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扶贫对象认定及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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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 安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泰 安 市 财 政 局泰劳社发200581号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鲁劳社200524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鲁劳社200524号文文件(此页无正文)二五年七月 日主题词:技能扶贫 招生 认定 通知抄 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室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7月 日印发山 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 东 省 财 政 厅鲁劳社200524号关于印发山东

2、省技能扶贫对象认定办法、山东省技能扶贫招生及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认定办法、山东省技能扶贫招生及学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六月十日文件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技能扶贫对象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实施技能扶贫计划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技能扶贫对象为全省农村人均年收入在 800元以下贫困家庭(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1名年龄在15岁至22 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就业愿望的子女。第三条 技能扶贫对象的确定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考察公示,社会监督”的原则,

3、自下而上推荐,参加笔试,择优录取。第四条 困难家庭申请为技能扶贫对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户籍证明;(二)拟申请技能扶贫子女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近期同一底版二寸正面免冠照片8张;(三)由村委会出具、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和毕业学校签署意见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第五条 技能扶贫对象认定程序:(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财政所每年根据技能扶贫招生计划等,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张贴技能扶贫公告和招生简章,广泛宣传技能扶贫政策,并向自愿报名人员发放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调查摸底表。(二)自愿报名结束后,村委会(居委会)对报名家庭进行逐户调查摸底,在核实家庭收入

4、情况后,将符合技能扶贫条件人员名单、家庭收入情况及省、市、县技能扶贫办公室监督电话在村委会(居委会)显要位置公示5天。公示完毕,确无异议后,填写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认定表、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花名册 ,报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财政所。(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财政所按照技能扶贫对象的条件对村委会、居委会推荐的扶贫对象逐一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省、市、县技能扶贫办公室监督电话在辖区内显要位置公示3 日。公示完毕,确无异议后,在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编制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汇总表 上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四)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办

5、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财政所上报的扶贫对象进行复核确认,建立技能扶贫对象生源库。并根据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 1:2 的比例确定年度技能扶贫考试对象,汇总上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第六条 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全市技能扶贫对象,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技能扶贫对象的统一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第七条 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的家庭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批评,已经入学的,作退学处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相应核减或不再安排技能扶贫招生计划,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

6、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调查摸底表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是否毕业、肄业家庭详细住址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组(居委会)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父亲姓名身份证号 身体状况母亲姓名身份证号 身体状况家庭人口数量 家庭收入状况(元/人、年)目前个人情况 有何特长是否愿意接受培训最希望参加何种职业(工种)的培训调查人: 调查时间:附件2:山东省技能扶贫对象认定表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政治面貌 毕业学校照片是否毕业、肄业 有何特长就业愿望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组(居委会父亲姓名身份证号 身体状况母亲姓名身份证号 身体状况家庭人口数

7、量(人)家庭收入状况(元/人、年)村委会(居委会)推荐意见:年 月 日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意见:年 月 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年 月 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年 月 日山东省技能扶贫招生及学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技能扶贫招生及学生管理,根据山东省实施技能扶贫计划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技能扶贫招生政策;编制和下达全省技能扶贫招生计划;监督技能扶贫招生录取和就业安置工作。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商财政局分解下达技能扶贫招生计划;审查、提报承担技能扶贫任务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培训院校)及专业,

8、并与培训院校签订责任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培训院校,做好技能扶贫生就业安置工作。第四条 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技能扶贫招生简章(包括培训院校名称、学校地址、招生数量、专业学制、招生条件、考试科目、报名时间、考试地点、咨询电话等);组织技能扶贫考试、阅卷、录取等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技能扶贫考生的报名、体检;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推荐情况,建立技能扶贫生源库。第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财政所组织符合条件的考生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名。第七条 技能扶贫对象必须参加全省技工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对本市技能扶贫考生考

9、试实行统一编号,单设考场。原则上考场设在县(市、区)所在地。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参加技能扶贫考生人数和考场安排情况提前报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市技能扶贫招生考试考场情况进行检查,安排专人巡考。第八条 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培训院校择优录取。各市生源达不到计划招生人数的,由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第九条 培训院校根据省、市下达的技能扶贫年度招生计划,到生源所在地的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录取学生。技能扶贫生录取后,由生源所在地的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向录取的学生寄发山东省技工学校录取通知书(通知书需注明技能扶

10、贫考生)。第十条 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单汇总,到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进行学籍注册。第十一条 技能扶贫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培训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培训院校安专业将技能扶贫生并入普通学生班级,并在新生入学1个月内,对其家庭贫困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资助条件者,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撤消其资助资格,学生本人作退学处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技能扶贫生休学、复学、退学按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技能扶贫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后,必须参加各市统一组织的毕业考试和技能鉴定,考试、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山东省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和山东省技能扶贫计划培

11、训合格证书。考试、鉴定不合格的,由培训院校免费培训一次。培训院校采取择优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确保技能扶贫生当年就业率达到95%以上。第十三条 培训院校在日常管理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平等对待技能扶贫生,关心、爱护他们,尊重他们的人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他们刻苦学习、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确保技能扶贫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第十四条 培训院校要严格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培训院校要与技能扶贫生签订培养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建立与贫困家庭联系制度,及时将技能扶贫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反馈给家庭。学校领导和教师要加强与技能扶贫生的交流,及时掌握他们的思

12、想动态,帮助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第十五条 提倡培训院校以各种形式减免技能扶贫生生活费用。建立优秀技能扶贫生奖励机制和特困生资助机制,积极为技能扶贫生创造勤工俭学条件,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第十六条 培训院校要建立技能扶贫生跟踪服务制度,学生就业1年后内,学校负责对学生就业情况进行调查确保就业质量,实现有效脱贫。第十七条 技能扶贫生的招生和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技工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省、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和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技能扶贫 招生 认定 通知抄 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6月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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