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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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案例2012 年 8 月份,在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公司” )起诉 上海伯玛 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伯玛公司” )售给联 泰公司的高蛋高生 产线不合格,要求其 赔偿联泰公司各项直接损失 50 余万元时,伯玛公司就其售给联泰公司的果冻生产线,联泰公司还有 25 万余元的货款没有结清而针对联泰公司另行提起诉讼。在联泰公司起诉伯玛公司的案件中,由于联泰公司的法务部主任没有搞清合同的性质,自作主张提起诉讼,将案由列错,造成联泰公司在案件中无法胜诉,庭审后联泰公司只得撤诉。联泰公司是撤诉了,但是由于联泰公司的起诉,所引发的伯玛公司对联泰公司的另案起诉,伯玛公司并不撤诉。

2、伯玛公司在诉讼中要求,联泰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25 万余元,支付违约金 25 万余元。联泰公司确确实实还欠伯玛公司 25 万余元的货款,联 泰公司法务人员、原来与伯玛公司签订合同经手人、公司的经理、高管都认为,这场官司联泰公司输定了。由于对方提供的生产线不合格,造成的间接损失巨大,间接损失不说,连对方应赔的直接损失也没赔,现在反过来又被对方追索违约金 25 万余元,联泰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非常窝火。在这场官司陷入极其尴尬的境地时,作为联泰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介入了进去。我介入之后,全面了解了联泰公司与伯玛公司签订果冻生产线的经过,查看了联泰公司的资料,深入分析了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认为根据合同的条款

3、及上下文之间的意思,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观点:一,在付款方面,是伯玛公司先开具发票,联泰公司后付款;二,伯玛公司应当给联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三,伯玛公司在交付联泰公司果冻生产线的时候存在逾期交货。根据上述三个观点,我提出:一,联泰公司只承担给付伯玛公司剩余货款的义务,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二,伯玛公司应给联泰公司开具 100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可使联泰公司抵扣 17 万元的税款;三,可对伯玛公司提起反诉,要求伯玛公司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我的上述意见得到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认同。在庭审中,针对伯玛公司的起诉,我答辩,由于在付款问题上,是伯玛公司先开发票,联泰公司后付款,因此联泰公司不应当

4、承担 25 万余元的违约责任;反诉中,联泰公司要求伯玛公司一要给联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二要向联泰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24.5 万元。针对该案,一审法院于 2013 年 2 月份作出了判决,对我的意见全部予以了采纳。伯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13 年 5 月份作出判决,驳回了伯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后伯玛公司申请了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年 11 月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伯玛公司的再审申请。在该案中,伯玛公司 25 万余元的违约金没有支持,还需要给联泰公司开具100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且要赔偿联泰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 24.5万元,伯玛公司打了一个窝囊官司,联泰公司赢得了 67 万元的利益,赢得了一个漂亮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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