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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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 政 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5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和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 14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 你们, 请 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 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财 政 部2012 年 12 月 22 日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2、 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文化企业特点,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和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 1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2国务院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企业的

3、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备案。各级中央文化企业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财政部负责备案。第四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实施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于每年度终了 30 个工作日内,将其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资料报送财政部。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五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 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 质押;(七)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

4、还债务;(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且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且 资产有关凭证完整有效。3第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第五条所列经济行为的,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资产评估由中央文化企业委托;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由出资人委托

5、;属于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一般由接受方委托。第八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完善权属证明材料,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合理评估。第九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第十条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 3 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

6、服务。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资产评估核准第十二条 中央文化企业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 当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经济行为的批准依据;(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理由;(三)资产评估范围;(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和程序;(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第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一)

7、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4(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三)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准文件;(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五)产权变动文件;(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上一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需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按照评估准则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九)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如下:(一)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 8 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核准申请,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逐级审核上报;(二)财政部对申请资料合规的

8、,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经两名以上专家独立审核提出意见,被审核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或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补充;(三)财政部对符合核准要求的项目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第十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组织中介机构向 专家评审会议报告下列事项:(一)企业有关工作情况。经营及财务状况,涉及项目经济行为基本情况,企业的战略规划和赢利模式,企业股权架构及产权变动情况。(二)资产评估工作情况。资产评估的组织及质量控制情况,著作权等主要无形资产情况,重要资产的运行或者使用情况,评估结论及增减值原因分析,评估报告的假设和特别事项说明。(三)拟上市项目或已上

9、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有关情况。相关战略规划和工作方案,对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比较分析,就同类评估对象不同价值类型的估值差异分析。(四)核准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重点审核下列事项:(一)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5(二)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三)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四)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七)评估方法是否合理

10、,是否考虑了文化企业的经营和资产特点;(八)评估依据是否适当;(九)评估说明中是否分析了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赢利模式,是否关注了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等,收益法说明是否分析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十)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的规定。第四章资产评估备案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者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三)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如下:(一)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 9 个月内将备案文件和材料逐级审核上报备案管理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

11、化企业及其子企业直接报财政部备案,其他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备案,子企业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逐级审核报中央文化企业备案。(二)备案管理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三)备案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6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是中央文化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 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出资的中

12、央文化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由各出资人推举一个出资人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其余出资人出具资产评估事项委托书。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1 年。评估结论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中央文化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其工商注册登记,不得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第二十三条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论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论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

13、得原经济 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中央文化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称同类型经济行为需要再次使用评估结论时,在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且与评估基准日时相比,未出现因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以及评估假设等发生显著变化,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不再申请备案。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对相关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汇总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结果及总体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中央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

14、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7(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论失实;(四)应当办理核准或者备案而未办理。第二十七条 中央文化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或者对资产评估项目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财政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在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略)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略)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填报说明(略)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5.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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