關資料送人事室簽陳校長後,彙提校教評會決審。(六)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各院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集中陳列,供校教評會委員參閱,並召開校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項目進行決審。二、申請次年二月一日升等者:(一)九月三十日前:申請升等教師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升等之申請。(二)十月十五日前:各系所中心辦理著作外審作業。(三)十一月十日前: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項目評審,初審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初審有關資料送院教評會

8、複審。(四)十二月十日前:院教評會就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初審通過之升等教師辦理著作外審作業。4(五)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院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項目評審,複審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複審有關資料送人事室簽陳校長後,彙提校教評會決審。(六)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各院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集中陳列,供校教評會委員參閱,並召開校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項目進行決審。升等作業辦理時程無法依前項規定時,應簽請 校長核准。教師申請以博士學位升等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者,得以其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辦理著作外審。(五)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院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項目評審,複審通過,檢附會議紀

9、錄及複審有關資料送人事室簽陳校長後,彙提校教評會決審。(六)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各院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集中陳列,供校教評會委員參閱,並召開校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教學、服務項目進行決審。升等作業辦理時程無法依前項規定時,應簽請 校長核准。教師申請以博士學位升等助理教授者,得免辦理著作外審。第十五條 送審專門著作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之學術性著作(論文、專書)或專利,並應於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列為送審代表之著作須為升等前三年內著作。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第十五條

10、 送審專門著作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之學術性著作(論文、專書)或專利,並應於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列為送審代表之著作須為升等前三年內著作。一、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增訂專業刋物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二、依前述同條文第四款,增訂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5其屬系列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作等規定。第十八條 刪除 第十八條 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升等,其評審辦法依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之規定辦

11、理。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 95 年 12 月 7 日台學審字第0950167739C 號令廢止,原相關規定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爰配合刪除本條文。第十八條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者,應符合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之規定。一、本條文為新增。二、本條文所引要點經教育部 96 年 2月 13 日台學審字第 0960005522C號函發布施行,爰配合增訂本條文。第十九條 刪除 第十九條 以技術報告送審者應符合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之規定。

12、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 95 年 12 月 1日台學審字第0950165482C 號令廢止,原相關規定納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爰配合刪除本條文。第二十九條 本校兼任教師教學及研究成績經系所中心、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且符合下列條件可送審核發教師證書。第二十九條 本校兼任教師教學及研究成績經系所中心、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且符合下列條件可送審核發教師證書。查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兼任教師之遴聘得免著作審查,惟如本校擬為其送審核發教師證書,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6一、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學年,或連續四年任教滿四學期。二、任教每學期至少授課滿十八小時。三、送審期間在本校任教,且研究、教學成績達專任教師之標準。四、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著作外審通過。一、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學年,或連續四年任教滿四學期。二、任教每學期至少授課滿十八小時。三、送審期間在本校任教,且研究、教學成績達專任教師之標準。審定辦法第 24 條規定,送審教師專門著作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故擬增訂於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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