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技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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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柳煤矿筹建处矿井施工地质管理办法根据红柳煤矿建井期间施工单位多、掘进头多,大多单位没有专业地质人员的特点,为加强矿井地质工作,严格技术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消灭地质技术事故,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为矿井更好、更快地建设和生产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办法。地质管理总则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地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程、规定、文件以及集团公司、指挥部、矿制定的各种地测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2.负责收集矿井生产中的各种水文地质资料,研究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建设的各种水文地质因素,编绘必备的和专用的水文地质图纸,提供矿井生产建设各阶段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解决

2、采掘中的水文地质问题,开展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生产安全联系制度1.地质组与生产、设计、计划、调度、安监、掘进、回采等部门,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书(或交代单)进行。1.2、生产、设计部门需要地测科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1.2.1、矿井改扩建、水平延伸等所需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35 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1.2.2、采区设计所需地测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一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1.2.3、采区阶段设计所需地测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一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

3、个月交付。1.2.4、回采工作面所需地测资料,应在采面掘出后五天内交付,如遇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1.2.5、掘进各类巷道所需地测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部门,地测资料应在开口前十五天交付。1.2.6、零星小型设计所需地测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供日期。1.2.7、重要巷道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 36 个月,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商定贯通偏差,保证地测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1.2.8、施工的巷道必须有设计图纸或生产部门下达的工程业务联系单、开工通知单或三联单,经地测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施工放线,不经审核、校对的图纸或三联单,不能施工放线。1.2.9、各类巷

4、道开口,必须提前三天,由生产技术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开口前一天由地测人员按要求划定开口位置;巷道停工、复工以及班组去向,应提前三天通知地测部门,以便安排资料收集或测量放线工作。1.2.10、变更设计(或三联单) ,应书面通知地测部门,以便重新调整放线计算资料。严禁在原三联单上乱补绘调正设计。1.3、地测部门与掘进队的业务联系内容及规定:1.3.1、地测部门必须向掘进单位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1.3.2、各矿都要建立班组长延线制,不能只靠地测部门;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部门必须妥善交接和管理,发现或怀疑中腰线标志移动时,应及时通知测量施工组进行检

5、校;凡破坏或喷盖测点者,每点罚款 50 元。1.3.3、施工部门在测量放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测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部门。1.3.4、当巷道即将贯通或进入危险区(如过老巷、老空、网边、构造破碎带、进出煤柱边、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层及临近未卸压瓦斯区等)时,地测部门应按煤巷 3035 米、岩巷 2025 米、综掘巷道 50 米前,通知施工有关部门。1.3.5、新巷道开口,由测量给出临时方向,待掘 48 米后,再由测量标出准确方向;施工单位擅自开口,要求改线,地测有权拒绝放线,并向总工程师汇报。1.3.6、巷道掘进收尺,应由施工等部门配合地测进行,统计进尺应以测

6、量数字为准,施工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和没按规定超掘巷道的进尺,地测部门不予验收。1.4、地测部门与采煤队的业务联系内容及规定:1.4.1、地测部门向采煤队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的依据。1.4.2、工作面回采进尺,应由采煤队配合地测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测部门的数字为准。1.4.3、地质人员在工作面收集资料时,采煤队应提供方便;对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及地质层位等,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采煤队及有关部门,并向总工程师汇报。1.4.4、对回采工作面的停采线,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工作面停采后,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组织实测。1.4.

7、5、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煤柱、煤皮,如必须留设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地测部门实测。1.4.6、在回采过程中,对影响正常生产的地质构造、水情水害、以及过采空区、废巷、旧巷等时,地测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下发交待单或地质预报单,以便制定措施,保证生产安全。地质业务保安1.为矿井改扩建、开拓延伸、采区设计、井巷施工及工作面回采提供地质报告或地质说明书(图中巷道部分必须由测量审查)时,必须重点叙述与矿井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地质条件(顶底板、水、瓦斯、地压等)及地质因素,以便在编写设计、作业规程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生产安全。1.1、在提交地质说明书的基础上,应随着采掘工程进展,不断收

8、集资料,分析研究新揭露的地质及水文资料,不断地预测采、掘前方的地质变化情况,及时提供地质预报及水情水害预报,做到定期(月报)和不定期(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预报相结合。1.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要实测工作面并准确预计煤层位置,地质构造及岩层破碎情况(必要时,应打超前钻孔探明,超前距离必须保证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垂距在 10 米以外,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地区,超前距离要控制在掘进工作面距煤层垂距 20 米以外) ,提出书面预报,协商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超前探放和观测,确保安全掘进。1.3、开采解放层时,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特殊情况非留煤柱不可时,应经集团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柱位置和尺寸,准确的标示在采

9、掘工程平面图上,被解放层的瓦斯地质图上也相应的标出煤柱的影响范围。1.4、采掘工作面未保护区域边缘 30 米以前,必须向采掘等有关部门发送“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域通知单” 。1.5、突出矿井的地测部门与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写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解放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瓦斯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出措施的依据。1.6、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三防”计划并督促其实施;降雨时和降雨后,对主要防洪重点区域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1.7、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采掘工作面接

