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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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陵 县 阳 光 工 程 办 公 室 文 件陵阳办2012 5 号陵县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我县顺利完成 2012 年培训 3610 人的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渔业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2012 年山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财字201251 号) ,为全面提高我县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从业人员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培训目的。通过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使他们基本掌握一门专业技术及务工常识

2、、安全法规基础知识、文明道德规范基本知识,为全面提高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从业人员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第二条 培训对象。陵县县籍年龄在 16-55 周岁的青壮中年农村劳动力。第三条 培训工种及方式。根据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征及职教资源,县阳光工程办公室会同农业、财政、渔业、水产、农机、畜牧等部门确定,其中农业专项技术培训为玉米、小麦、棉花三大作物;职业技能培训为病虫专业治员、农村经纪人、水产养殖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机操作员等市场需求量大的工种为阳光工程主要培训内容,依照国家职业技能资质标准,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能力板块结合的培训模式,实

3、行全脱产式短期培训。第四条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为产业技能培训、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安全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培训教材由培训单位按要求自编或购买,报县阳光办公室备案。第五条 培训时间。根据就业工种的不同,时间为 4 天。其中理论学习不少于 3 天,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单位根据不同专业自行确定。第六条 培训形式。由培训基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联系,采取定单培训、委托培训模式。第七条 学员报名方式。参加培训学员持本县农村户口簿及身份证到培训单位报名培训,培训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第八条 学员颁证。学员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发放德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

4、颁发的结业证书。第九条 培训单位条件。具备合格的职业培训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培训机构。第十条 培训单位的确定。凡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职业培训单位的师资力量、教学操作设备、联系安排就业能力,服务承诺水平、单位信誉、收费标准和提供参训人员食宿条件等,采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形式择优确定,由县阳光办与其签定培训目标责任书,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7 天。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捆绑使用,根据培训类别、培训成本和培训时间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确定的每一类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确定的同类补贴标准)直补资金在县阳光办检查验收培训就业台帐后签认

5、,以实际培训安置人数为标准由县财政将直补经费直接划拨给培训基地。第十二条 培训收费标准。专业技能培训按每人 100 元补助;职业技能培训:病虫专业防治员培训、水产养殖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经纪人和农机操作员培训,按每人 600 元补助。由县农业局、财政局联合发放到学员个人手中,并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成立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在农业局设立专职办公室。 第十四条 工作职责。(一)县阳光办负责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重大决策,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二)县阳光办负责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的日常工作。(三)县阳光办负责制定全县阳光工程培训实施方案,对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培训效果

6、的评估验收,学员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加强培训基地培训、就业台帐管理。(四)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解决县阳光办的必要工作经费。(五)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其所能为项目提供优惠政策,服好务。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及管理要求。项目实施期为 2012 年 8月至 2012 年 12 月。培训基地必须在 2012 年 12 月前完成培训及学员就业安排任务,整理档案资料,报送自查总结,以备抽查验收。由县阳光办牵头,组织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学员就业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 15%,抽查结果达到要求的,县阳光办对培训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抽查与提供情况不符,其比例达到 15%以上的,将取消相关培训单位参与农村劳动力转岗就业培训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批评。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陵县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二 0 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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