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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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 、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公 司 生 产 工 作 的 劳 动 保 护 、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 保 护 劳 动 者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 促 进 公 司 事 业 的 发 展 , 根 据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的 法令 、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必 须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理 ”的 方 针 , 贯 彻 执 行 总 经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制 , 各 级 领 导

2、要 坚 持 “管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的 原 则 , 生 产 要 服 从 安 全 的 需 要 ,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和 文 明 生产 。 第 三 条 对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团 体 和 个 人 要 给 予 奖 励 , 对 违反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造 成 事 故 的 责 任 者 , 要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 触 及 刑 律的 , 交 由 司 法 机 关 论 处 。 二 、 机 构 与 职 责第 四 条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 由 企 业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主 要负 责 人

3、组 成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研 究 制 订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措 施 和 劳 动 保 护 计 划 ,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和 监 督 , 调 查 处 理事 故 等 工 作 。 第 五 条 企 业 生 产 单 位 必 须 成 立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的 职工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 制 订 安 全 生 产 实 施 细 则 和 操 作 规 程 。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监督 检 查 , 确 保 生 产 安 全 。 安 全 生 产 小 组 组 长 由 本 单

4、位 的 领 导 提 任 , 并 按 规 定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第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主 要 责 任 人 的 划 分 : 单 位 行 政 第 一 把 手 是 本 单 位 安 全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分 管 生 产 的 领 导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员 是 本 单 位 安 全生 产 的 主 要 责 任 人 。 第 七 条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 1.协 助 领 导 贯 彻 执 行 劳 动 保 护 法 令 、 制 度 , 综 合 管 理 日 常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2.汇 总 和 审 查 安

5、全 生 产 措 施 计 划 , 并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切 实 按 期 执 行 。 3.制 定 、 修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 并 对 这 些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检 查 。 4.组 织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 经 常 深 入 现 场 指 导 生 产 中 的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遇 有 特 别 紧 急 的 不 安 全 情 况 时 , 有 权 指 令 停 止 生 产 , 并 立 即 报 告 领 导 研 究 处理 。 5.总 结 和 推 广 安 全 生 产 的 先 进 经 验 ,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6、 专 业 培训 。 6.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发 放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并 监 督 正 确 佩 戴和 使 用 。 7.组 织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防 止 职 业 危 害 的 措 施 , 并 监 督 执 行 。 。 第 八 条 本 生 产 单 位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员 要 协 助 本 单 位 领 导 贯 彻 执 行 劳动 保 护 法 规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 处 理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日 常 事 务 和 安 全 生 产检 查 监 督 工 作 。 第 十 二 条 职 工 在 生 产 、 工 作 中 要

7、 认 真 学 习 和 执 行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爱 护 生 产 设 备 和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 设 施 及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发 现 不 安 全 情 况 , 及 时 报 告 领 导 , 迅 速 予 以 排 除 。 三 、 教 育 与 培 训第 十 三 条 对 新 职 工 、 实 习 人 员 , 必 须 先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的 三 级 教 育 (即生 产 单 位 )或 班 组 、 生 产 岗 位 )才 能 准 其 进 入 操 作 岗 位 。 对 改 变 工 种 的 工 人 ,必 需 重 新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才 能

8、 上 岗 。 第 十 四 条 对 从 事 电 气 、 焊 接 、 车 辆 驾 驶 、 易 燃 易 爆 等 特 殊 工 种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专 业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 经 有 关 部 门 严 格 考 核 并 取 得 合 格 操 作 证 (执 照 )后 ,才 能 准 其 独 立 操 作 。 对 特 殊 工 种 的 在 岗 人 员 , 必 须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安 全 教 育 。 四 、 设 备 、 工 程 建 设 、 劳 动 场 所第 十 五 条 各 种 设 备 和 仪 器 不 得 超 负 荷 和 带 病 运 行 , 并 要 做 到 正 确 使 用 ,经 常 维 护 , 定

9、 期 检 修 , 不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陈 旧 设 备 , 应 有 计 划 地 更 新 和 改 造 。第 十 六 条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 电 气 设 备 应 有 可熔 保 险 和 漏 电 保 护 , 绝 缘 必 须 良 好 , 并 有 可 靠 的 接 地 或 接 零 保 护 措 施 ; 产 生大 量 蒸 气 、 腐 蚀 性 气 体 或 粉 尘 的 工 作 场 所 , 应 使 用 密 闭 型 电 气 设 备 ; 有 易 燃易 爆 危 险 的 工 作 场 所 , 应 配 备 防 爆 型 电 气 设 备 ; 潮 湿 场 所 和 移 动