10、近老空、废巷、含水层、断层、裂隙破碎带、钻孔等水情不明时,必须提出探水(探水设计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 ;探水后,地测部门应提出分析和防范措施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掘进或回采。1.8、在排放井巷大量积水,疏干含水层、放水试验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按规定报批,并制定安全措施,防止水害伤亡事故。地测工作质量、标准、事故分析制度1、工作质量1.1、为了进一步搞好地测工作质量标准化,提高地测工作质量,减少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为煤矿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制度。1.2、地测部门按专业设工作质量管理小组,由主管副科长、组长及 技术人员组成,根据标准化要求,对工作

11、成果地质量进行考评,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及时反馈质量信息。1.3、质量管理小组,每月活动一次,针对质量检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由科长汇集通过科务会议组织实施。1.4、各质量管理小组,应建立活动记录,记录活动时间、参加人员、质量检评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1.5、各专业组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确定本专业质量的关键环节及工作程序,使工作纳入工序质量管理之中。1.6、每个工作人员,实施每道工序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经质量管理小组检查,符合要求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每道工序应做好自检记录,其内容检查时间、地点、抽检点数比率、合格率情况等。2、事故分析2.1、地测事故的衡量标准,以现行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 、

12、矿井地质规程 、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 煤矿测量规程 、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等的有关规定及精度要求为准,对违反规程、规定,但未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者,按未遂地测事故处理。2.2、地测事故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两种。2.2.1、直接责任事故:凡由于观测、丈量、记录资料计算、漏报、地质判断等错误而出现的事故,属地测部门或个人的直接责任事故,应追究地测部门或当事人的责任。2.2.2、间接责任事故:限于目前地测技术水平和资料情况,预测、预报精度低,造成设计施工差错,属间接责任事故,要求从工作方法、理论方面进行研究提高,当事人

13、只负间接责任。2.2.3、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应由主管副科长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事故认真调查了解,提供事故原因分析的实证材料,召开事故分析会议,重大的地测事故应由集团公司地测、矿安监部门,组织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分析报告。2.2.4、事故分析会,应侧重发生事故的原因、教训分析,通过分析要提出今后工作的预防措施和建议,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2.2.5、地测事故原因分析会,应不晚于事故发生后的二周内召开,参加会议的除事故当事人外,还应有参与人员、技术人员、专业组长和主管科长参加,重大的地测事故,应由集团公司地测负责人、矿安监人员参加。2.2.6、建立事故分析会议记录本,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

14、人员、事故经过情况、原因性质、损失、教训及预防措施等,并填写“矿井地测事故登记卡” 。2.2.7、地测科应根据本矿已发生的各类地测事故,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汇编本部门的事故案例,作为地测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教材,以增强业务保安意识。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1、资料定期分析21.1、地质资料收集1.1.1、及时收集矿井延深水平、采区及开拓掘进工作面的地质、水文地质及瓦斯地质资料,对各石门、主要运输巷、井筒等都要测绘剖面,剖面必须与测点发生关系。1.1.2、实测所揭露煤层、自然分层厚度,详细划分煤层结构、顶底板岩性,准确测量煤层的产状要素,圈出煤层冲刷、变薄范围等。1.1.3、准确测定断层位置

15、、产状、落差及派生构造,并绘素描图。1.1.4、仔细观察褶曲构造及两翼煤、岩层的产状要素。1.1.5、定期实测回采工作面的采高、煤厚和工作面揭露的地质构造。1.1.6、停采、停掘的工作面,应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调查完毕。1.1.7、收集的资料必须按规定时间整理到相应的台帐、卡片及图纸上。1.2、地质资料的分析1.2.1、对收集到的地层、煤层等资料,应填绘到有关图件上,结合勘探资料,分析研究其沉积特征和变化规律。1.2.2、对收集的煤层结构、厚度等资料,应结合沉积、构造特征,分析其变化原因和变化规律。1.2.3、对收集的地质构造资料,结合区域主构造特征,分析小构造组合特征,形成机制及其展布规律。1

16、.2.4、对水文资料,应根据井下出水点位置、涌水量、涌水时间、水质、岩性及地面观测孔的的水位变化等,结合分析研究其水文地质特征及各含水层之间的关系等。1.2.5、对瓦斯资料,应根据分布特征,分析找出其赋存规律。1.2.6、对河流冲刷、灰岩体资料,应分析找出其成因及分布规律。1.2.7、对生产中出现的新的地质现象,应登陆整理并反映在相应的图纸上。1.3、测量资料的收集1.3.1、在井下敷设基本控制、采区控制及碎部测量导线,收集各类井筒、巷道集硐室等资料,同时要测量巷道的左右帮距集顶底板高程。1.3.2、按煤矿测量规程第 239 条要求,收集各类原始资料。1.3.3、收集各类测量的较差、闭合差和精度评定资料。1.3.4、收集其他煤岩柱破坏资料、采掘工程停采、停掘位置资料等。1.4、测量资料分析1.4.1、根据实测角资料,分析实际测角误差值,以确定合理的测角方法。1.4.2、根据矿井实际测量边长资料,分析实际测角误差系数,以及各种因素对量边的影响。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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