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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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投入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经费指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的纵向、横向以及学校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第三条 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 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第二章 经费配套第四条 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均由学校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其中,省(部)级以上项目 1:1;厅(市)级项目 1:0.5。 第五条 科研经费配套包括实物配

2、套和资金配套两种。项目单项配套经费不足 5 万元的,只以资金形式配套;项目单项配套经费 5 万元以上的,应以实物和资金两种形式配套,其中配套经费 5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实物配套比例不低于 20%;10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实物配套比例不低于 40%;20 万元以上的,实物配套比例不低于 60%。第六条 我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报获批的纵向项目,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和实际到汇入学校帐户经费的 50%予以配套,配套形式按照第四条第二款执行,单项配套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第七条 对获准立项的自筹经费科研项目,学校按同类项目平均资助额的50%予以 资

3、 助;项目下达单位对自筹经费有明确要求的,依其要求酌情予以 资助。第三章 支出范围第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一)业务费:指用于科研项目的分析测试费、调研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参加学术会议费、科研成果的评审和鉴定费及科研必须的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的购置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包装和运输费等试验材料费。(二)仪器设备费:指仪器的购置、安装调试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维修费等。(三)协作费:指从项目经费中划拨给项目合(协)作单位用于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四)科研管理费:指从科研项目到位经费中提取作为科研处和二级学院用于项目申

4、报和项目实施中管理活动的业务开支。科研管理费按 5%提取(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中科研处 3%,二级学院 2%;校级项目和本校配套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五)其它实际用于科研支出的相关经费。第四章 使用与审批第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主持人签字同意。第十条 经费批报程序。各类科研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对每一项目建立经费卡,项目 组凭经费卡使用经费。经费卡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结题上交。科研经费由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审批,依据财务制度报销。经费支出情况由财务处经办人员在经费卡上记载并签名确认。 (一)论文版面费的报销。项目立项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

5、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报销;项目研究论文第一作者的单位应为“ 安徽科技学院 ”,并在封面或合适位置 标明“受项目资助”及其“编号”,与 项目无关或 发表时未标明资助项目的论文版面费不准在该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论文版面费时必须出示论文原件。(二)调研及书籍资料费的报销。调研及书籍资料费原则上自然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20%,人文社科 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50%。(三)共享通用设备的购置。严格控制用科研项目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共享的通用设备。必需购置的,由项目组申请,科研处同意,报分管院 长审批。所购设备应按照国

6、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四)科研学术会议报销。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应当持会议通知(邀请函)和撰写的会议论文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无参会论文的原则上不同意参加。参会除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适当借款外,还须填报安徽科技学院科研学术会议登记表(会后报销时填好一并交科研处),并在返校后至少举行一场相关的学术报告会。参加科研学术会议经费支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25%;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 目总经费的 40%。(五)通讯费用的报销。科研通讯费实行限额报销,即科研通讯费原则上在项目总经费 5的范围内在课题结题时一次性核报。(六)业务交流费的报销。鉴于研究工作对外交流的需要

7、,项目组可以在项目经费中适当报销一定的业务交流费,业务交流费的报销在项目结题前一次性核报。科研业务 交流费在总经费 10%的范围内在 课题结题时一次性核报。(七) 协作费转出。协作费转出不能超过项目获批经费(不含校配套经费)的10%,协作费转出的同时,将从总科研经费中扣除等比例的配套 经费。第五章 横向经费管理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实际到达学校科研帐户的数额为准。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自主支配,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不受纵向和学校科研项目审批程序的限制,但项目组应建立经费支出的明细帐,科研处可视情况对经费使用提出指导性建议。第十二条 为鼓励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组可以从

8、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位经费中提取 30%作为争取横向项目的 业务开支。第十三条 项目组应在每年年底和项目结题时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与项目进展报告一并送科研处。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第十四条 调离学校的项目主持人,若委托其他人主持,按程序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经费仍按原计划支出;若无委托代理人,报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由科研处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主持人外出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实际从事该项目研究,且无明确项目代理主持人的,参照项目主持人调离情况酌情处理。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单位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 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科研经费转入其他帐户,不得截留、挪用。科研

9、副产品收入应当如实申报并上缴财务处,继续作科研经费使用。第十六条 结余经费处理。项目结题时项目组应及时结算经费。对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或委托组织的鉴定、验收、审定、认定,经费有结余的,结余经费按如下办法处理:如项目主持人愿转入新项目使用者,可全额转入新项目;如结余经费不愿转入新项目,则将其中 50%奖励给项目组,50%转入院科研基金;如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可将所余科研经费全部奖励给项目组。第十七条 科研处将结合年度项目检查对科研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对个别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审查。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或者出现下列

10、情况之一的,科研处将中(终)止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对中(终)止项目的科研经费,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将其转入学校科研基金。(一)项目下达后 6 个月未开展实质性研究,研究工作不落实。(二)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按科研任务书(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科研项目有偿使用经费的。(三)不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研究工作材料或不按任务书(合同书)约定开展研究。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对项目下达单位已有专门经费管理规定的,依其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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