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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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所需设备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项目单机容量在 300MW 及以上,水电项目单机容量在 100MW 或转轮直径 35m 以上的机组,输变电项目电压等级在 330kV 及以上的国内、外设备必须实行招标。国家认定的不宜招标的项目除外。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招标方式: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第

2、四条电力设备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平等互利、讲求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招、投标双方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条件:1 主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并在部报出可研报告后进行。大型辅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列入国家预备开工项目后进行。2 国内主机设备的招标需报电力部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还须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开展招标工作。3 世行、亚行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项目设备招标需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招标资质的窗口公司参加。4 招标单位必须取得正式法人资格,资金落实并可以进行正常的资金支付结算。5 招标

3、文件必须经项目法人审查批准。6 不具备上述 23 条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第七条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第八条招标程序:1 招标单位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2 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批准;3 发出招标公告(通知);4 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5 出售招标文件;6 成立专家评标小组;7 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8 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第九条关于招标公告(通知 )需明确的几个问题:1 国际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经审定后,招标者必须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招标公告。国内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可发送书面通知给有关厂商。公告(通知) 应规定明确的招标内

4、容,要求投标者的条件、招标时间和地点。2 招标者应在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和议标可以将招标文件送交投标者。3 发出招标公告(通知)到正式投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45 天。第十条招标者对所有投标者的资格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1 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2 过去的业绩情况;3 生产技术能力或供应能力、服务情况、质保体系;4 目前发电设备市场占有情况;5 财务状况。投标者应在招标公告(通知)发出 10 天内提供资格文件。资格审查时间不应超过投标者提供资格文件后 10 天。资格审查合格后招标方发给投标方合格通知书,投标者可以购买标书。第十一条招标文件需明

5、确的几个问题:1 招标文件应提供所有必须的资料,以使投标方能够编制提供设备及服务的投标书。一般应包括:(1)投标须知;(2)投标方须填写的各种表格;(3)技术规范书及执行标准;(4)要求的供货范围;(5)合同条款。以上内容见部推荐的通用标书和合同范本。2 付款方式:国内主机或大型辅机的付款方式,可暂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也可按国际惯列支付。国外设备或外资项目应按国际惯例支付。3 招标期限:为保证招标、投标有足够的完成时间,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招标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180 天。4 执行标准:招标文件中不应明确规定招标设备所执行的标准名称。国内设备招标一般执行相应品种的国家标准。使用其它标准能

6、保证达到甚至高于国家标准时,也可以执行。引进技术生产的设备,应按引进国标准。无统一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标准或 IEC 标准执行。5 违约责任: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投标单位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招标单位可向投标单位担保银行兑现保函总担保金。(1)投标单位报送了投标书后,在开标前要求撤销标书;(2)开标后要求修改其投标总金额;(3)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第十二条招标方对投标者的投标文件在决标前有责任保密。与中标者所签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一致,不得随意偏离。第三章标底第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确定标底,但应有严格的保密措施。第四章投标第十

7、四条投标条件:凡具有法人资格、与招标设备相应的生产能力、组织供应能力、技术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并响应标书技术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第十五条投标者必须向招标者提交下列文件:1 投标保函。投标者应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者开出投标保证金保函。一般按总金额的 2%,最低不少于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2 反标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业绩情况,人员、设备、技术、生产、供应的能力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投标时所承担的任务,财务情况。3 投标报价单,其中包括分项设备单价、总价;原材料需要量及单价、总价;外协件单价、总价等。4 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规范、标准等技术保证资料,设备尺

8、寸、图纸及运输条件等。5 中标后中标者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者开出中标总金额 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主要是补偿中标者违约时项目所受的损失。以上文件 1, 3,5 需单独密封加盖签章送交招标者。第十六条投标者应承担报价风险,报价时要考虑一定周期的价格因素,除经电力部确认的,影响价格的国家重大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外,一经中标,不应调整。报价时可视招标者要求包括或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第十七条成套设备可以联合投标,但应明确主供货厂商并签订合作合同。由主供货厂商代表联合的各方参加投标。联合投标各方的企业资质需符合投标条件,并经招标单位审核批准。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10 天内或在评标时经质疑后,有一般局

9、部问题,允许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正式书局部的补充修正。第十八条国内投标文件以中文为准。国外厂商投标可同时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文件,如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有不一致处应以中文为准。第十九条投标文件正、副本若干份,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其负责人印签密封后送交招标单位,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投标文件可派专人送达,也可邮寄,但邮寄的投标文件按招标者收到的邮戳时间为准。第二十条投标纪律:1 投标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能力,不得弄虚作假。2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等。3 投标时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哄抬或任意压低标价,不得与招标单位及有关人员相互勾结采用

10、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对手,扰乱招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4 禁止标后竞争。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必要时可请公证部门公证。第二十二条投标者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招标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标,并经投标者验示。第二十三条投标的澄清和变更1 开标后,任何投标者都不得更改投标内容。投标者可以对自己的投标提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和报价。议标允许在答辩后调整一次报价。2 投标文件中,如总价与分项价不一致,以低价为准。如数字与文字不一致,以文字为准。第二十四条评标:招标单位公布已成

11、立的专家评标小组(专家评标小组可聘请与投标单位无直接行政关系的专家组成,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承办),并组织该小组具体进行评标比选。第二十五条评标小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 投标者的资格审查;2 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3 投标者是否提供了所需的各项保证;4 有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 中标者履行合同的实际技术能力和财务保证;6 投标价格的合理性。第二十六条定标: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内容条款和投标情况,评选中标的几个方案,提供给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本办法推荐按信誉和业绩 15%、能力 20%、技术条件 20%、报价 45%加权平均择优选定中标者。开标至定标时间不应超过

12、 60 天。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可视为废标。1 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2 招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加盖公章。第六章合同第二十八条招标领导小组定标后,招标单位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单位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谈判。合同条款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原则一致。第二十九条国内主机及大型配套设备合同应交电力部成套设备局审核鉴证。主机设备合同同时报部计划司平衡,以便列入两部生产计划。第三十条定标后一周内,书面通知未中标单位并退回投标保函。第三十一条中标单位不得自行将设备转包和大量分包,如确需分包时,在征得招标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可分包给资质符合投标条件的制造厂,分包要签订分外合同,由中标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和质

13、量负责,由于分包而产生的运输问题及运费的增加,由中标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履约双方要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权利、责任,要严格遵守索赔的约定。对因受国家计划变化,不能按时开工,而设备合同推迟交货的不受索赔约定,所造成的损失由国家在调整设备价差时予以考虑。第三十三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可由法定仲裁部门仲裁或依法起诉。第七章管理协调与监督第三十四条电力部负责电力行业设备招标的管理,协调和监督,保证国家设备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由于国内发电设备目前还属国家指令性计划,为使招标工作与设备生产计划合理地衔接,部内暂定:电力设备招标单位为项

14、目业主单位。其资质标准制定、颁发和审定资质等级由电力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国内发电设备年度计划和价格协调由计划司为主办理;招标的具体工作由设备成套局组织进行。第三十五条为加强发电设备的招投标管理,电力部成立发电设备招投标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部长任组长,由计划司为主,国际司、经调司、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及设备成套局参加组成。根据国家计划的安排,负责对设备的分配、价格、交货期以及其它需部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必须的协调工作。国外采购的发电设备按国际有关规定的采购导则办,实行国际招标、货比三家。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已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时,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电力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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