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07214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txt33 学会宽容,意味着成长,秀木出木可吸纳更多的日月风华,舒展茁壮而更具成熟的力量。耐力,是一种不显山石露水的执着;是一种不惧风不畏雨的坚忍;是一种不图名不图利的忠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由本机构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

2、以验放。第三条 对于常驻机构进境公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常驻机构公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第四条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 ) ;(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3、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以下简称海关备案证 ,见附件 1) 。 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五条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一) 海关备案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见附件 2) ;(三)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答复。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答复。第六条 常驻机

4、构在进境地海关办理公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或委托报关企业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 ,并交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进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第七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一)常驻人员在 5 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 1 辆;(二)常驻人员在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 2 辆;(三)常驻人员在 11 人以上 20 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 3 辆;(四)常驻人员在 21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 4 辆;(五)常驻人员

5、在 31 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 6 辆。第八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机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按结案数量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机构不得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第九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 ,见附件 3) ,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

6、的机动车辆,常驻机构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以下简称监管车辆登记证 ,见附件 4) 。第十条 常驻机构进境的货样、广告品及暂时进口货物,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验放手续。第三章 出境公用物品监管第十一条 常驻机构将原进境的公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海关备案证 、 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中,常驻机构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

7、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 ,常驻机构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主管海关收到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联后应将牌照注销情况在申请表上批注。第十二条 常驻机构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公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并提交经主管海关批注的申请表等相关单证。出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第十三条 常驻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6 年。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

8、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十四条 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实行年审制度。常驻机构应当根据主管海关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将进境监管机动车辆驶至指定地点,持监管车辆登记证 、 机动车辆行驶证 、 海关备案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海关年审手续。年审合格后,主管海关在监管车辆登记证上加盖年审印章。第十五条 常驻机构监管机动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超过 4 年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按规定将监管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常驻机构或者常驻人员,或者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受让方机动车辆进境指标相应扣减。机动车辆受让方同样享有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权利的,受让机动车辆予以免税,受让方主管海关在该机动车辆的剩余监管年限内实

9、施后续监管。第十六条 常驻机构转让进境监管机动车辆时,应当由受让方向主管海关提交经出、受让双方签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以下简称转让申请表 ,见附件 5)及其他相关单证。受让方主管海关审核批注后,将转让申请表转至出让方主管海关。出让方主管海关批准后,出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开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出让方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将机动车辆进境原始档案及转让申请表回执联转至受让方主管海关。受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应当补税的机动车辆由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依法补缴税款。常驻

10、机构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出售时,应当由特许经营单位向常驻机构的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机构盖章确认的转让申请表 ,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由特许经营单位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并依法向主管海关补缴税款。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机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见附件 6) 、 监管车辆登记证 、 机动车辆行驶证和海关备案证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见附件 7) ,常驻机构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机动车辆因法院判决抵偿他人债务或者丢失、被盗的,机动车

11、辆原所有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第十九条 经批准撤销的常驻机构,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海关监管机动车辆结案和其它有关手续。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常驻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办理监管机动车辆年审手续,擅自转让、出售监管机动车辆,或者有其它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主管海关”是指常驻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公用物品”是指常驻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是指小轿车、越野车、9 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本办法第七条中的“以下” 、 “以上” ,均包含本数在内。第二十二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它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附件 8 所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