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畔煤矿(六)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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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100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 2.掘进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1000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2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200元。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500元;对

2、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7.未经总工程师、矿长助理、通风科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 1000 元。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使其有效运转,达到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 )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

3、装置和设备。 一、安监科、生产、技术、通防和供应科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供应科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合格证的防护设施产品。 (三)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评价或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四)建立技术档案 安监科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的建立,档案应包括: 1.防

4、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2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六)日常维护安监科协调生产、技术、通防科对所属范围的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六)使用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七)拆除或停用各部门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报安监科,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5、同时向劳动者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安监科报所在地主管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一)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科负责; 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通风科、运输队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施工队组负责; 4.井下通风科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3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科,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二)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

6、、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科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科负责管理,安监科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科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科、安监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科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科、安监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矿井主要运输巷、胶带斜井及平

7、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 ,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4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

8、,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 ,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个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

9、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 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5/平方米;水棚的排间距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

10、断面一致;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75。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 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200米处安设(首列距离) ;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7.通风科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 8.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 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五)处罚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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