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分公司gps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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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营运车辆运行动态监管,规范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充分发挥 GPS 监控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安装有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营运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由监控平台、车载终端等组成。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

2、合功能。第三条 分公司营运车辆所安装的车载终端应符合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系统数据交换接口(JT/T785-2010)所规定的车载终端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章 监控平台的组成与管理第四条 分公司监控平台在集团公司平台监管下履行监控职责。2第五条 分公司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员负责日常监控。落实监控人员岗位职责,专职监控人员应熟悉掌握监控系统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规程;专职监控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及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分公司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基础台帐,并确定其独立的工作场所和独立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第六条 积极参加集体公司组织的监

3、控系统管理人员业务及技能培训,履行分公司平台的监管职责。第七条 负责本单位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监控本单位车辆监控终端运行情况,履行平台的监控职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第三章 监控的主要内容第八条 对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的主要内容为:(一)车辆运行速度是否超过设定速度;(二)车辆的运行区域线路是否超出核定的运行区域线路;(三)是否疲劳驾驶,驾驶员驾车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四)客运车辆是否按规定站点发车停靠。第四章 监控平台的职责第九条 平台监控职责:3(一)负责分公司平台的管理和使用,对所属营运车辆运行过程实行经营时段有效监控,对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速、不按规定线

4、路行驶、超时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报警,及时处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二)做好每日运行日志及运行数据抽查记录,确保对所有监控车辆在一个月度周期内的运行轨迹进行全部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终端信号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线路运行;是否存在超速、超时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运行轨迹异常等。 对终端信号中断的车辆,要及时查明原因,恢复终端信号传递;对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在排除技术原因的情况下,根据异常数据对其进行直接处罚;对需维修的车载终端应及时在索美公司报修系统上进行报修,并做好登记。(三)营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采集肇事车辆行驶数据并备份保存。(四)对非技术原因

5、车载终端信号断线,不能监控的车辆,应及时与相关客运站场联系,停止客运车辆报班经营。(五)因生产需要营运车辆临时变更运行线路的,分公司经营部门应及时掌握,提前告知分公司平台,做好监控调整工作,确保正常监控。(六)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车载终端及时向所属营运车辆提供包括气象、道路环境等内容的安全信息服务。4(七)做好每日 20 点整及次日早上 8 点 30 分与集团平台的监控交接工作;每月 25 日前及时将当月本单位所属车辆监控的违规记录、处理情况、分析报表上报集团平台汇总。第五章 监控设备管理第十条 应加强对车载监控终端的检查,教育广大驾驶员爱护和正确使用。第十一条 除专业维修人员外,禁止私自打开终

6、端主机机盖,将 SIM 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得将 SIM 卡进行更换;禁止私自打开终端主机机盖和终端显示屏进行装卸、改装、修理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等。第十二条 车载终端的日常使用中,连接线应妥善保管,细致处理,不得将连接线进行拖拽,而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第十三条 在日常工作中,驾驶员应保护好车载终端显示屏,避免直接曝晒于太阳光之下;驾驶员应保持驾驶室内环境整洁、干燥,避免显示屏、车载终端等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第六章 分级限速管理及违法行为处理原则第十四条 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根据道路类别,对营运车辆行驶速度实行分段限速行驶,各类道路或车辆行驶最高时速规定如下:5(一)车辆

7、在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00 公里/小时。(二)车辆在普通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70 公里/小时。(三)车辆在内环快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80 公里/小时。(四)车辆在乡村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60 公里/小时。根据具体经营情况 9 座长安车主要在普通公路行驶,限速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70 公里/小时 。分公司根据实际掌握的道路状况在不超过集团公司规定限速速度内调整各条道路限速速度,并严格执行监控管理。第十五条 分公司平台要对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速等各种违法行为要进行及时处理,坚持“超速必处 ,上百必罚” 的原则,采取“第一次超速 罚款 50 元,第二次超速罚 款 100 元,第三次超速罚款

8、 200 元,第四次超速罚款 1000 元,第五次超速清退出单位”的处罚措施,执行到位。同时每月要对连续超速达三次以上的驾驶员组织专题学习,写出书面保证。第十六条 对超速报警中漂移情况的认定,应着重关注隧道出口、山区路段等区域,以及速度值陡升陡降或断点时间较长的现象。对速度值匀速上升且有连续轨迹点的超速报警应认定为正确报警。第十七条 禁止故意损坏终端、安装开关,挪动、屏蔽、干扰终端天线等消极对抗正常监控的行为;严禁车辆私自改变营运线路,越线行驶;一经发现,罚款 1000 元2000 元,对情节恶劣者予以清退。6第七章 责任考核第十八条 每月结束后,将根据当月安全监控的违章处罚率、处警率、上线率

9、、定位率等数据上报集体公司安全保卫处进行考核。其中违章处罚率必须达 100%,处警率、上线率、定位率必须达 95%以上(含 95%)。第十九条 分公司平台监控人员在日常监控中应及时发现故意损坏终端、安装开关、屏蔽干扰天线、严重超速等违规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车辆或驾驶员要采取措施,执行到位。凡因上级部门发现车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分公司平台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措施的,将对分公司平台监控人员处罚 50 元500 元。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经营部门未及时将车辆临时变更运行经营线路情况告知分公司平台,从而导致车辆脱离正常监控范围的,将对经营部门负责人给予 200 元500 元的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所有。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附:江北分公司各线路车辆分段限速情况表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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