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18385 上传时间:2018-02-2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育 林 基 金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第 一 条 为 保 护 我 国 森 林 资 源 ,促 进 林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快 林 业 发 展 的 决 定 (中 发 20039 号 )和 中 共 中 央 国 务院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中 发 200810号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凡 采 伐 林 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缴 纳 育 林 基 金 。 第 三 条 育 林 基 金 按 照 最

2、高 不 超 过 林 木 产 品 销 售 收 入的 10%计 征 ,具 体 征 收 标 准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考 虑林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核 定 。具 备 条 件的 地 区 可 以 将 育 林 基 金 征 收 标 准 确 定 为 零 。 第 四 条 林 木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按 下 列 原 则 确 定 : (一 )采 伐 林 木 单 位 和 个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能 准 确 提 供销 售 资 料 的 ,按 照 林 木 产 品 实 际 销 售 收 入 确 定 。 (二 )采 伐 林 木 单 位 和 个 人 会

3、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不 能 准 确提 供 销 售 资 料 的 ,按 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的当 地 同 类 林 木 产 品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和 实 际 林 木 产 品 销 售 数量 计 算 林 木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确 定 。 (三 )采 伐 林 木 单 位 和 个 人 自 产 自 用 林 木 产 品 或 将 林 木产 品 直 接 用 于 加 工 的 ,按 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核定 的 当 地 同 类 林 木 产 品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和 实 际 耗 用 林 木 产品 数 量 计 算 林 木 产

4、品 销 售 收 入 确 定 。 林 木 产 品 是 指 木 材 和 竹 材 ,不 包 括 林 副 产 品 、经 济 林产 品 以 及 其 他 林 产 品 。 第 五 条 采 伐 林 木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纳 育 林 基 金 ,由 县 级以 上 地 方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收 取 。 第 六 条 育 林 基 金 在 林 木 产 品 的 销 售 环 节 征 收 。自 产自 用 或 直 接 用 于 加 工 的 林 木 产 品 ,在 移 送 使 用 环 节 征 收 。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在 多 次 销 售 林 木 产 品 时 重 复 征 收 育林

5、 基 金 。对 进 口 林 木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征 收 育 林 基 金 。严 禁在 育 林 基 金 外 加 收 任 何 名 目 的 费 用 。 第 七 条 农 村 居 民 采 伐 自 留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个 人 所 有 的零 星 林 木 ,免 征 育 林 基 金 。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征 收 育 林 基 金 ,使 用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票 据 。 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征 收 的 育 林 基 金,全 额 缴 入 同 级 地 方 国 库 ,具

6、体 缴 库 办 法 按 照 地 方 财 政 部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条 育 林 基 金 收 入 在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列 第 103类 “非 税 收 入 ”01 款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入 ”35 项 “育 林 基 金 收入 ”。 第 十 一 条 育 林 基 金 专 项 用 于 森 林 资 源 的 培 育 、保 护和 管 理 。使 用 范 围 包 括 :种 苗 培 育 、造 林 、森 林 抚 育 、森 林病 虫 害 预 防 和 救 治 、森 林 防 火 和 扑 救 、森 林 资 源 监 测 、林业 技 术 推 广 、林 区 道 路 维 护 以 及 相 关

7、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设 备购 置 等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或 挪 作 他 用 。 第 十 二 条 林 业 部 门 行 政 事 业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通 过 部 门 预 算 予 以 核 拨 ,不 得 从 育 林 基 金 中 列 支 。 第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按 规 定 编 制育 林 基 金 收 支 预 算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财 政 部 门 根 据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森 林 资 源 培 育 、保 护 和 管理 工 作 需 要 核 定 育 林 基

8、 金 支 出 预 算 。 第 十 四 条 育 林 基 金 应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安 排 使 用 ,实 行专 款 专 用 ,年 终 结 余 结 转 下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 育 林 基 金 的 支 付 按 照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育 林 基 金 支 出 在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列 第 213 类 “农 林 水 事 务 ”02 款 “林 业 ”29 项 “育 林 基 金 支 出 ”。 第 十 六 条 育 林 基 金 征 收 、使 用 和 管 理 应 当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和 上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9、 监 督 检 查 。 第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多 征 、减 征 、缓 征 、停 征 ,或者 侵 占 、截 留 、挪 用 育 林 基 金 的 单 位 及 责 任 人 ,依 照 财 政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427 号 )和 违 反 行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罚 没 收 入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规 定 行 政 处 分暂 行 规 定 (国 务 院 令 第 281 号 )进 行 处 罚 或 行 政 处 分 ,构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十 八 条 黑 龙 江 、吉 林 、内 蒙 古 国 有 森 工 企

10、业 仍 按 现行 规 定 自 提 自 用 育 林 基 金 ,免 予 向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缴 纳 。大兴 安 岭 林 业 集 团 公 司 的 育 林 基 金 管 理 政 策 另 行 制 定 。 第 十 九 条 煤 矿 企 业 自 营 坑 木 林 基 地 的 育 林 基 金 提 取和 使 用 管 理 ,仍 按 照 原 煤 炭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颁 发 煤 矿 企业 造 林 费 用 和 育 林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86煤 财 字 第69 号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二 十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具 体实 施 办 法 ,并 报 财 政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备 案 。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商 国 家 林 业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执 行 。原 农林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颁 布 育 林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72农 林 (计 )字 第 52 号 72财 事 字 第 250 号 )以 及 其 他有 关 育 林 基 金 管 理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一 律 废 止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