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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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储蓄业务操作、强化储蓄业务管理,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和储蓄管理条例 、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操作手册等规定,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用社储蓄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统一规范”指全省农村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储蓄业务活动。 “分级管理”指省联社发展规划部、市(地)联社、省联社驻各地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负债业务部、县级联社负

2、债业务部门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储蓄业务管理工作。 “协调配合”指各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信用社、结算部门(或岗位)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资金组织工作。第三条 储蓄业务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储蓄业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处理储蓄业务,全面反映储蓄业务情况,切实维护储蓄机构信誉和客户利益。第四条 全省的储蓄业务管理制度由省联社制定,做到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核算手续,统一操作流程。储蓄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由各地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综合业务部门负责。第五条 各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配备专职储蓄业务督导员。

3、根据市(地)联社、县级联社网点规模,合理配备专职督导员,定期对辖属储蓄机构进行巡回检查督导工作。省联社每年抽查一次,市(地)联社、办事处每半年抽查一次,县级联社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六条 各级联社储蓄业务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储蓄管理条例要求,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有章不循造成损失或严重账务错乱的,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第七条 省联社发展规划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能:(一)负责制定、修改本系统储蓄业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

4、理。 (二)组织建立大客户信息网络,搞好系统存款资金的营销工作。 (三)开展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发展目标,对网点规范和规划提出具体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全省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 (五)负责存款客户经理体系的建立和人员管理。 (六)组织开展中间业务和存款新品种的开发。 (七)负责审查全省储蓄网点的撤并和新网点的组建工作。 第八条 市(地)联社和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联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存款工作部署,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市地联社、办事处、辖内县联社存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统计分析,上报各项存款报表。第九条 县联社

5、负债业务部门必须履行职责,贯彻落实上级联社储蓄工作部署,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省联社、市(地)联社、办事处的统一管理办法和存款工作目标,制定本级存款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客户信息网络,搞好客户的存款营销工作。 (三)开展辖内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强化对存款工作的考核,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四)按照省联社、市(地)联社、办事处的统一部署规范储蓄网点,搞好调查研究,及时调整网点的布局,发挥网点的吸储作用。 (五)组织开展中间业务和存款新产品的营销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门搞好储蓄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文明优质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储蓄人员

6、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六)组织储蓄业务督导员按要求对辖内网点进行检查督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七)积极完成上级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黑龙江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新建营业场所必须经调查论证,储源丰富,有发展前景,营业网点使用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室内配备空调设施、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卫生、监控设施齐全,符合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每天营业时必须保证有一名男职

7、工;(三)按照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十二条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十三条 储蓄业务核算工作必须做到:当时记账、当日结账、事后勾挑、全面复核。核算质量要达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证、内外账六相符。人员变动办理交接,由储蓄主管主任或信用社相关业务负责人审查监交。第十四条 取送现金必须执行调缴款有关规定,由管理单位武装押运。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必须执行三级管理、两级勾挑制度。第十六条 储蓄所(柜)必须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每月由信用社主管主任至少查库一次,每周由网点负责人至少查库一次,登记柜员业

8、务综合登记簿 ,储蓄所(柜)业务额定库存由各县级联社根据网点的业务量、路途远近、安保设施情况合理确定。第十七条 新开户时,储蓄凭条由客户填写;续存、续取时,储蓄凭条由微机打印,客户确认签字。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必须在签字栏内留指纹。第十八条 储蓄所(柜)现金收付应做到:收入时先收款后输入;付款时先输入后付款。第十九条 凡机打凭证、表、簿中带有柜员代码的,无需加盖操作员个人名章。第二十条 公章名章妥善保管,章在人在,离柜收起。营业时,将重要空白凭证放在专用箱内,不允许将重要空白凭证放在办公桌上。第二十一条 收点客户现金必须当面点清,如有差错应立即退给客户复点,发现假币应当场没收,在假币上加盖 “

9、假币”戳记,开具没收凭证,并在记录登记簿后将假币交专人负责保管,如发现较多的假币,应立即向上级报告。第二十二条 付给客户的定、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应出具利息凭证,并将客户签字的利息凭证收回。第二十三条 储蓄业务督导员必须按规定对辖内储蓄网点进行检查辅导,填写储蓄业务检查通知书,一式二份。核查库存现金时,现金管理员必须全程在场,核查后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 储蓄所(柜)在服务柜台前设一米线,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储蓄网点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储蓄所(柜)必须严格遵守营业时间,不得擅自停业或缩短,遇法定节假日按县级联社规定执行。如停业休息,必须将停业通知提前公告。第二十

