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制度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14907 上传时间:2018-02-2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子长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子长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子长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子长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子长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子长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子长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制度(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子 长 县 人 民 法 院 保 密 工 作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保密观念,严肃保密纪律,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保密范围包括:审判秘密、档案秘密、公文秘密、计算机网络秘密等。第三条 法院专门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和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保密工作。第二章 审判保密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审判秘密:(一)具有涉密内容的审判工作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等;(二)审判委

2、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三)可能导致被告人逃跑、报复、串供、毁证、匿赃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四)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躲避、转移财产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 2 -(六)其他不得泄露的审判秘密。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查阅诉讼卷宗,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第六条 携带诉讼卷宗外出办案,必须妥善加以保管,严防遗失、被盗和被他人偷阅。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审判秘密,对于涉密审判文件资料和诉讼卷宗的邮寄,必须用挂号以上方式,不能用普通邮政传递。第八

3、条 不准向亲属朋友或其他人员泄露未结案件案情和暴露内部关于案件处理上的分歧意见,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审判秘密事项。第九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第十条 打字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交付打印法律文书应妥善保管,防止失密事件发生。第三章 档案保密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档案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档案资料,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密的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律师及其他人员查阅卷宗或文件资料,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并持调卷函,经主管办公室院长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查阅。若需复制,由档案人员亲自进行,复制完毕后随即归档。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人员查阅或复制文书资料,必须

4、进行登- 3 -记,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返还。第十四条 未履行借阅手续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查阅。第四章 公文保密第十五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下发的所有“三密” 文件,实行专人专柜(铁柜、上保险锁)保管存放,根据密级和涉密内容,在规定范围内传阅。第十六条 对县委机要室的机要文件,指定专人领取和归还,进行来文和传阅登记,阅完后随即归还。第十七条 对内参选编、陕西通讯和延安通讯,传阅完毕后,统一保管,年底一次性送交县委机关室销毁。第十八条 对本院所发涉密文件,必须实行定密登记管理。第十九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所发的“三密” 、机要及相关涉密文件,严禁带离院机关,如因公确需带离院机关的须请示主管

5、领导批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将所需相关文件带离院机关。但因公出国不论何种原因严禁携带涉密文件。第二十条 审委会记录由审委会秘书妥善保管,审判人员查阅摘抄记录必须进行登记,用完后随即归还。审判人员不得将记录内容随意向他人泄露,否则造成后果严肃查处。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记录由记录人妥善保管,有关讨论结果在未公开前,不得私自泄露,对讨论情况,一律不得公开。- 4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管理事务中的一些涉密事项,知情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防止失密产生负面效应。第五章 网络保密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网络实行内、外网分离,由专人负责管理,内网计算机主要负责处理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严禁接入互联网,严禁使用移动

6、存储设备(U 盘、可移动硬盘、光盘等),如确须使用必须使用专用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将用于外网的移动存储设备用于内网计算机;外网计算机主要负责查阅法律法规及网上相关法律信息,并实行上网登记制度,严禁使用外网处理相关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计算机台帐机制,对全院计算机的配备、发放实行统一管理。对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使用,并设置相关开机使用执行口令,严禁他人使用,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第二十五条 凡在子长法院网上发布的信息、调研文章及相关文件等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登记逐级审批,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在子长法院网上发布。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查看、下载、复制本院局域网网络信息内容。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机密信息,必须严格依照规定采取加密措施。 第六章 处罚办法- 5 -第二十八条 出现失泄密情形未造成后果的,作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奖金 500 元;造成后果的,停职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因失、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政纪处分,并扣发全年奖金。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从院党组讨论通过之日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