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医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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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 心 制 度一 、 首 诊 负 责 制 度1、 第 一 次 接 诊 的 医 师 或 科 室 为 首 诊 医 师 和 首 诊 科 室 , 首 诊 医 师 对患 者 的 检 查 、 诊 断 、 治 疗 、 抢 救 、 转 院 和 转 科 等 工 作 负 责 。2、 首 诊 医 师 必 须 详 细 询 问 病 史 ,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 必 要 的 辅 助 检 查和 处 理 , 并 认 真 记 录 病 历 。 对 诊 断 明 确 的 患 者 应 积 极 治 疗 或 提 出 处理 意 见 ; 对 诊 断 尚 未 明 确 的 患 者 应 在 对 症 治 疗 的 同 时 , 应 及 时 请 上级

2、 医 师 或 有 关 科 室 医 师 会 诊 。3、 首 诊 医 师 下 班 前 , 应 将 患 者 移 交 接 班 医 师 , 把 患 者 的 病 情 及 需注 意 的 事 项 交 待 清 楚 , 并 认 真 做 好 交 接 班 记 录 。4、 对 急 、 危 、 重 患 者 , 首 诊 医 师 应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负 责 实 施 抢 救 。如 为 非 所 属 专 业 疾 病 或 多 科 疾 病 , 应 组 织 相 关 科 室 会 诊 或 报 告 医 院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会 诊 。 危 重 症 患 者 如 需 检 查 、 住 院 或 转 院 者 , 首 诊 医师 应 陪 同 或

3、 安 排 医 务 人 员 陪 同 护 送 ; 如 接 诊 医 院 条 件 所 限 , 需 转 院者 , 首 诊 医 师 应 与 所 转 医 院 联 系 安 排 后 再 予 转 院 。5、 首 诊 医 师 在 处 理 患 者 , 特 别 是 急 、 危 、 重 患 者 时 , 有 组 织 相 关人 员 会 诊 、 决 定 患 者 收 住 科 室 等 医 疗 行 为 的 决 定 权 , 任 何 科 室 、 任何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推 诿 或 拒 绝 。二 、 三 级 医 师 查 房 制 度1、 建 立 三 级 医 师 治 疗 体 系 , 实 行 主 任 医 师 ( 或 副 主 任

4、 医 师 ) 、 主治 医 师 和 住 院 医 师 三 级 医 师 查 房 制 度 。2、 主 任 医 师 ( 副 主 任 医 师 ) 或 主 治 医 师 查 房 , 应 有 住 院 医 师 和 相关 人 员 参 加 。 主 任 医 师 ( 副 主 任 医 师 ) 查 房 每 周 1 次 ; 主 治 医师 查 房 每 日 2 次 。 住 院 医 师 对 所 管 患 者 实 行 24 小 时 负 责 制 , 实行 早 晚 查 房 。3、 对 急 危 重 患 者 , 住 院 医 师 应 随 时 观 察 病 情 变 化 并 及 时 处 理 , 必要 时 可 请 主 治 医 师 、 主 任 医 师 (

5、 副 主 任 医 师 ) 临 时 检 查 患 者 。4、 对 新 入 院 患 者 , 住 院 医 师 应 在 入 院 8 小 时 内 查 看 患 者 , 主 治医 师 应 在 48 小 时 内 查 看 患 者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主 任 医 师 ( 副 主 任医 师 ) 应 在 72 小 时 内 查 看 患 者 并 对 患 者 的 诊 断 、 治 疗 、 处 理 提 出指 导 意 见 。5、 查 房 前 要 做 好 充 分 的 准 备 工 作 , 如 病 历 、 X 光 片 、 各 项 有 关检 查 报 告 及 所 需 要 的 检 查 器 材 等 。 查 房 时 , 住 院 医 师

6、 要 报 告 病 历 摘要 、 目 前 病 情 、 检 查 化 验 结 果 及 提 出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上 级 医 师 可根 据 情 况 做 必 要 的 检 查 , 提 出 诊 治 意 见 , 并 做 出 明 确 的 指 示 。6、 查 房 内 容 :( 1) 住 院 医 师 查 房 , 要 求 重 点 巡 视 急 危 重 、 疑 难 、 待 诊 断 、 新 入院 、 手 术 后 的 患 者 , 同 时 巡 视 一 般 患 者 ; 检 查 化 验 报 告 单 , 分 析 检查 结 果 , 提 出 进 一 步 检 查 或 治 疗 意 见 ; 核 查 当 天 医 嘱 执 行 情 况

