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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白族自治州州级预算单位工会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州直属基层工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基层工会银行账户管理,提高工会财务工作水平,根据工会法、会计法、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大理州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预算单位及与州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第三条 州级预算单位工会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经州财政局审批同意,未经州财政局审批不得擅自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四条 州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工会账户,实行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第五条 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负责对州级预算
2、单位工会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进行审批。州审计局、州总工会依法对州级预算单位工会账户实施监督。第二章 细 则第六条 州级预算单位若需开立、变更和撤销工会账户,必须先向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 州级预算单位下属单位若需开立、变更和撤销工会账户,必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第八条 挂靠州级预算单位的社会团体若需开立、变更和撤销工会账户,必须先经挂靠单位批准后,才能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州财政局按照大理州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州级预算单位基层工会应当根据人民银行及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先办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凭社团法人资格证及上级
3、工会的批文开设工会经费专用户。第十一条 州级预算单位工会账户按“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 字样 开设。第三章 工会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 工会账户不得与单位行政账户混用。第十三条 州级预算单位开立的工会账户,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第十四条 工会的所有收支及款项往来必须通过工会经费账户管理核算,其他不属于工会组织所有的经费或资金一律不得纳入工会经费账户。严禁多头开户、设立小金库、账外开支。第四章 罚 则第十五条 对州级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工会账户的,由州财政局、州审计局、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警告,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州级预算单位擅自设立、变更和撤销工会账户的,由州财政局责令单位限期更正,并将资金收缴财政国库。第十七条 银行违反规定程序为预算单位开立工会账户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为州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资格。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总工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