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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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2002299 号 2002 年 12 月 16 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 ,请遵照执行。各行信贷管理、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打包贷款的审查与管理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

2、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实体。贷款人是指总行及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打包贷款是指 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 第四条 发放打包贷款应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审核客户资信、注重履约能力、加强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打包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行评定信用等级为 a(含)以上的法人客户或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未评级法人客户; (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

3、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五)提供 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符合 行信用贷款条件的法人客户外) 。 (六)能提供低风险担保的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 80。 第七条 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

4、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 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2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打包放款时,除应符合 行短期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 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二)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叙做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 (二)信用证开证行原则上是 行、类代理行;如开证行不属于 行、类代理行,须由 行、类代理行加具保兑;否则须报总行审批; (三)信用证不包含

5、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四)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应符合 行有关短期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审核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及收汇情况;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 第十三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向 行交单。 第十四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在偿还 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出口押汇;借款人在取

6、得押汇款项后,须等额偿还 行打包贷款。 第五章 授权、授信与贷款限额管理 第十五条 打包贷款的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短期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打包贷款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可专项核定打包贷款授信额度,当授信额度不足时,可与普通贷款、循环贷款、进口开证、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打包贷款纳入短期贷款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被视作违约: (一)借款人未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前或双方约定日期前向 行交单;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打包贷款的用途; (三)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

7、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四)借款人所提供的打包贷款担保条件、效力发生变更; (五)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六)贷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各行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对打包贷款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各行应按照总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 3第七章 业务分工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打包贷款业务应由信贷管理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按照 行有关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并监测额度的使

8、用情况,负责对借款人资信及担保情况的审查以及打包贷款制度的执行和操作管理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对开证行的资格、信用证的真实性及其条款进行审查,监控企业是否按时交单并及时与公司业务部门保持联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市场营销工作、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以及贷款的发放、跟踪和收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打包贷款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用 行短期贷款的统一文本格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参考格式) 附件 2:打包贷款业务审核表 附件 1: 中国工商银行(

9、)分行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法定地址、 银行通知号 联系人及电话 信用证编号 信用证有效期 本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 笔 贷 4(万元外币) 期限 款 用 申请贷款金额 途 贷款期限 (万元人民币) 公司以上述信用证正本向 行(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申请上述金额、期限及用途的打包贷款,保证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向 行议付。请予审核、批准。 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及申请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公司业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银国际业务部门意见: 行 审 年 月 日 批5意信贷管理部门意见: 见 年 月 日 行长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 2: 打包贷款业务审核表 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号: 币种金额: 信用证受益人: 开国别、地区: 证行理行及代理行授信额度: 6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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