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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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开发2009 183 号关于修订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局(室)、相关企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意见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商贸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温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73 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开

2、发区财政统筹安排。第二条 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由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确定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开发区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三条 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前景好的商贸流通业企业。第四条 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支持在开发区商贸流通业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商贸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大型商业设施的建设,以及开发区特色商业街区、示范社区的商业建设。3(二)支持引入连锁经营、特许经济、虚拟经营、物流配送

3、、电子商务、楼宇(总部)经济、文化创意等现代商贸流通方式。(三)扶持符合温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经济发展要求的会展业的发展。(四)支持餐饮业企业的等级评定、物流配送和财务软件升级改造。(五)支持汽车 4S 店(汽 车销售公司、汽车修理厂)的设备改造和管理软件升级改造。(六)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商贸流通业项目。第五条 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补助和奖励。(一)补助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二)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第六条 申请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在开发区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

4、(二)企业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三)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偷税漏税行为发生;(四)涉及商业设施新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七条 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标准:4(一)对开发区各类商业中心和商业特色街的培育、氛围营造和设施改造,按投资额的 5%以内进行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 万元。(二)申请连锁经营、特许经营、虚拟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楼宇(总部)经济、文化创意、品牌收购等商贸流通现代化建设项目补贴的,根据投资额的 5%以内进行补贴,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于国际品牌收购,国际性连锁经营等重大项目投资,经管委会专题研究

5、可上不封顶。(三)申请会展业补贴的项目限于在温州市范围内专业展览场所举办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性展会(不包括房产展和汽车展)。单个展会规模达到标准展位 200 个以上,展位收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每个企业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享受不得超过 2 次。(四)参加餐饮类企业等级评定获国家一级、特级酒家称号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采用先进物流配送和财务软件升级的项目,按投资额的 10%以内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五)对于汽车销售企业的维修设备,按投资额的 5%以内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售后服务管理软件系统的升级项目,按投资额的

6、10%以内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第八条 申报程序5一、提出申请。商贸流通业项目实施企业在接到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年度联合申报通知后,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1);(二)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范围、职工人数、近三年经营业绩和纳税情况等;(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七)各类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二、审批程序。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根据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初步确

7、定支持项目和补助、奖励资金金额。经联席会议通过,并经公示后,报管委会批准,下达年度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计划。项目承担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开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有关手续。第九条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同时取消其今后 3 个年度申报开发区各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资6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09 年 8 月 5 日起施行。主题词:经济管理 商贸 办法 通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9 年 9 月 28 日印7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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