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马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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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科200015 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和马鞍山市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南京区域经济协调会第十届市长专员会议精神,经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充分协商,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了马鞍山市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马鞍山市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单位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与这两所著名高校的产学研活动,努力提高其科技成果在我市的转化率,以加快我市经济的发展。二 年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科技 基金 办法 通知 马鞍

2、山市科委办公室制 二 年二月二十四日印(共印 70 份)鞍山市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进一步扩大我市与南京大学的经济协作关系,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结合,根据我市与南京大学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简称成果转化基金)。第二条、成立成果转发化基金理事会,理事长由马鞍山市政府鲍寿柏常务副市长担任。理事会成员由南京大学和马鞍山市科委协商确定。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审批对基金的申请和评审。理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马鞍山市科委。第三条、本基金的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基

3、金项目审查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保证基金用于鼓励和支持我市产学研合作的科技项目,提高我市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第四条、本基金适用于在我市工商注册的工业企业(包括内联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与南京大学合作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技术开发项目和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及用途第五条、本基金的主要来源:1、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拨出的专项资金 100 万元;2、本基金有偿使用的占用费和存款利息;3、其它来源。第六条、本基金主要用途:1、用于支持以下几类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技术难题的攻关与研究项目;科研成果向现

4、实生产力转化的中间试验项目;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开发;对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及创新开发项目;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等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2、用于在推进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活动经费等。第三章 基金投放原则与程序第七条、本基金投放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要求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放贷由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执行。第八条、本基金根据项目性质分为有偿使用、无偿使用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有偿使用的资金按一定的优惠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借用资金原则上应提供可靠性较高的还款担保(对信誉良好的借款单位可免予提供担保)无偿使用主要用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良好的高

5、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试制,科研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对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及创新开发项目的补助。第九条、借款期限根据项目性质和资金周转调度情况确定,一般为 1 至 2 年,到期必须偿还。特殊情况,经市科委批准可予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展期申请应于约定还款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对有逾期资金的单位所申请的项目不予立项。第十条、本基金的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弄虚作假,违反合同规定的,立即收回违约使用资金。违约使用的有偿资金按受托金融机构的计息规定收息。第十一条、基金占用费收入和存款利息,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开支、委托贷款手续费等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60转作呆账风

6、险基金,40转作基金本金。第十二条、借用资金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1、市科委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准文件;2、成果转化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3、借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第十三条、本基金的申请和办理按以下程序进行:1、立项申请。由申报单位填写成果转化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并附企业与南京大学签定的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资料,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立项。2、立项审查。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并组织专家对初选项目进行评审。3、批前审核。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及资金安排意见,报送理事会审批。4、基金发放。经批准的贷款项目由理事会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由受委托金融机构按委托

7、贷款通知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发放项目资金。无偿使用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理事会签订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用款申请表,理事会直接下拨项目资金。第十四条、本基金投放项目立项的主要审查内容:1、审查用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可行,送审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2、审查用款的真实用途和借款原因是否合理;3、审查用款单位近期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4、审查借款单位信誉状况和负债、偿债能力。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本基金的投放,应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形式办理。委托放款业务的权利、义务、经济责任由基金理事会与受委托金融机构商定和签定委托放款协议书。第十六条

8、、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或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纠正和处理。第十七条、本基金的管理经办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么。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本市工商注册的工业企业与其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马鞍山市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进一步

9、扩大我市与东南大学的经济协作关系,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结合,根据我市与东南大学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简称成果转化基金)。第二条、成立成果转发化基金理事会,理事长由马鞍山市政府鲍寿柏常务副市长担任。理事会成员由东南大学和马鞍山市科委协商确定。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审批对基金的申请和评审。理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马鞍山市科委。第三条、本基金的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基金项目审查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保证基金用于鼓励和支持我市产学研合作的科技项目,提高我市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第四条、本基金

10、适用于在我市工商注册的工业企业(包括内联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与东南大学合作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技术开发项目和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及用途第五条、本基金的主要来源:1、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拨出的专项资金 100 万元;2、本基金有偿使用的占用费和存款利息;3、其它来源。第六条、本基金主要用途:1、用于支持以下几类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技术难题的攻关与研究项目;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中间试验项目;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开发;对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及创新开发项目;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等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11、2、用于在推进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活动经费等。第三章 基金投放原则与程序第七条、本基金投放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要求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放贷由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执行。第八条、本基金根据项目性质分为有偿使用、无偿使用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有偿使用的资金按一定的优惠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借用资金原则上应提供可靠性较高的还款担保(对信誉良好的借款单位可免予提供担保)无偿使用主要用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试制,科研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对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及创新开发项目的补助。第九条、借款期限根据项目性质和资金周转调度情况确定,一般为 1

12、 至 2 年,到期必须偿还。特殊情况,经市科委批准可予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展期申请应于约定还款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对有逾期资金的单位所申请的项目不予立项。第十条、本基金的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弄虚作假,违反合同规定的,立即收回违约使用资金。违约使用的有偿资金按受托金融机构的计息规定收息。第十一条、基金占用费收入和存款利息,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开支、委托贷款手续费等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60转作呆账风险基金,40转作基金本金。第十二条、借用资金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1、市科委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准文件;2、成果转化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3、借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13、、本基金的申请和办理按以下程序进行:1、立项申请。由申报单位填写成果转化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并附企业与东南大学签定的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资料,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立项。2、立项审查。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并组织专家对初选项目进行评审。3、批前审核。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及资金安排意见,报送理事会审批。4、基金发放。经批准的贷款项目由理事会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由受委托金融机构按委托贷款通知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发放项目资金。无偿使用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理事会签订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用款申请表,理事会直接下拨项目资金。第十四条、本基金投放项目

14、立项的主要审查内容:1、审查用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可行,送审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2、审查用款的真实用途和借款原因是否合理;3、审查用款单位近期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4、审查借款单位信誉状况和负债、偿债能力。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本基金的投放,应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形式办理。委托放款业务的权利、义务、经济责任由基金理事会与受委托金融机构商定和签定委托放款协议书。第十六条、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或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纠正和处理。第十七条、本基金的管理经办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么。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本市工商注册的工业企业与其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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