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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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和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计划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规范管理与及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与勤俭办事相结合,搞好服务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

2、条 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以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农业副镇长为副组长,以经管、财政、司法、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研究制定我镇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政策,负责研究处理本镇范围内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经管站长为办公室主任。第四条 村级要相应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负责研究处理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村级应严格遵守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级的财务状况。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本村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

3、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 村级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结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第七条 村级要搞好本村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八条 村级要坚持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村级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一年。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选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代表群众意愿的人员。第十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

4、代表中选举产生,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 35 人组成,选举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工作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第十一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小组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财活动的,视为自动弃权;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罢免,并按照选举程序补选。第十二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基本情况,应当予以张榜公布,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第十三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本单位的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一)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二)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三)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四)负责对本村已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进行

5、审查。 (五)负责对村集体资产的变卖、出租、出让等情况进行监督。(六)负责对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七)负责对本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中的问题,及时向村干部提出意见或建议。(八)其他重要的财务活动。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农村财务活动应遵循计划办事的原则。村级每年年初应根据本村实际和上级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按照民主协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村级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要求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一)财务收支计划;(二)固定资产购建;(三)村集体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四) 村内道路建设投资;(五)兴办集体企业、公益事业投资;

6、(六) 一事一议筹资;(七) 收益分配。第十五条 村级的下列事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经管站审批后执行:(一)财务收支计划;(二)经营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合同;(三)土地租赁办法及土地租赁合同;(四)较大投资项目;(五)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第十六条 严格施行非生产性开支计划和报告制度。年初镇财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实际情况,规定各村的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录入微机,实行限额管理。各村主管会计每月末负责填写限额控制的非生产性开支报告单,经单位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后,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年终各村应将计划执行情况向镇经管站和

7、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报告。第三章 开支审批管理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后,送镇财务服务中心复审、记账。第十八条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开支要按照上年村集体纯收入划分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分档限额审批”制度。(一) 村集体年总收入在 10 万元以下,生产性开支在 2000 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2000-10000 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10000 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8、非生产性开支,在 300 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300-3000 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 3000 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二)村集体年总收入在 10-30 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在 5000 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5000-30000 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30000 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 600 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600-6000 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 6000 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三)村

9、集体年总收入在 30 万元以上,生产性开支在 10000 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0-50000 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50000 元以上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 1000 元以内的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10000 元的,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超过 10000 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村级要严格执行国家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权、账、钱、物四分立制度,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不得直接管账、管钱、管物;严格执行钱账分管

10、制度,会计管账,出纳管钱,出纳人员一律不得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第二十条 村级对属下部门应实行严格的“统收统支”制度。村委会及其属下各部门、各独立核算企业使用的收据,应统一到村委会计处领取,使用完毕交回注销。村委会计负责核对各部门账务。各部门收入的现金应按月及时上缴村委账户,所需经费由村委账户按核定额下拔或直接报销。第二十一条 村级向单位或农户收付款时要做到合理、合法、手续完备。每月会计负责填制合法的收款原始凭证(如全市统一规定的村级收款收据、其他合法的发票等) ;负责填制部分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始凭证(如无据支款凭证、工资表、给村民分配款项的明细表等) 。出纳员根据上述单

11、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不得自行填制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收付款业务。当月已开出尚未收回款项的发票和收据,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对于付款业务,要求单据合法、手续完备,方能报销。即一切报销的单据必须要求有合法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如属实物性开支,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支付证明单要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印章和出纳员印章。如因不合理或手续不完备而支付款项的,出纳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二条 村级应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员必须在每月 25 号扎账,结清本月的账款。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在月末核对现金及存款账,发生长

12、、短款时,要及时查清原因,短款由出纳赔偿,长款作其他收入处理。镇经管站和村主管会计每月要对出纳进行 1-2 次突击盘点,检查出纳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是否遵守现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村级备用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1000元; 特殊情况,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3000 元;其余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出现事故则由出纳员负责。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因公出差需向单位借款时,必须经村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款。村干部办完公事后,属借支现金的,一般应限制在经济活动结束后 5 天内及时结账;属借支银行支付结算票据的,在业务完结后 15 天内办

13、理报销手续。逾期不结账的,财会人员有权责成当事人缴款、结账。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要将借款单据交会计入账处理,不能白条顶库。拖迟返纳借用现金的,要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其滞纳金。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款项的,经办人员要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级应加强银行账户和存款结算的管理。村级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不准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若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村干部不得用集体资金开设信用卡,原已开设的要办理销户手续,若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要追究村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村

14、级严格执行银行结算专用章与支票分管制度。银行账户印鉴卡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进行备案,出纳负责保管支票(汇票) ,会计负责保管银行结算专用章,两者不能由会计或出纳一人保管。转账或提取现金时,必须由出纳填写好票据,会计加盖印章后,出纳方可办理。出纳人员要经常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确保账款、账账相符。第五章 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第二十七条 每月 25 号为民主理财活动日,村主管会计和出纳员负责将当月发生的全部原始凭证、转账凭证逐笔公布解释,然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逐笔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据要加盖村民主理财专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秉公理财,照章办事,不能不负

15、责任,不得乱用职权、人为梗阻。第二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不能正常参加理财活动,财务收支业务由镇经管站审核合格后直接入账。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应当审理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后,填写民主理财小组活动记录并签字。第二十九条 主管会计根据镇上统一的日程安排,每月到镇财务服务中心进行单据复审、报账、记账。来时带现金收支报告单和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转账凭证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范编制记账凭证,编制完毕后,报微机操作员记账。每季度末至下季度初由微机打印出本季度的财务公开榜,村主管会计回村负责加盖负责人、理财小组组长、主管会计印章和村委公章后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条 村主管

16、会计要在每月及时盘点现金库存的基础上,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现金余额情况,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每季度末,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的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核销。对于要核销的业务,要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意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三十二条 村级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维护要确定专人负责,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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