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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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08-04-23 16:42:16重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 行)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效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外聘兼职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同时加强规范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 号)以及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聘任符合条件的我校退休教职工、国内其他高等院校的在职或退休教师、国内科研机构的在职或退休的科研人员、政

2、府行政部门和国内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我校兼职教师的情况。进入我校“教授流动 站” 的专家学者也属于我校外聘兼 职教师,其聘任及管理按重庆工学院教授流动站管理办法(重工院200746 号)执行。二、聘任原则(一)按需聘任。外聘兼职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及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开展聘任工作。(二)总量控制。全校外聘兼职教师数的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的25%以内。按聘请 2 名兼职教师折合成 1 个专任教师计算编制。三、聘任条件外聘兼职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

3、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且愿意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服务,自愿遵守我校师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有高校教学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三)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或具有 5 年以上与所承担课程相关的工作经历。(四)具有高校教学工作经历,或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保证教学质量。(五)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六)聘任为教授的,原则上应具备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为副教授的,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的学术技术水平,或具有相关学科专

4、业的博士学位;其余人员,原则上只能按讲师聘任。四、外聘兼职教师类型我校外聘兼职教师分为以课程教学为主型和以学术交流为主型。后者只聘任兼职教授。五、工作职责(一)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外聘兼职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熟悉并遵守重庆工学院师德规范及考评办法(试行)(重工院200769 号)、重庆 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 规范(重工院 2004184)等有关教师、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2.任课前应了解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认真拟订授课计划,按规定要求填写并上报重庆工学院教学日历计划表;应严格执行课程安排计划,每学期每门课程调课次数不应超过 3 次,未经教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不得擅

5、自增减学时;因出差等特殊情况需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的,必须先经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应认真组织课堂教学,认真完成辅导答疑、作业布置及批改、课程考核、监考、试卷归档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积极参与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组织的教学及教研活动。3.以学术交流为主型的外聘兼职教授,应在聘期内指导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并为我校师生提供高水平的学术报告。4.外聘兼职教师因病、因事不能履行聘任合同,应提前通知我校,以便妥善做出相应安排。六、聘任程序(一)确定计划。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本单位的教学任务、教师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等提出外聘兼职教师需求计划,报人事处汇总并初审,报学校审批(以

6、学术交流为主型的外聘兼职教授,不受该计划限制)。(二)公开招聘。人事处在校园网上发布外聘兼职教师需求计划,开展招聘宣传。应聘人员填写重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见附件 1,一式两份)及有关职称、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交用人单位。(三)聘用单位考核。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及以试讲为主的业务考核(高校教师或退休前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以不再进行试讲),然后将重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及拟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重庆工学院拟外聘兼职教师汇总表(见附件 2)各两份交人事处。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不做此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上述各种证书复印件应存档)。(四)学校审批。学校根据拟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经历、学历、教学及工作经历、学术水平等因素,确定其所聘职称。(五)聘用。经学校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学校委托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重庆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聘用合同书(见附件 3)并颁发聘书(聘书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最多不超过65 周岁)。合同书一式三份,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及人事处各一份。(六)建立外聘兼职教师信息库。人事处将学校同意聘用的兼职教师名单予以公布,并建立外聘兼职教师信息库。对进入该库的外聘兼职教师,各二级

8、学院(部、中心)可直接与本人协商,安排课程教学任务或学术交流活动等。七、聘后管理及待遇(一)聘后管理1.外聘兼职教师经我校聘用后,聘期内不改变其原有的人事、供给、保险等各种关系。2.外聘兼职教师由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负责指导教学工作,并为其建立聘期内的工作档案。3.以课程教学为主型的外聘兼职教师,应独立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并在课程结束后,按学校要求接受教师教学质量评价。4.外聘兼职教师出现重庆工学院师德规范及其考评办法(试行)规定的师德考评可定为“ 不合格” 结论的情形的,或者在教 师教学评价中排名在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所有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位居后 5%的,或

9、者发生了 3 次级教学事故或者 2 次级教学事故或者 1 次级教学事故的,聘用合同自动终止,不能再安排教学工作。外聘兼职教师发生过 2 次级教学事故或者 1 次级教学事故的,则聘期届满后,不再续聘。5.外聘兼职教师在聘期内如未能履行职责,且又未说明原因的,则聘期届满后,不再续聘。6.外聘兼职教师如以我校教师或兼职教师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对学校声誉或经济上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我校将终止聘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及赔偿。(二)待遇1.外聘兼职教师采取按劳计酬的方式,在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等工作后,按下列标准享受以下工作酬金(不再享受我校在职教职工的有关待遇):表 1 外聘兼职教

10、师工作酬金计发标准类别 计发标准 发放条件课程教学工作酬金A课程教学工作量课时酬金标准说明:教学工作量:指外聘兼职教师本人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统一标准进行核定。独立承担课程教学,且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课程考核等相(A) 课时酬金标准:教授为 55 元/学时;副教授为 50 元/学时;讲师为 40 元/学时(职称以我校聘任的职称为准)。关工作)B1课程教学工作量课时酬金标准20%遵守师德规范、无任何教学事故、且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在前 10%本科课程教学工作奖励(B) B2课程教学工作量课时酬金标准 10%遵守师德规范、无任何教学事故、且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在前 20%指导毕业设计(论文)酬

11、金(C)C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课时酬金标准说明: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核定。应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科研工作奖励(D)按照学校科研工作奖励有关规定办理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为“重庆工学院”学术报告外聘兼职教授:500 元/场外聘兼职副教授:300 元/场应学校有关单位邀请,作本学科酬金 专业的学术报告,一般每场报告时间不少于 90 分钟说明:表中涉及到的课时酬金标准均同 A 。2.工作酬金发放办法及经费渠道:(1)课程教学工作酬金、本科课程教学工作奖励、指导毕业设计(论文)酬金:每学期末,由二级学院(部、中心)填报重庆工学院 学年第 学期外聘兼职教师课程教学

12、工作量、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统计表、重庆工学院 学年第 学期外聘兼职教师外聘兼职教师课程教学工作、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酬金发放汇总表(见附件 4、5),经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并汇总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负责通知财务处,由各二级学院到财务处领取并发放。上述酬金由学校统一支付,与学校其他教师同步发放。(2)科研工作奖励:在学校进行科研成果统计时,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将外聘兼职教师署名我校的科研成果报科研处,同时报人事处备案。奖励经费由学校承担。(3)学术报告酬金:学术报告酬金在外聘兼职教师应邀完成学术报告后,由邀请单位承担并直接支付给本人。八、其他(一)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不得擅自安排未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人员作为外聘兼职教师上课。学校只支付经学校聘用的外聘兼职教师的相关待遇。(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工业管理学院关于聘请国内外兼职教师的暂行办法同时失效。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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