7、 ; 给予 必 要 的 临 时 医 嘱 、 次 晨 特 殊 检 查 的 医 嘱 ; 询 问 、 检 查 患 者 饮 食 情况 ; 主 动 征 求 患 者 对 医 疗 、 饮 食 等 方 面 的 意 见 。( 2) 主 治 医 师 查 房 , 要 求 对 所 管 患 者 进 行 系 统 查 房 。 尤 其 对 新 入院 、 急 危 重 、 诊 断 未 明 及 治 疗 效 果 不 佳 的 患 者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与 讨 论; 听 取 住 院 医 师 和 护 士 的 意 见 ; 倾 听 患 者 的 陈 述 ; 检 查 病 历 ; 了 解患 者 病 情 变 化 并 征 求 对 医 疗 、 护

8、理 、 饮 食 等 的 意 见 ; 核 查 医 嘱 执 行情 况 及 治 疗 效 果 。( 3) 主 任 医 师 ( 副 主 任 医 师 ) 查 房 , 要 解 决 疑 难 病 例 及 问 题 ; 审查 对 新 入 院 、 重 危 患 者 的 诊 断 、 诊 疗 计 划 ; 决 定 重 大 手 术 及 特 殊 检查 治 疗 ; 抽 查 医 嘱 、 病 历 、 医 疗 、 护 理 质 量 ; 听 取 医 师 、 护 士 对 诊疗 护 理 的 意 见 ; 进 行 必 要 的 教 学 工 作 ; 决 定 患 者 出 院 、 转 院 等 。三 、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制 度1、 凡 遇 疑 难 病

9、 例 、 入 院 三 天 内 未 明 确 诊 断 、 治 疗 效 果 不 佳 、 病 情严 重 等 均 应 组 织 会 诊 讨 论 。2、 会 诊 由 科 主 任 或 主 任 医 师 ( 副 主 任 医 师 ) 主 持 , 召 集 有 关 人 员参 加 , 认 真 进 行 讨 论 , 尽 早 明 确 诊 断 , 提 出 治 疗 方 案 。3、 主 管 医 师 须 事 先 做 好 准 备 , 将 有 关 材 料 整 理 完 善 , 写 出 病 历 摘要 , 做 好 发 言 准 备 。4、 主 管 医 师 应 作 好 书 面 记 录 , 并 将 讨 论 结 果 记 录 于 疑 难 病 例 讨 论记

10、 录 本 。 记 录 内 容 包 括 : 讨 论 日 期 、 主 持 人 及 参 加 人 员 的 专 业 技 术职 务 、 病 情 报 告 及 讨 论 目 的 、 参 加 人 员 发 言 、 讨 论 意 见 等 , 确 定 性或 结 论 性 意 见 记 录 于 病 程 记 录 中 。 四 、 会 诊 制 度1、 医 疗 会 诊 包 括 : 急 诊 会 诊 、 科 内 会 诊 、 科 间 会 诊 、 全 院 会 诊 、院 外 会 诊 等 。2、 急 诊 会 诊 可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相 关 科 室 , 相 关 科 室 在 接 到会 诊 通 知 后 , 应 在 10 分 钟

11、内 到 位 。 会 诊 医 师 在 签 署 会 诊 意 见 时 应注 明 时 间 ( 具 体 到 分 钟 ) 。3、 科 内 会 诊 原 则 上 应 每 周 举 行 一 次 , 全 科 人 员 参 加 。 主 要 对 本 科的 疑 难 病 例 、 危 重 病 例 、 手 术 病 例 、 出 现 严 重 并 发 症 病 例 或 具 有 科研 教 学 价 值 的 病 例 等 进 行 全 科 会 诊 。 会 诊 由 科 主 任 或 医 生 组 长负 责 组 织 和 召 集 。 会 诊 时 由 主 管 医 师 报 告 病 历 、 诊 治 情 况 以 及 要 求会 诊 的 目 的 。 通 过 广 泛 讨

