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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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一、 “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浙江省从2001 年 1 月 1 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都实行了“免、抵、退”税办法,国务院决定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也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统一出台了新“免、抵、退”税办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 号) 、 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浙国税进200221 号)。二、“免、抵、退”税管理的实施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自产货

3、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货物;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

4、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

5、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账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账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账。(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

6、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或按出口金额的 95%计算出口销售收入。(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账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 1 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一) “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

7、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

8、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 0)=当期“免抵退”税额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 0) 。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9、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0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 12 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2 个月后仍抵扣不完的,从第 13 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

10、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 2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2、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 12 个月内,内外销售额之和超过 500 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比例超过 50%(含)的,确实存在因不实行按月计算退税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办法造成在以后年度内无法消化未抵顶完留抵进项税额的,可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按月办理免退

11、税办法的申请(批准月份前已办理的预免抵税额将不再调整) ,并附送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2)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企业当月“免、抵、退”税申报表(4)企业当月“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各级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对其申请的附送资料以及有无生产能力、是否存在偷税、骗税、走私和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核查,核实无误后,方可上报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程序(一)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逐月按

12、出口销售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每月 10 日前)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的预免预抵申报手续,并附送当月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业务须附送经退税部门审核签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上述两表由生产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购进手续时填报。(二) 、生产企业对出口货物应自报关出口后,尽快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并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手续(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规

13、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天内办理“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申报后,不论有无退税,当月收齐的“一票两单” (现规定除六种情形的企业外可暂不提供外汇核销单,企业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180 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下同)等免抵退税凭证应于每月 15 日前(现在省局规定每天都可以)装订成册,并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 ,直接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电子预申报。通过出口退税电子预审核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打印进货凭证登录表 、 出口凭证登录表 、 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注明所属月份,附送

14、对应的“一票两单”等单证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三)、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 90 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作单证齐全申报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四)、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应根据进出口退税部门的审批反馈意见,做好“应收出口退税”账务的调整工作。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计算入账的应退

15、税额如与退税部门审批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有关帐户。应退税额须全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账户核算。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上期留抵税额”栏及“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应分别按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期末留抵税额”栏和本月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填列。六、“免抵退”税的其他问题1、进料加工业务采用“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2、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1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的,如已办理“免、抵”调库和“退”税手续的,企业应按出口时的离岸价和征退税率之差调减成本,并按上述离岸价和征税率计算补税;对尚未办理“免、抵”调库和“退”税手续的,由企业在发生退关退运的当期调整账户及相应的申报数据。3、申报错误数据的调整,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4、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免、抵、退”税采取“按月申报、滚动计算、年终清算”的方法加以实施。 “按月申报”是指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收入,于每月 10 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在办理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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