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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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文政发200486 号二 OO 四年九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第二章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

2、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第五条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六条在文山州境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三章提取时限和额度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限:(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三)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终止劳

3、动关系之日起即可办理;(五)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在获得批准出境之日起即可办理;(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房屋租赁期内办理,可每年办理一次;(七)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有效期内每三年提取一次,偿还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于结清最后余额时可提取一次;(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第八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或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及住房租金费用,同时每位职工提取额不超过个人住房

4、公积金账户内(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日即 6 月 30 日为准)存储余额的 80%;(二)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三)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即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职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

5、积金必须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四章提取需具备的相关资料及要求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第十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属配偶或产权共有人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第十二条职工根据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资料:(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交款收据及复印件。2.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

6、印件。3.翻建(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4.大修(指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属于危房,需要对房屋的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属城区的,中心到实地调查后批复;属乡镇的,需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鉴定证明及复印件等。(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文件及复印件。(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以封存处理,待职工再就业后,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被封存账户给予以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该职工一直未再就业,只有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四)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或人事部门调动文件及复印件。(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供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余额证明及复印件。(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七)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供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由法院出具)、身份关系证明

8、、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作封存处理。职工刑满释放再就业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被封存账户给予以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该职工一直未再就业,只有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十三条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填制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支取款凭证,同时在表证上加盖印章。第十四条职工凭单位填制的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支取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第十五条经中心审查准予提取的,签发现金或转账支票交提取职工,职工凭身份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提取。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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