10、 式 的 电 气 设备 , 应 采 用 安 全 电 压 。 电 气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相 应 防 护 等 级 的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 第 十 七 条 劳 动 场 所 布 局 要 合 理 , 保 持 清 洁 、 整 齐 。 有 毒 有 害 的 作 业 ,必 须 有 防 护 措 施 第 十 八 条 有 高 温 、 低 温 、 潮 湿 、 雷 电 、 静 电 等 危 险 的 劳 动 场 所 , 必 须采 取 相 应 的 有 效 防 护 措 施 。 五 、 易 燃 、 易 爆 物 品第 二 十 八 条 易 燃 、 易 爆 物 品 的 运 输 、 贮 存 、 使 用 、 废 品 处 理 等

11、 , 必 须设 有 防 火 、 防 爆 设 施 ,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守 则 和 定 员 定 量 定 品 种 的 安 全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易 燃 、 易 爆 物 品 的 使 用 地 和 贮 存 点 , 要 严 禁 烟 火 , 要 严 格消 除 可 能 发 生 火 种 的 一 切 隐 患 。 检 查 设 备 需 要 动 用 明 火 时 , 必 须 采 取 妥 善 的防 护 措 施 , 并 经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 在 专 人 监 护 下 进 行 。 六 、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和 职 业 危 害 的 预 防 与 治 疗第 三 十 七 条 根 据 工 作 性

12、质 和 劳 动 条 例 , 为 职 工 配 备 或 发 放 个 人 防 护 用品 , 各 单 位 必 须 教 育 职 工 正 确 使 用 防 护 用 品 , 不 懂 得 防 护 用 品 用 途 和 性 能 的 ,不 准 上 岗 操 作 。 第 三 十 八 条 努 力 做 好 防 尘 、 防 毒 、 防 辐 射 、 防 暑 降 温 工 作 和 防 噪 音 工程 ,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卫 生 监 测 , 对 超 过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的 有 毒 有 害 作 业 点 , 应 进行 技 术 改 造 或 采 取 卫 生 防 护 措 施 , 不 断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 按 规 定 发

13、放 保 健 食 品补 贴 , 提 高 有 毒 有 害 作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水 平 。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从 事 有 毒 有 害 作 业 人 员 , 要 实 行 每 年 一 次 定 期 职 业 体 检制 度 。 对 确 诊 为 职 业 病 的 患 者 , 应 立 即 上 报 公 司 人 事 部 , 由 人 事 部 或 公 司 安委 会 视 情 况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并 及 时 作 出 治 疗 或 疗 养 的 决 定 。 第 四 十 条 禁 止 中 小 学 生 和 年 龄 不 满 18 岁 的 青 少 年 从 事 有 毒 有 害 生 产劳 动 。 禁 止 安 排 女 职 工

14、 在 怀 孕 期 、 哺 乳 期 从 事 影 响 胎 儿 、 婴 儿 健 康 的 有 毒 有害 作 业 。七 、 检 查 和 整 改第 四 十 一 条 坚 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制 度 。 公 司 安 委 会 组 织全 公 司 的 检 查 , 每 年 不 少 于 二 次 ; 各 生 产 单 位 每 季 检 查 不 少 于 一 次 ; 各 机 楼(房 )和 生 产 班 组 应 实 行 班 前 班 后 检 查 制 度 ; 特 殊 工 种 和 设 备 的 操 作 者 应 进 行每 天 检 查 。 第 四 十 二 条 发 现 不 安 全 隐 患 , 必 须 及 时 整

15、 改 , 如 本 单 位 不 能 进 行 整 改的 要 立 即 报 告 安 委 办 统 一 安 排 整 改 。 第 四 十 三 条 凡 安 全 生 产 整 改 所 需 费 用 , 应 经 安 委 办 审 批 后 , 在 劳 保 技措 经 费 项 目 列 支 。八 、 奖 励 与 处 罚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应 每 年 总 结 一 次 , 在 总 结 的 基 础 上 ,由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组 织 评 选 安 全 生 产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 第 四 十 五 条 安 全 生 产 先 进 集 体 的 基 本 条 件

16、: 1.认 真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法 令 法 规 , 落 实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2.安 全 生 产 机 构 健 全 , 人 员 措 施 落 实 , 能 有 效 地 开 展 工 作 ; 3.严 格 执 行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活 动 ,不 断 增 强 职 工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提 高 职 工 的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 4.加 强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 及 时 整 改 事 故 隐 患 和 尘 毒 危 害 , 积 极 改 善 劳 动 条件 ; 5.连 续 三 年 以 上 无 责 任 性 职 工 死 亡 和 重 伤 事 故 , 交 通 事 故 也 逐 年 减 少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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