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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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

2、、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严格执行各项财务法规,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会计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

3、机构报账。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其财务活动由中小学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

4、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依据国家中小学校办学标准和相关经费标准,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学校应当按收入来源,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的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在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妥

5、善安排各项支出。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及时制订预算执行计划,按期完成收入,规范办理支出事项,保证预算执行进度。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

6、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

7、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8、,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为了完成特定

9、工作任务和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学校可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基础上,按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和支出管理。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

10、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

11、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根据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规定。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

12、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

13、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中小学校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 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三)奖助学基金,即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和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基金。(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

14、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八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日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

15、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和产成品等。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

16、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价值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购置日期等,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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