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00744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国发200544 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 ,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56 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第三条 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

2、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 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第五条 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

3、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第六条 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

4、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经费不支持国内成熟技术产业化和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范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第七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它费用。(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者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

5、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技术引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用于引进必要的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经费。(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

6、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八)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合作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

7、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聘请海外专家来华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讲学等支出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应当与国内同等水平人员的标准相一致。(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及其管理相关的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 元-8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00 元-500 元/ 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超出期间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00 元-400 元 /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

8、00 元-300 元 /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60 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0 元-80 元/ 人次的标准执行。(十二)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项目经费预算在 1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 8%的比例核定;超过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5%的比例核定;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的比例核定;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9、的比例核定。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围绕关键技术引进和优秀人才引进,且无法在上述科目列支的费用。专项经费严格控制其他费用支出,加强审核和监督。确有需要的,原则上采用后补助的方式资助,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程序报批。第三章 申请和立项第八条 申请专项经费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或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省级科技厅(委、局)推荐,并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与外方合作单位有良好合作基础,且与外方合作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或者意向书。(二)外方合作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

10、备投入。特殊情况下,外方合作单位可以技术投入(包括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资料等)的方式参与合作。(三)科技部根据对外科技合作政策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申请条件。第九条 科技部对各推荐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同行专家、财务管理专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及科技发展战略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评估。第十条 对于专项经费需求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时,应当同时编制项目概算及其任务分解等材料。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项目的申报材料和项目概算及其任务分解等材料进行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重大项目立项决策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

11、,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科技部根据立项评审或评估意见,结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外交政策,择优确定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科技部编制项目预算通知后,应当组织本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并按本办法及通知要求编制完毕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项目预算编制时要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外方投入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

12、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其它货币资金等。外方投入经费是指外方投入的由中方支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外方投入中不由中方支配、使用的货币资金,以及设备、人员、技术等非货币资金投入不列入来源预算,但应在来源预算说明中予以明确,包括外方各种投入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案,以及外方投入与合作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分享的关系。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自筹经费和外方投入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编制项目预算时,

13、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应当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由中方享有全部产权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产权的科技资源和成果,应当提供合作协议约定的共享方案及使用方案。第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财务管理专家、同行专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并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评。第十五条 科技部按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向项目申请单位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并抄送项目

14、推荐部门。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重大项目应分年度滚动安排。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科技部下达的项目预算及项目立项批复后,即为项目承担单位。第五章 预算执行第十七条 科技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与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项目预算总额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项目总预算不

15、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者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核定后,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 10%,或超过 10%(含 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 10%(含 10%)且金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核定后,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

16、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自筹经费以及外方投入经费分别进行核算。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研究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 4 月 20 日前报送科技部。第二十三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