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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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所得税计税办法 发布时间 :2007-8-20 13:46:52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

2、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一) 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 1、按目前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签订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收入可按下列方式予以确认:(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后,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观;(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

3、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接月确认收入的实现;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 次)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段(次) 确认已完阶段收入的实现;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次或分次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未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分段(次) 工程价款结算时或竣工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3、工程已经移交、劳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等,应当在工程移交、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二) 对企业取得的除工程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

4、入,应按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确认其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建筑业企业的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及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一) 工程成本 1、工程施工成本核算对象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时,应以编制工程预算书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 2、成本核算原则 建筑业企业应正确核算列入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各项费用,并严格区分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建筑业企业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核算,并按人工费、村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主要成本核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 建筑业企

5、业应正确核算列入施工成本的各项费用,严格区分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间接费用。 建筑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建筑业企业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4、预提费用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条件可预提收尾工程费用和预提个别费用。预提个别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企业与分包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结算的,可以按工程合同成本与实际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间差额预提,归集、分配到各成本核算对象。 建筑业企业预提上述费用后,其实际发生数应从预提费用中支出,如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较大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 预提费用一般应在年终时进行调整,年终应无余额,

6、特殊情况须保留余额的,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均应在工程实际竣工结算时结清余额。 5、工程施工成本的结转 工程施工成本的结转应与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时间相一致,正确计算结转已完工程成本。 对工程已经移交、劳务已发生,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的项目,已确认实现的收入,其工程成本应遵循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接与收入同比例相关的成本原则确定,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二) 期间费用 企业应严格区分期间费用与工程成本的界限,正确计算扣除当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 销售税金及附加 建筑业企业应按与收入配比的原则,扣除销售税金及附加。(

7、四) 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所有损失及应税前弥补的亏损,均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发生的所有准予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且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按规定预提的个别费用除外) ,否则不予扣除;税法明确规定扣除项目标准的(如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 ,应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缴汇算清缴 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12 或 1/4,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

8、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建筑业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工程竣工的还应同时报送工程浚工决算资料。 第六条 应纳所得税额的核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一、 建筑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

9、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二、 建筑业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中标通知书; (二)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 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业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

10、税证明。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将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办法发布时间 :2007-8-20 13:55:4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下列情况也属于营业税

11、“建筑业”征收范围:(一)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二)外购(或代为采购)建筑、装涝材料、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的业务;(三)销售自建的建筑物。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具体包括:(一)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承包人;(二)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分包和转包人;所谓“分包或转包”,是指一项工程先由某一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再把工程的某一或某几部分分给其他建筑安装企业来施工。(三)无论是否参与施工,已与建设单位签订 1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承

12、包公司;(四)销售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额,包括纳税人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一)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二)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销售自建建筑物征收建筑业的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

13、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工程成本 x(1成本利润率)计税价格: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常熟市为 10;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扬州、泰州、宿迁市为 5。第五条 建筑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 3。第六条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实行旬未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己完工程价款

14、结算的当天。(三)实行接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五)未采取上述四种办法结算的工程项目,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已完阶段工程,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已完工程收入实现的当天。(六)纳税人自建建筑物销售后,其自建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七条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

15、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由建设单位扣缴。扣缴义务入必须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也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完税依据。计算建筑业营业税应注意的问题发布时间 :2007-8-20 14:03:46 来源: 纳税服务网整理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一)资料 A 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该公司自建同一规格和标准的楼房 3 栋,建筑安装成本为 6000 万元,成本利润率 10,房屋建成后,该公司将其中 1 栋留作自用,1 栋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 200 万元,另 1 栋

16、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 3500万元。 2.A 公司承接我国境内的某外国独资企业的建筑工程两起。其中一起工程在境外,工程总造价 3000 万元,另一起在境内,工程总造价 5000 万元。该公司将 3000 万元的境内工程分包给 B 建筑公司。工程结束后,该外国企业除支付工程价款外,又支付给 A 公司材料差价款 200 万元、劳动保护费 50 万元、施工机构迁移费20 万元、全优工程奖 150 万元、提前竣工奖 100 万元。A 公司又将收取的五项价外费用各支付一半给 B 公司。3.A 公司和 C 建筑公司共同承接某建设单位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 2000 万元。分工如下: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与 C 公司签订,A 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 C 公司按工程总额的 15收取管理费300 万元。 4.A 公司承接某商场建筑工程业务,其形式为实行一次包死承包到底,工程总造价 1000 万元,其中包括商场电梯价款 120 万元。工程竣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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