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下属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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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恒大地产集团下属公司管理办法恒地司管字2008第 046 号第一章 人事管理第一条 各下属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如需调整,其调整方案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经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二条 各下属公司定岗定编方案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经 集 团 董 事局 分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 报 集 团 董 事 局 主 席 审 批 后 实 施 ( 原 则 上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定 岗定 编 , 定 岗 定 编 方 案 须 在 每 年 12 月 上 报 审 批 ) 。第三条 各下属公司须参照集团公司薪资结构体系制定或调整本公司薪

2、资结构体系,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四条 各下属公司工资调整方案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经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五条 各下属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及解聘等须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总经理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第六条 各下属公司中层干部及一般员工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及离职等由各下属公司决定并办理,不符合公司入职条件的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七条 各下属公司与集团系统各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并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调动手续。第

3、八条 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九条 各下属公司均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版本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各下属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须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最终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十一条 各下属公司花名册须于每月 28 日前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第十二条 各下属公司均须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统一建立人事档案,并由专人管理。第十三条 各下属公司员工入职、离职办理时间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月 1 日。第十四条 荆州建筑设计院按照集团总部人事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财务管理第十五

4、条 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后方可报出。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模式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各公司在每月 25 日前申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中心必须在每月的 1 日前报相关领导审批并下发。财务必须严格按资金计划支付。2、贷款计划与方案以及因贷款需要对外提供的报表须报集团财务中心、材料须报集团资金中心审核后,再报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3、向银行贷款、还款、贷款安排费、系统内的贷款担保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4、利息支付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第十七条 资金审批1、对外付款,除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上交税费、水电费等以外,园林公司 10

5、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 ,力拓公司、建筑设计院、金属材料公司 200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 ,越秀住建、材料设备公司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2000 万元以下(含 2000 万元)的,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金额 2000 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2、特殊情况付款,10 万元以内的,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 10万元的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3、超计划付款,单笔超计划 5%以内、金额在 50 万元以内(含 50 万元) ,公司累计支付超计划 1以内、总金额在 100 万元以内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单笔超计划

6、在 5%10之间、金额在 50 万100 万元之间(含 100 万元) ,公司累计支付超计划 12之间、总金额在 200 万元以内的,必须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以上权限必须报董事局主席审批。第十八条 费用报销和非经营性支出的审批日常费用报销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下列事项除外:1、特殊事项报销和非经营性开支(主要指零星的职工福利、个别奖励、工伤赔偿等,不含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按月汇总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 2 万元以上,必须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2、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按集团公司下发的招待费限额执行,按季考核,全年统算,超出限额部分从各下属公司负责

7、人的当月工资中扣回,招待费限额详见附件二下属公司业务招待费限额表 。3、各下属公司负责人的费用报销: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九条 借款各下属公司借支备用金必须由公司负责人审批,借支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公司所有员工已经审批尚未报销的借款,累计不得超过 10万元(含 10 万元) ,金碧园林公司、恒大材料设备公司可以不超过 30 万元(含30 万元) 。各公司只有部门经理助理级以上员工因工作需要才可借支现金。金属材料公司、材料设备公司、园林公司采购员可以借款,借款备用金金额为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1、固定资产的购

8、置,金额在 3 万元以内(含 3 万元)的,由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审批;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10 万元以上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所有车辆(包括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商务车辆和小轿车)的购置、报废、处理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已完成 立 项 审 批 程 序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支 付 , 按 对 外 付 款 审 批 程 序 执 行 。2、固定资产的报废(车辆除外) 、处理,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 ,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10 万元以上的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理程序按集团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

9、赠、投资、抵押、股权转让、担保等相关重大事项,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第三章 档案印章管理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1、集团档案中心在各下属公司设立档案室(属集团档案中心直管部门)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和资金档案等由各下属公司业务口自行管理,但须接受集团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2、档案归档、借阅和立卷等工作规范、工作标准,档案利用审批流程等,均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1、集团档案中心在各下属公司设立印章室,按照集团印章管理制度对各下属公司的印章进行管理。2、越秀住建、力拓土石方公司公章由集团档案中心印章室统一管理,其余各下属公司公章等印章由档

