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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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 、市 教 育 局 规 范 性 文 件- 123 -公 民 个 人 举 办 托 幼 机 构 管 理 办 法(青岛市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公安局 2002 年 12 月 22 日青教字2002142 号文件发布)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公 民 个 人 举 办 幼 儿 班 、 托 儿 班 ( 以 下 简称 个 体 托 ) 的 管 理 , 提 高 保 育 和 教 育 质 量 , 根 据 国 家 、 省 的 有 关法 规 和 青 岛 市 托 幼 管 理 条 例 等 规 定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 制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个 体 托 为 : 公 民

2、个 人 举 办 的 不 足 三 个班 的 托 幼 机 构 。 主 要 以 招 收 三 岁 以 上 幼 儿 为 主 的 登 记 注 册 为 幼 儿班 , 以 招 收 三 岁 以 下 婴 幼 儿 为 主 的 登 记 注 册 为 托 儿 班 。 个 体 托 班额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条 公 民 个 人 举 办 的 个 体 托 , 需 经 登 记 注 册 后 方 可 开 办 。未 经 登 记 注 册 , 任 何 个 人 均 不 得 举 办 。 经 登 记 注 册 的 个 体 托 , 每年 由 审 批 机 关 定 期 复 核 审 验 一 次 。 审 验 不 合 格 者 , 限

3、期 改 进 , 到期 仍 不 合 格 者 , 停 止 办 学 。第 四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是 个 体 托 登 记 注 册 的 主 管 部 门 。 公 民个 人 举 办 个 体 托 , 由 所 在 区 ( 市 ) 教 体 局 ( 科 教 局 ) 的 学 前 教 育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审 批 。第 五 条 个 体 托 的 房 屋 必 须 为 独 立 建 筑 或 居 民 楼 、 其 他 建 筑一 楼 ( 含 平 台 上 一 楼 ) 。 房 屋 必 须 独 门 独 户 , 有 单 独 出 口 , 不 与住 户 交 叉 , 并 且 向 阳 、 明 亮 、

4、 干 燥 、 安 全 , 结 构 合 理 , 周 围 环 境良 好 , 符 合 办 学 条 件 、 消 防 规 定 。 室 内 活 动 面 积 每 人 平 均 2 平方 米 以 上 , 户 外 活 动 场 地 每 人 平 均 4 平 方 米 以 上 。个 体 托 应 配 备 与 招 生 对 象 年 龄 与 人 数 相 适 宜 的 必 要 的 设 施 和玩 教 具 。第 六 条 个 体 托 工 作 人 员 任 职 条 件 :( 一 ) 个 体 托 举 办 者 必 须 任 负 责 人 。 举 办 者 应 当 具 有 政 治 权利 和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有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5、并 应 具 备 幼 儿 师 范 学 校四 、市 教 育 局 规 范 性 文 件- 124 -( 包 括 职 业 学 校 幼 儿 教 育 专 业 ) 毕 业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取 得 园 所 长任 职 资 格 ; 举 办 者 和 保 教 工 作 人 员 为 非 在 职 职 工 , 年 龄 不 超 过50 岁 , 且 经 体 格 检 查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 二 ) 个 体 托 教 师 必 须 具 有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规 定 的 幼 儿 教师 资 格 ;( 三 ) 保 育 员 应 当 具 有 高 中 及 其 以 上 学 历 , 并 经 过 区 ( 市 )以 上 保 育 职

6、 业 培 训 , 取 得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 四 ) 卫 生 保 健 员 , 应 当 具 有 高 中 以 上 学 历 , 并 受 过 市 级 以上 幼 儿 卫 生 保 健 职 业 培 训 , 取 得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 可 兼 职 ) ;( 五 ) 财 会 人 员 ( 可 兼 职 ) 、 炊 事 人 员 应 当 持 证 上 岗 。个 体 托 保 教 工 作 人 员 与 婴 幼 儿 比 例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第 七 条 申 请 举 办 个 体 托 的 个 人 , 应 在 设 置 前 两 个 月 向 所 在区 (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7、 并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一 ) 申 办 报 告 ;( 二 ) 举 办 者 的 资 格 证 明 ;( 三 ) 拟 聘 任 幼 儿 教 师 及 工 作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明 、 健 康 证 明 、福 利 待 遇 材 料 、 聘 任 合 同 等 ;( 四 ) 拟 办 幼 儿 班 、 托 儿 班 的 资 产 及 经 费 来 源 的 证 明 文 件 ;( 五 ) 拟 办 幼 儿 班 、 托 儿 班 的 章 程 和 发 展 目 标 ;( 六 ) 非 独 立 建 筑 的 房 屋 四 临 户 主 同 意 举 办 材 料 以 及 居 委 会或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部 门 允 许 使 用 社

8、 区 公 用 场 地 的 证 明 材 料 ;( 七 )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提 供 的 消 防 安 全 证 明 ;( 八 ) 审 批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它 材 料 。联 合 举 办 个 体 托 的 , 还 应 当 提 交 联 合 办 学 协 议 书 。第 八 条 区 (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请 材 料 三 日 内给 予 登 记 , 准 予 填 写 青 岛 市 幼 儿 园 、 托 儿 所 登 记 注 册 申 请 书 , 登 记 内 容 应 包 括 个 体 托 的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详 细 地 址 、 投 资资 金 数 额 、

