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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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20121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

2、、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第三条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 300 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 100 人以上、300 人以下(含 300 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 100 人以下(含 100 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

3、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国际会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应设有专门为会议服务的临时财务机构,举办中型、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第五条凡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会议报批文件须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如涉及申请中央财政拨款,应在商外交部同意后会签财政部,方可上报审批。第六条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会议承办单位

4、应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第七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按会议统一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财政部不再另外安排经费预算。第八条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国际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 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 50%。第二章会议收入管理第九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收入主要包括:(一)会议注册费收入,指根据国际惯例,由会议承办单位向参会代表收取的用于会议支出的费用。(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指国际组织拨付给会议承办单

5、位的专项经费。会议承办单位应积极向国际组织申请专项资助。(三)中央财政拨款,指在无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或者会议注册费收入和国际组织专项资助不足以弥补会议开支时,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补助经费。(四)赞助收入,指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向国际会议提供资金或物资赞助形成的收入。(五)其他收入,指召开国际会议时举办展览、展示、广告、旅游中介等收入。第十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单独核算。第十一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得到的赞助物资及会议期间购买的办公用品、消耗材料等应严格管理。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指派专人负

6、责。第十二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购置或通过赞助取得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在会议结束后 3 个月内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案报财政部审批,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以会养会的,财产物资处置收入可用于抵补会议相关支出。第三章会议支出管理第十三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按国际惯例办事,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第十四条国际会议的支出项目和标准如下:(一)场地租金。大型、中型、小型国际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分别为每天 100 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150 元和 200 元。(二)会议开幕式或闭幕式一次冷餐招待会(酒会)费用。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

7、标准为 150 元(含酒水及服务费用)。(三)会议期间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 300 元。(四)会议期间志愿人员工作午餐费用及误餐补贴。志愿人员仅安排午餐或发放误餐补贴,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志愿人员不安排住宿。(五)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及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同声传译开支标准为口译每人每天 5000 元,笔译每千字 200 元;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 50 元。(六)境外同声传译人员国际旅费。只承担同声传译人员乘坐经济舱的国际旅费,据实结算。(七)交通费。租用车辆安排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租金开支标准为:大巴士(25 座以上)每

8、辆每天 1500 元,中巴士(25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 1000元,小轿车(5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 800 元。(八)其他会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开支标准为每天 100 元,开支范围包括: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会议文件印刷、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等。上述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九)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十)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出。第十五条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食宿、医疗、参观游览、个人消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十六条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外,同声传译人

9、员的食宿、交通等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十七条会议所有支出必须经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字同意方能报销。所有支出协议必须由会议承办单位财务主管签署。第十八条 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国际会议,未经财政部同意,一律不准购买设备。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任何免费服务。第四章会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国际会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国际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议预算开支项目、标准及金额,不得擅自改变会议资金用途,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会议经费。要建立追踪问效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条大型国际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

10、3 个月内编制会议经费决算报告,总结会议经费明细收支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编报决算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第二十一条会议结束后,中央财政拨款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对于编制虚假预算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国际会议经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违规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举办大型国际会议,承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财务及物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四条地方部门举办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4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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