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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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金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公司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监察是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公司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及实施监察。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研,在适应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四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监察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第五条:监察应当依靠群众,建立举报制度,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对损害公司利益合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此办法调查处理,对实名

2、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行政监察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第六条:集团公司行政监察部门主管全公司的行政监察工作,子公司、项目部的专(兼)职行政监察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监察业务以公司行政监察部门领导为主。第七条: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熟练监察业务,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第九条:监察人员依本办法执行职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三章 监察部门的职责第十条:公司行政监察部门对本公司各中心、

3、子公司、项目部及全体员工实施监察。第十一条:检查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在遵守和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定中的问题。第十二条:受理对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及员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第十三条:调查处理各中心、子公司、项目部及员工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反应和调查中出现的各单位领导和员工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和荣誉、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进行查处。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负责集团公司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工作,促进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员工廉洁从业。第十五条:完成总裁交办的其他行政监察工作。第四章 监察部门的权限第十六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

4、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 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二) 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元件有关的财物。(三) 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十八条: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到下列

5、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 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定或者违反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应当予以纠正;(二) 给集团公司利益、荣誉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三) 依照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应当给与处罚的;(四) 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五) 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第二十条:监察部门依照此办法作出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对监察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二条:监察人员可以列席本单位的有关会议。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

6、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与奖励。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二十四条: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 向总裁办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 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第二十五条:监察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 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 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与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五) 对需要给与行政处分的案

7、件,会同人力资源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并应当报总裁办备案。第二十八条: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检察部门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九条:监察部门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报总裁办同意。第三十条:监察决定、检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

8、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部门。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员工对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十天内向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总裁办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三条: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不符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主管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三十四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

9、起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总裁办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五条:总裁办的复查决定、复审决定或者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三十六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十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提请总裁办裁决。第三十七条:监察部门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部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

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裁办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藏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 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 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 有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十九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集团公司和员工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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