10、六条 储蓄工作人员在加班或遇国家法定假日不休息的,各联社应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及人力资源部门确定的绩效考核办法,给予相应的补助。第四章 储蓄种类第二十七条 活期储蓄。是一种零星存入、随时存取、金额和存期不受限制、为适应群众日常生活方便需要而设置的一种储种。它的特点是灵活方便。该储种 1 元起存,多存不限,按季结息,清户时利随本清。第二十八条 通知存款。是一种优惠于活期储蓄存款的新储种。五万元起存。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不能续存,可一次或多次支取存款。取款时提前一天或七天电话通知储蓄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存款的一种储蓄方式。最低支取金额为五万元。第二十九条 定期整存整取。是一种确定存

11、期、一次存入,到期凭存款凭证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开户起存金额为 50 元,留足起存金额不限金额和次数部分支取。存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第三十条 定期零存整取。定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是储户每月按固定额度存储一次,开户起存金额为 5 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可全部提前支取,但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第三十一条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次存入固定金额,分次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存款本金的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 5,000 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存本取息周期分为按月或按季支取。第三十二条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开户起存

12、金额为 1,000 元,本金一次存入,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客户与储蓄机构商定。存款期满后结清利息。分期支取中如有提前支取或逾期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三十三条 定活两便。是一种介于活期和定期之间的储种。不约定存期,起存金额为 50 元,随时可以提取,一次性支取本金及利息,按存期内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打 6 折计付利息。第三十四条 教育储蓄。50 元起存,本金合计不能超过两万元。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应与储蓄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漏存,

13、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储蓄业务会计科目及会计凭证第一节 储蓄会计科目。第三十五条 储蓄会计科目是为了区分储蓄业务内容而设置的储蓄业务分类标志,是储蓄业务核算的基础,是反映、记录、分析储蓄业务各项活动情况的重要工具,是设置账户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 储蓄机构使用的会计科目及核算的主要内容:资产类 1011 现金。核算信用社现金、收付和库存现金。余额反映在借方。负债类 2111 活期储蓄存款。核算城乡居民存入本储蓄机构的活期储蓄存款。余额反映在贷方。包括活期存款、定活两便、个人通知存款等。 2151 定期储蓄存款。核算城乡居民存入本储蓄机构的定期存款。

14、余额反映在贷方。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 2155 教育储蓄存款。核算教育储蓄存款。 2611 应付利息。核算信用社吸收的各种定期存款,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计提当期应付的利息。 2653 应缴代扣利息税。核算本储蓄机构代扣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余额反映在贷方。损益类 5211 利息支出。核算本储蓄机构吸收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和定期储蓄利息支出。余额反映在借方。表外科目核算本储蓄机构领入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代保管及抵押有价物品等,按假定价格记载。 101 核算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发行及结存。 102 有价单证。核算领入、发行的有价单证金额。 103 未发行有

15、价证券。核算未发行有价证券金额。第三节储蓄会计凭证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办理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收付款项和记账计算的根据,是核对账务事后考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储蓄业务核算使用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储蓄机构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一)基本凭证:基本凭证是根据合法单证或业务事实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与信用社会计部门通用。如复式记账凭证,表外记账凭证。 (二)特定凭证:特定凭证是根据储蓄业务的需要,由储蓄业务管理部门自行设计印制的各种专用凭证。如各种存折(单) 、

16、储蓄凭条、利息凭证。第三十九条 编制储蓄会计凭证,要求内容真实、摘要简明、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得有任何涂改。 (一)各种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做到不错不漏。 (二)大小写金额数字要符合规范并应正确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或不规范写法。 (三)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查考。有编号的、写坏作废的,全部保存,不得撕毁。 (四)提交信用社的各种结算凭证大、小写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一律不准更改。其它内容更改时应由原制证人签章证明。 (五)套写凭证可使用圆珠笔填写,单写凭证应用黑色碳素墨水笔填写。第四十条 填制储蓄会计凭证要确保凭证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正确、完整。第四十一条 储蓄会计凭证基本要素:(一)年、月、日;(二)开户机构、户名和账号;(三)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四)储蓄种类、利率及期限;(五)摘要和附件张数;(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七)凭印支取的客户印鉴;(八)储蓄机构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员名章。第六章 账务组织和记账规则第一节 账务组织第四十二条 账务组织是指各种账簿、核算程序和账务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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