12、 论 , 明 确 诊 断 治 疗 意 见 , 提 高 科 室 人 员 的业 务 水 平 。4、 科 间 会 诊 : 患 者 病 情 超 出 本 科 专 业 范 围 , 需 要 其 他 专 科 协 助 诊疗 者 , 需 行 科 间 会 诊 。 科 间 会 诊 由 主 管 医 师 提 出 , 填 写 会 诊 单 , 写明 会 诊 要 求 和 目 的 , 送 交 被 邀 请 科 室 。 应 邀 科 室 应 在 24 小 时 内派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人 员 进 行 会 诊 。 会 诊 时 主 管 医 师 应 在 场 陪 同 , 介 绍病 情 , 听 取 会 诊 意 见 。 会 诊 后 要 填 写

13、 会 诊 记 录 。5、 全 院 会 诊 : 病 情 疑 难 复 杂 且 需 要 多 科 共 同 协 作 者 、 突 发 公 共 卫生 事 件 、 重 大 医 疗 纠 纷 或 某 些 特 殊 患 者 等 应 进 行 全 院 会 诊 。 全 院会 诊 由 科 室 主 任 提 出 , 报 医 务 科 同 意 或 由 医 务 科 指 定 并 决 定 会 诊日 期 。 会 诊 科 室 应 提 前 将 会 诊 病 例 的 病 情 摘 要 、 会 诊 目 的 和 拟邀 请 人 员 报 医 务 科 , 由 其 通 知 有 关 科 室 人 员 参 加 。 会 诊 时 由 医 务 科或 申 请 会 诊 科 室

14、主 任 主 持 召 开 , 业 务 副 院 长 和 医 务 科 长 原 则 上应 该 参 加 并 作 总 结 归 纳 , 应 力 求 统 一 明 确 诊 治 意 见 。 主 管 医 师 认 真做 好 会 诊 记 录 , 并 将 会 诊 意 见 摘 要 记 入 病 程 记 录 。医 疗 机 构 应 有 选 择 性 地 对 全 院 死 亡 病 例 、 纠 纷 病 例 等 进 行 学 术 性 、回 顾 性 、 借 鉴 性 的 总 结 分 析 和 讨 论 , 原 则 一 年 举 行 2 次 , 由 医政 ( 务 ) 科 主 持 , 参 加 人 员 为 医 院 医 疗 质 量 控 制 与 管 理 委 员

15、 会 成 员和 相 关 科 室 人 员 。 6、 院 外 会 诊 。 邀 请 外 院 医 师 会 诊 或 派 本 院 医 师 到 外 院 会 诊 , 须 按照 卫 生 部 医 师 外 出 会 诊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卫 生 部 42 号 令 ) 有关 规 定 执 行 。五 、 危 重 患 者 抢 救 制 度1、 制 定 医 院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和 各 专 业 常 见 危 重 患 者 抢救 技 术 规 范 , 并 建 立 定 期 培 训 考 核 制 度 。2、 对 危 重 患 者 应 积 极 进 行 救 治 , 正 常 上 班 时 间 由 主 管 患 者

16、的 三 级医 师 医 疗 组 负 责 , 非 正 常 上 班 时 间 或 特 殊 情 况 ( 如 主 管 医 师 手 术 、门 诊 值 班 或 请 假 等 ) 由 值 班 医 师 负 责 , 重 大 抢 救 事 件 应 由 科 主 任 、医 政 ( 务 ) 科 或 院 领 导 参 加 组 织 。3、 主 管 医 师 应 根 据 患 者 病 情 适 时 与 患 者 家 属 ( 或 随 从 人 员 ) 进 行沟 通 , 口 头 ( 抢 救 时 ) 或 书 面 告 知 病 危 并 签 字 。4、 在 抢 救 危 重 症 时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抢 救 规 程 和 预 案 , 确 保 抢 救 工作 及 时 、 快 速 、 准 确 、 无 误 。 医 护 人 员 要 密 切 配 合 , 口 头 医 嘱 要 求准 确 、 清 楚 , 护 士 在 执 行 口 头 医 嘱 时 必 须 复 述 一 遍 。 在 抢 救 过 程 中要 作 到 边 抢 救 边 记 录 , 记 录 时 间 应 具 体 到 分 钟 。 未 能 及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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