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队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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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队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坚决贯彻落实总队、支队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大队的业务和执勤车辆及私家车,专(兼)职驾驶员。二、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大队行政车辆、消防车和官兵驾驶的私家车。三、大队、中队行政主官为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大队分管中队领导为中队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严格实行用车领导审批及登记制度,严格落实“谁使用,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车辆管理使用责任制,大队将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列入绩效考核。四、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的官兵驾驶,并在支队备案审批。驾驶部队行政车辆必须有部队驾驶证

2、并填写驾驶行政车辆审批表报支队审批;驾驶私家车必需有地方车辆驾驶证并填写驾地方车辆审批表报支队审批;驾驶消防车辆驾驶员必需经支队任命。驾驶部队车辆时必须着警服、随身携带“三证”(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警官证或士兵证)。对因警力紧张,需要支队审批人员以外的驾驶人员驾车的必须报大队请示支队同意后方可驾驶。驾驶地方车辆时必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未经审批,一律不得私自动用驾驶车辆。五、消防车辆要相对固定专人驾驶,每辆车确定两名驾驶人员,实行 AB 岗制度,具体驾驶人员由支队审批,未经审批,不准随意驾驶消防车辆。六、 要严格车辆派遣、使用登记制度,大队行政车辆一旦出县城主城区,必须填写派车单,中队车辆

3、出中队必须填写派车单。 (消防车接到支队指挥中心命令参与灭火、救援任务除外)所有车辆(包括私家车)离开本县时,必须由大队主官开具派车单,并报经支队批准后方可出行。七、所有部队车辆原则上要求集中停放、统一管理,不得随意乱停乱放,大队车辆在值班和正常工作期间可以停放在县公安局院内,中队车辆统一停放中队;私家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部队正常工作、生活。严禁将部队车辆在县公安局或中队以外停放过夜;除执行灭火、救援、执勤保卫和防火监督检查等工作外,严禁将部队车辆停放在小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门前。八、严禁使用部队车辆参与婚丧嫁娶、旅游等活动。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除外。九、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开霸王车、赌气车

4、、英雄车。十、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二月 日起开始执行。此规定由大队负责解释。消防大队二一二年二月 日大队派车单年 月 日 :xxxxx用 车 人 驾 驶 员车型、牌照号乘员(名)事 由出 车 时 间 月 日 时 分 出 发 地 点归 队 时 间 月 日 时 分 批准人签字备注1、此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档,二联大队、中队分管领导存留,三联营门卫兵存持查验。2、大队行政车辆一旦出县城区域(县城主城) ,必须填写派车单,中队车辆出中队必须填写派车单。 (消防车接到支队指挥中心命令参与灭火、救援任务除外)大队派车单年 月 日 :xxxxx用 车 人 驾 驶 员车型、牌照号乘员(名)事 由出 车 时 间 月

5、日 时 分 出 发 地 点归 队 时 间 月 日 时 分 批准人签字备注1、此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档,二联大队、中队分管领导存留,三联营门卫兵存持查验。2、大队行政车辆一旦出县城区域(县城主城) ,必须填写派车单,中队车辆出中队必须填写派车单。 (消防车接到支队指挥中心命令参与灭火、救援任务除外)海原县公安消防大队派车单年 月 日 :xxxxx用 车 人 驾 驶 员车型、牌照号乘员(名)事 由出 车 时 间 月 日 时 分 出 发 地 点归 队 时 间 月 日 时 分 批准人签字备注1、此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档,二联大队、中队分管领导存留,三联营门卫兵存持查验。2、大队行政车辆一旦出县城区域(县城主城) ,必须填写派车单,中队车辆出中队必须填写派车单。 (消防车接到支队指挥中心命令参与灭火、救援任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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