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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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 1)。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主权外债

2、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审批(限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建设项目)。(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

3、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及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

4、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卫生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3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

5、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意 见 作 为 项 目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前置 条 件 。市卫生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提出预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第五条 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 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第六条 设立专门的“ 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人员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 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 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 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

6、沟通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4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回复。第八条 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网站公示。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

7、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 2)。第十一条 自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在 2 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5申请材料的审查, “立 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 在 4 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统一出具“立 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

8、通知 书” ,并在通知 书上标注受理编号和受理日期;(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在“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中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暂不予受理。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重新出具“ 立 项环节 行政审 批受理通知书” ,受理日期 为“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 收到合格的 补正材料之日。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也可选择将项目申请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其代为转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转送到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对项目可

9、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予以补正。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仍需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项目申请人出具统一的受理通知书。此环节为发展改革部门的便民措施,项目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项目6审批时间之内。第十三条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人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市发展改革委预审。市发展改革委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核准申请条件” 或“ 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人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

10、过之后,项目申请人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本阶段预审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第 十 四 条 项目申请人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人参考。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第十五条 “立项环

11、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 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当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内)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7逾期领取的,视为受理的当日领取。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十六条 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领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如属下级对口部门的审批权限,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自领取材料之日起 2

12、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部门移交项目申请材料,并督促对口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及时将材料移交办理情况告知“立 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八条 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回复。回复应明确表示为“同意 ”、“不同意” 、“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类意见。回复“ 同意” 和 “不同意”的,还应 附送相应的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

13、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回复“ 需转报 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 的,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8的中央国家机关。在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市发展改革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终止审批。第十九条 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作出“ 同意” 、“不同意”、 “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

14、批” 的书 面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 难 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视为“同意”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回复的意见未使用“同意” 、“不同意”字样 的,视为“ 同意”。第二十条下列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协办部门会审:(一)重大、复杂的;(二)申请人申请会审,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的;(三)协办部门提出会审的。申请人申请会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于会审 2 日前通知9申请人参加

15、会审。第二十一条 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第 二 十 二 条 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 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 4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咨 询 评 估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行 政 审 批

16、 的 时 间 之 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 4 个工作日内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一)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或卫生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 转报 相 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 ”的;(二)环保部门回复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10属于前款第二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第四章审批衔接第二十四条 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国土房管、环保或卫生部门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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