9、 招 生 对 象 、 范 围 和 规 模 、 班 额 、 保 教 人 员 情 况 等 等 。经 登 记 的 个 体 托 , 应 按 审 批 部 门 确 定 的 筹 办 期 限 进 行 工 作 ,筹 办 期 限 为 两 个 月 , 逾 期 不 办 , 则 由 原 登 记 部 门 撤 销 登 记 。个 体 托 筹 办 结 束 后 , 须 向 区 (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审 查 申四 、市 教 育 局 规 范 性 文 件- 125 -请 , 区 (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30 个 工作 日 内 进 行 验 收 , 经 验 收

10、合 格 的 给 予 注 册 , 并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颁发 卫 生 保 健 合 格 证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青 岛 市 幼 儿 园 托儿 所 办 学 许 可 证 。 个 体 托 持 办 学 许 可 证 到 物 价 部 门 申 领 收 费 许 可 证 , 方 可 办 学 。 对 于 不 合 格 的 , 应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限 期 整 改 , 审 批 机 关 按 时 审 查 。第 九 条 凡 登 记 注 册 的 个 体 托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对 其 进 行 分类 定 级 、 业 务 指 导 、 检 查 视 导 、 监 督 评 估 。 卫 生 行 政

11、 部 门 应 对 其卫 生 保 健 工 作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 检 查 、 监 督 ; 并 按 规 定 对 卫 生 保 健人 员 、 保 育 员 、 炊 事 员 进 行 培 训 ;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或 其 他 指 定 医 疗机 构 按 规 定 对 个 体 托 工 作 人 员 和 婴 幼 儿 进 行 体 检 。第 十 条 个 体 托 保 教 工 作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进 行 全 面 体 格 检 查 ,凡 患 有 卫 生 部 门 规 定 不 得 从 事 托 幼 工 作 的 各 类 疾 病 的 人 员 不 得 从事 个 体 托 工 作 , 有 家 庭 成 员 患 上 述 疾 病

12、 的 不 得 开 办 个 体 托 。第 十 一 条 各 区 ( 市 ) 教 育 部 门 应 定 期 对 个 体 托 保 教 工 作 人员 进 行 培 训 , 将 培 训 计 划 列 入 本 年 工 作 计 划 。 对 于 一 年 内 不 参 加培 训 的 或 在 培 训 时 旷 课 30%以 上 的 , 取 消 举 办 资 格 。第 十 二 条 个 体 托 应 按 照 幼 儿 园 教 育 指 导 纲 要 和 三岁 前 小 儿 教 养 大 纲 科 学 合 理 安 排 婴 幼 儿 一 日 活 动 , 保 证 婴 幼 儿体 、 智 、 德 、 美 全 面 和 谐 发 展 , 不 得 使 用 小 学

13、课 本 对 婴 幼 儿 进 行教 育 , 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得 举 办 各 种 收 费 兴 趣 班 。第 十 三 条 个 体 托 有 婴 幼 儿 专 用 床 铺 及 午 睡 用 品 ( 可 由 婴 幼儿 家 长 自 备 ) , 有 专 用 炊 具 、 餐 饮 具 及 消 毒 设 备 , 有 专 用 儿 童 蹲式 厕 所 及 流 水 洗 手 设 备 。第 十 四 条 个 体 托 必 须 认 真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各 项 安 全 工 作 。应 加 强 电 源 、 电 器 管 理 ( 室 内 电 源 插 座 应 距 地 面 1.6 米 以 上 ) ,无 危 险 物 品 、

14、 无 危 险 环 境 等 不 安 全 因 素 。第 十 五 条 个 体 托 通 过 本 市 新 闻 媒 介 播 放 或 刊 登 招 生 广 告 的 ,须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 其 他 户 外 广 告 , 应 实 事 求 是 , 不 得弄 虚 作 假 或 夸 大 事 实 。第 十 六 条 个 体 托 刻 制 公 章 , 应 持 办 学 许 可 证 和 审 批四 、市 教 育 局 规 范 性 文 件- 126 -机 关 出 具 的 证 明 , 到 所 在 区 ( 市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个 体托 应 当 将 其 印 章 样 式 报 审 批 机

15、关 和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个 体 托 一 经 登 记 注 册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承 办 人 、 搬迁 地 址 、 合 办 等 。 如 确 需 变 更 , 必 须 由 举 办 人 提 前 三 个 月 提 出 书面 申 请 , 报 原 审 批 机 关 审 查 , 经 原 审 批 机 关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变 更手 续 。第 十 八 条 个 体 托 因 故 决 定 停 办 时 , 举 办 人 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的 同 时 提 交 资 产 清 理 方 案 , 经 核 准 后 , 由 审 批 机 关 监 督 实 施 并 收回 办 学 许 可 证 及 其

16、 副 本 、 卫 生 保 健 合 格 证 、 收 费 许可 证 、 公 章 等 , 注 销 登 记 , 并 发 布 公 告 。第 十 九 条 个 体 托 应 加 强 对 财 务 的 管 理 工 作 , 按 照 事 业 单 位会 计 制 度 要 求 设 立 财 务 帐 。第 二 十 条 个 体 托 所 需 收 费 票 据 由 所 在 区 ( 市 ) 学 前 教 育 管理 部 门 按 规 定 集 中 到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机 构 购 买 , 票 据 由 个体 托 加 盖 财 务 专 用 章 。 个 体 托 应 将 其 托 幼 收 费 的 20%用 于 添 置 玩教 具 及 其 它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个 体 托 伙 食 费 应 独 立 核 算 , 并 按 要 求 核 算 成 本 ,每 月 初 公 布 伙 食 收 支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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