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质量管理奖评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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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关村质量管理奖评选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海淀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鼓励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发展区域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海淀区“质量立区” 战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中关村质量管理奖,旨在通过每年表彰和奖励在质量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辖区内企业和个人,推动质量立区战略的有效实施,在全区起到引导、示范作用。第三条 中关村质量管理奖由海淀区质量立区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区政府预算。第四条 评选中关村质量管理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企业自愿申请;(二)产品质量及企业的

2、质量管理水平先进,好中择优;(三)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四)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费,接受社会监督;(五)获奖实行限额,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五条 为做好中关村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工作,由海淀区质量立区战略领导小组组成中关村质量管理奖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决定 获奖名单,以区政府名义颁发。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2第六条 由海淀区质量立区战略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中关村质量管理奖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其职责是:(一)提报评审的实施计划、建议;(二)按评审计划参

3、加具体评审工作;(三)提出现场评审报告和建议授奖企业名单。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第七条 凡在海淀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或集团公司独立事业部及分公司均可申报。第八条 中关村质量管理奖优秀企业每年评选授奖表彰一次,每次 35 个名额。中关村质量管理奖有效期为四年,获奖企业期满后按评审标准重新申报评审,获奖后不占当年授奖表彰名额。第九条 中关村质量管理奖先进个人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年评选不超过 10 名。第十条 设立中关村 质量管理奖入围企业荣誉称号,表彰初审通过但最终未获得中关村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名额不超过中关村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数目。第四章 申报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中关村质量管理奖优秀

4、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企业。(二)企业应通过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具备所需的标准和计量管理体系。(三)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达3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四)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五)产品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六)企业具有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七)参与评选的优质工程建设企业应获得过“中关村杯优质建筑工程奖”。(八)企业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可适当放宽条件或优先考虑。(九)当年获得国家或北京市质量管理奖

5、的企业,经过申报,自动获得中关村质量管理奖优秀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评选:(十)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在近两年内出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十一)生产、销售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书的产品。(十二)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十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二条 申报中关村质量管理奖先进个人需要具备的条件:(一)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工作人员,有较强质量管理意识和先进管理理念,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两年以上。(二)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4(三)所在企业有良好的质

6、量管理体系,且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具备完善的标准和计量管理体系。(四)在本企业内积极推进和采用科学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五)通过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使之在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六)所在企业经济效益良好,企业及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市场占有率。(七)所在企业的产品在两年内没有出现国家和市级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八)所在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质量投诉案件。(九)企业在本行业内具有突出的质量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十)企业内实施的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本企业领导和员工认可。(十一)当年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称

7、号的个人,经过申报、备案,自动获得中关村质量管理奖先进个人。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评选:(十二)个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五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第十三条 中关村质量管理奖采取专家审查和消费者(用户)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评价方式包括:审查申报材料、消费者(用户)调查、现场评审等。第十四条 中关村质量管理奖的评审要充分发挥评审小组作用,以日常统计、调查、检测数据等资料为基础,以市场评审结果和消费者(用户)意见为重要依据。5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中关村质量管理奖条件,在自愿基础上,按照中关村质量管理奖评审暂行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暂行标准)的要求,企业自我评价,形成详细的自查报告。并填写中关村质量管

8、理奖优秀企业申报书、 中关村质量管理奖先进个人申报书(以下简称“ 申报书” ),一并 报送评审办公室。第十六条 资料审查。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基本条件、申报表及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后确定的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企业应按评审暂行标准要求和自查报告内容逐项提供有效性证明。评审组通过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第十八条 消费者(用户)评价。评审办公室委托有关中介组织对现场评审企业进行消费者(用户)意见调查。提供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评审办公室

9、对企业现场评审报告和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综合分析后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征求主管委、办(局)意见,择优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第二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对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候选企业名单,呈报区政府批准。第六章 奖励及管理第二十一条 获中关村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或奖杯。第二十二条 中关村质量管理奖标志为质量标志,获奖企业在有6效期内可以在宣传广告中、产品外包装上展示中关村质量管理奖标志,并标明获奖时间和有效期。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中关村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不得冒用中关村质量管理奖标志,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处理。已获中关村质量管理奖但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

10、或重新申请未继续获得中关村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关村质量管理奖标志。第二十四条 中关村质量管理奖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将对获奖企业不定期抽查。获奖企业在有效期满前申报期内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核发当期证书或奖杯,并给予表彰。获奖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发展规划,积极创新,持续改进,不断总结提高,创造出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方法、技术。第二十五条 在中关村质量管理奖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发生兼并,企业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评审办公室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取中关村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经查出由评审办公室报

11、请区政府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或奖杯,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关村质量管理奖申请。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公室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审办公室审查后报请区政府撤消其获奖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或奖杯。(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等事故;(二)国家或本市质量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7(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第二十八条 承担有关评审工作的评审小组,不得借评奖机会变相向企业收取费用或有其他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关村质量管理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撤消其参与中关村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资格。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第三十条 本区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不得违规设立同种目的(性质)、不同名称的质量评比活动,一经发现由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评比活动,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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