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实施 实贷实付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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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实 施 实贷实付施行实贷实存:贷款获批后,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帐户,由其自主支付。实贷实付: 贷款获批后,银行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10 月 23 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开始全面实施。当月 18 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下称“指引” )也已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银行业内奉行多年的“ 实贷实存” ,将被“ 实贷实付 ”取代。这是投入平静湖面的小石子,还是一颗“小男孩 ”原子 弹,一时恐难以判断。10 月 14 日,2009 年第三次大型银行风险分析会上,银监会明确要求大型银行,“严格按照新的办法管理贷款

2、,在银行业中发挥排头兵和表率作用”。多位中小银行人士也告诉记者,他们均已就办法开展培训,严格执行。2009 年第四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电视电话)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再次强调,改进风险管理流程,全面推行新的贷款管理办法。办法和指引倾注了监管者的良苦用心通过加强贷款支付的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堵塞一些贷款环节的漏洞,增加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不过,对于办法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银行业内存在不同声音。大行的反应较为平静,但多位中小银行人士认为,“实贷实付”将 对银行的 对公存款业务带来影响,并进一步影响中小银行的扩张,尤其是近年来以跨区域经营为主的城商行。另一方面,对于企

3、业而言,“实贷实付”将进一步约束信贷冲动。对于资金紧张,并已习惯于实贷实存的企业,其信贷融资将受到影响。以今年的情况来看,此类企业主要分布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筑类、房地产等行业。银行似乎更着急。目前一些银行已开始“做企业的工作”,对已审批的贷款,让企业尽快提款;有些项目贷款原本是为明年 1 月份做储备的,也尽量赶在办法实施前发放。 影响:新设分行首当其冲众所周知,办法的实施,将减少贷款挪用风险,并确保信贷资金有效进入实体经济,支持对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2调整。但对于会否影响到银行的业务发展,业内存在不同的声音。“对存量的影响 应该不大,但新设分行会受到较大影响。”一位上市银行管理层人士称,因为

4、新设分行都是以资产业务带动负债业务,即通过发放一定的贷款,形成存款的来源。实际上,大多数资金紧缺的企业,首先看重的是能否拿到贷款,而非财务成本,他们担心的是货币信贷政策会否变动。加上银行也有拉动存款业务的想法,所以,此前实贷实存之下,贷款派生存款的做法比较普遍。而办法实施后,采用实贷实付,要求借款人根据需要进行提款,由于并不能保证借款人所有的交易对手都在贷款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所以,资金不能有效归行,从而影响到对公存款业务。一位中小银行对公业务人士对此表示担忧。如此一来,中小银行规模扩张的速度将受到影响。近年来,一些股份制银行资产规模飞速增长,“正是依靠对公派生存款。”一家股份制 银 行投行人士

5、称。不难理解,中小银行普遍缺乏网点优势,传统的扩张路径是依靠对公贷款派生对公存款,不断放大,其实就是货币创造的一般原理。以中信、浦发、民生、兴业等 4 家股份制银行的情况来看,今年 6 月末,对公存款占全部存款的比重,分别为83.53%、67.01%、79.54%和 70.18%。工行同期的对公存款占比仅为 49.5%。与此同时,这 4 家股份制银行对公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更高,分别高达90.1%、86.14%、86.21%、79.39%。相对 而言,大行更加乐观。10 月 20 日,一位大型银行财务负责人则表示,办法的具体影响暂时还很难判断。他认为,对大行的影响应该会小一些,一是大行的资金

6、量大,二是目前大行的供应链金融、现金管理业务已有较好发展,可以将上下游企业的资金串起来。这位负责人还指出,以前借款人拿到贷款后,又存入银行,主要是配合贷款银行,解决一个时点规模的问题,但“也不可能让借款企业的(信贷)资金长期存在银行账户上”。不过,企业方面,似乎还没有感知办法的影响力。一位银行监管人士称,实贷实付、分步提款的做法已被一些客户接受,银团贷款便是如此。一些对财务成本更为敏感的强势客户,也会在授信额度内,分步提款。3而在银行授信额度下达后就急着提款,不考虑融资成本的,今年较为典型的是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因为他们担心货币信贷政策变了,银行不再放款。”多位银行人士称。对策:强化资产负债

7、管理面对潜在的影响,商业银行如何应对?“要提升 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测算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以及期限匹配的严密性。”前述上市银行管理层人士建议,银行不能看到资金就发放贷款。现在非常典型的是,期限错配严重,短期资金被长期化使用。今年 1-9 月份,个人和对公中长期 贷款分别增加 1.17 万亿元和 4.3 万亿元,累计占全部 8.67 万亿元的 63.1%,剔除票据融资,占比更高达 70%。在 2009 年第四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上,刘明康强调,要始终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合理安排贷款期限结构。但“ 如果 对 公派生存款的路径受阻,将会导致银行的资产缩水,存贷比攀升。”前述 银行投行人士担忧,所

8、以,银行在承诺贷款时,需要高度关注实贷实付的问题。最新的同业交换数据显示,9 月末,12 家股份制银行的存贷比约为 78%,已整体越过 75%的监管红线。前述上市银行高管称,过去银行的资金来源只有存款,现在多样化,如协议存款、发行金融债等,核心是资金的期限匹配要严谨。截至 10 月 21 日,今年新发金融债(含次级债)规模达到 10206 亿元,逼近去年全年的发行规模,同比多增1904.5 亿元。“提升管理水平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确实要有自身的特色,进行差异化经营。”前述城商行人士直言,很多城商行都在走传统股份制银行的老路,把资产规模做大,而忽视自身特色的培育;今后,此路或将不通。虽然“对 公

9、立行”曾被奉为神明,对公业务也确实制造了股份制银行快速扩张的奇迹,但一些中小银行人士目前已开始质疑其生命力。2009 年 6 月末,对公业务依赖程度低的招行,资产规模为 19727.68 亿元,在 3 年半的时间内,增加 1.69 倍;与招行同一年(1987 年)诞生的中信银行(601998,股吧),擅长对公业务,但在相同时期内,资产只增加了 1.36 倍。4问责:“实贷实付”不含糊“我们 在办法的学习过程中,非常强调合规性。因为不按照要求做,要被问责、处罚。”前述中小银行人士直言。 由于 “实贷实存” 现象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活动中普遍存在,借款人往往会因为相对自由的用款环境而将贷款挪作它用,

10、形成不良贷款,并对我国银行体系产生负面影响。此番办法和指引要求所有贷款支付原则上都采用受托贷款人支付方式。将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即贷款获批后,需要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那里。不过,有银行业内人士分析,办法中并未禁止借款企业先提款、后支付的做法,这或许可以部分保留实贷实存;当前一些建筑类企业普遍采用此类做法,让银行先行发放贷款,到实际使用时,接受银行的支付管理。但因为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和支付属于不间断、连续完成的动作,所以,先提款,后使用,只可能存在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根据办法,即便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人应先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

11、发放条件,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明确要求借款人:账户内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小额支付标准(单笔金额不超过 5%或 500 万元人民币),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金额限制对外支付。借款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借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一旦违反办法的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将有可能受到严厉的问责和处罚。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作者:政策法规处 56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

12、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7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

13、和风险管理机制。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

14、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8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

15、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9险。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16、。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10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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