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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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 号) 发布时间:2006-7-31 浏览量:656 国科发计字2006 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以下简称 纲要 ) ,主要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并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

2、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将制订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 附件: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以下简称纲要 ) ,在原国家科技攻

3、关计划基础上,设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 ) 。为实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

4、调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 )会同财政部制定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支撑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支撑计划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二)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

5、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基地建设。 (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公益技术是指基本不具备明确的市场竞争属性,主要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术。 第六条 支撑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凝炼、综合咨询、立项决策、可行性论证、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

6、、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七条 支撑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 第八条 支撑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 第九条 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 科技部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

7、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 、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8、; (四)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

9、,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三)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

10、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

11、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立项 第十六条 支撑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

12、,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 十七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 、行业性大型企业集团、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支撑计划定位和支持重点,汇总提出科技需求及项目建议,正式行文同时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上报。科技部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列入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库。同时,科技部在支撑计划网站上开设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征集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技需求。 第十八条 提出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应符合如下要求

13、: (一)为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所必需的重大关键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等; (二)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企业提供的科技需求,在完成时本企业能够直接应用或进行成果转化;部门、地方提出的科技需求,部门、地方能够提供成果应用及转化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四)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 (五)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提出项目概算建议。 第

14、十九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 ,以及行业协会在征集、汇总企业科技需求时,不得漏报、拒报符合支撑计划条件的企业科技需求。 第二十条 科技部根据纲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任务分解及课题设立要避免重复、分散;对于具有产品目标和产业化前景的课题,应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施机制。 第二十二条

15、 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和课题的条件: (一)属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转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和课题的目标一致; (三)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五)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六)通过项目或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通

16、过评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委托,或者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投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及集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40%。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论证,将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计划报科技部。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审核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定密保密工作;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支撑计划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性,以及承担单位的性质,实行无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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