10、案中心派驻各公司的档案管理员管理。第四章招标及采购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下属公司必须参照集团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并报集团管理监察中心、招投标中心备案。第二十五条 招标审批权限1、建筑设计院的设计招标由建筑设计院自行负责;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由建筑设计院自行定标;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经集团价格监督部价格审核后报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建筑设计院定标。300 万元以上的定标须经集团价格监督部审核后报董事局分管领导及董事局主席审批。2、经集团同意的系统内大宗材料物资采购和 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的非年度材料(设备)采购,由材料设备公司自行

11、招标和采购。预算金额 100万元以下的由材料公司自行定标;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经集团价格监督部价格审核后报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材料公司定标。3、年度工程材料(设备)和预算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非年度材料(设备)采购由集团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经集团价格监督部审核后报董事局分管领导及董事局主席审批。4、金属材料公司 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的非大宗原材料采购,由金属材料公司自行招标和采购,预算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由金属材料公司自行定标;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经集团价格监督部价格审核后报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后金属材料公司定标。金属

12、材料公司的大宗原材料和 300 万元以上材料的采购由集团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经集团价格监督部审核后报董事局分管领导及董事局主席审批。5、越秀住建、力拓所负责各地区公司项目的土建施工、装修施工、园建施工等招投标业务由相关的地区公司负责。第二十六条 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议标或招标,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对于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招标需 议 标 的 项 目 , 预 算金 额 20 万 元 以 上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报 集 团 董 事 局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300 万 元 以 上 的 报集 团 董 事 局 分 管 领 导 及 董 事 局 主

13、 席 审 批 。第二十七条 合格单位的征召由集团征召小组按照恒大地产集团战略合作伙伴招标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各下属公司标的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必须签订合同;对外签订合同金额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必须由负责人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第二十九条 审批权限1、园林公司、建筑设计院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 ,金属材料公司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 ,材料设备公司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的标的合同,力拓公司、越秀住建 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集团招标的除外) ,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上述审批权限的合同,2

14、000 万元以下(含 2000 万元)的,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 2000 万元的,需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2、合同发生变更时,变更金额增加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由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审批;变更金额增加 10 万元以上(含累计 1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含 60 万元)的,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 60 万元的,需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三十条 部分合同报批要求1、各下属公司与集团系统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原则上由发包方立项部门进行报批,另一方不需再报批。2、已签订材料设备年度合同如需增加规格、品种其定标过程必须按集团公司相关程序报批,其补充合同由材料公司自行

15、审批。年度合同续签必须按权限报批。3、集团已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各地区公司签订具体合同时必须与战略合作单位签订,如确有实际操作困难需与其 100%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时,战略合作单位须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4、各种赔偿、补偿、奖励及固定资产转让或处理合同、合同解除协议金额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5、在材料设备年度合同框架下,由材料供应相关下属公司与各地公司按合同范本自行审批供货合同、三方协议,同时须报集团合同管理部备案。第三十一条 无法确定合同总价或者总金额的,各下属公司必须进行初步预算,在

16、合同审批表金额栏注明“合同预计金额数” 。第三十二条 合同备案各下属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按程序已审批的合同,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后参照集团合同分类、编号导则 (恒地司管字2007第 011 号)自行统一编码,并于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一份送本单位档案室存档、一份报送各财务分部备案,并建立本单位合同管理台帐,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审核后执行。第三十三条 合同标准化各下属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没有合同范本的,按行业规范自行制定合同范本,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审核后执行。第三十四条 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合同及正常生产经营中的非正常合同一律报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三十五条 各下属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每月 2 日前将上月本单位合同重要信息台帐报集团合同管理部,由集团合同管理部统一汇总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第六章 法律事务管理第三十六条 下属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由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负责。第七章 预决算管理第三十七条 各下属公司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已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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