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纳税失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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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以利再战1会计税务失败案例案例一:将辅导期视为正式期,提前打销售发票,多交增值税款。2007 年 10 月,某车业销售公司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辅导期为一年。按照规定,辅导期进项税当月不能抵扣(应计入待抵扣进项税) 。会计人员在开据销售发票时,企业在 10 月份开出了10 多万的销售发票,销项税 2 万多元,但因 10 月份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致使企业在交税时一次缴纳增值税 2 万多元。案例二:发票超开,小规模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2009 年秋,某食品加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累计开了 52 万元) ,国税局要求其自动申报为一般纳税人。

2、但该企业购进原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无法抵扣,若办成一般纳税人,税负则为 17%,而其利润率在 10%左右,根本无力负担如此高的税负。无奈之下,该公司只得把企业注销,包括生产许可证在内的所有证件都无法继续使用,给企业带来 10 万元经济损失。案例三:不合格单据入账,税务局要求补交所得税款 200 多万元2006 年春天,菏泽某建筑公司在接受国税局查账时,被查出有700 多万的水泥沙子石子等建筑材料购进时未取得正式发票,仅用收据收条做了账。国税局以其票据不合格、成本不实为由,要求其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以利再战2补交所得税款 200 多万元(按当时 33%的所得税率计算) 。案例四:虚

3、做原料损失账务处理,税务局查出补交税款 40 多万元2006 年春天,某钢结构公司被查出有 70 多万元的钢材(原材料)以盘亏的名义计入了财产损失。税务局认为:该钢材属于坚硬物质,不会发霉变质,也不会无故磨损消失,在未被盗窃的情况下,盘亏属于虚假。故国税机关要求该企业补交增值税款 70*(1+20% )*17%=14.28 万;补交所得税 70*(1+20%)*33%=27.72 万;合计42 万元。案例五:运费未取得运费发票,税务局查出补交所得税 10 多万元依然是某钢结构公司,所使用运输车辆均为社会非正规运输公司的个人车辆,运费 40 多万均以收据入账。国税局认定该运费单据不实,需补交所得

4、税 10 多万元(33%税率) 。假定该公司去税务局代开运输发票并自己负担税费,大约应交营业税为 1.2 万元(40*3%) ,且能抵扣 7% ,约 2.8 万元。案例六:进项发票不认证、不入账,被国家税务总局网上查出2008 年,某品牌服装销售公司(一般纳税人) ,因其大部分商品销售给个人和个体户,要正式发票的少,为逃避税收,在少开销售发票的同时,隐瞒进项发票不予认证,也未交会计入账。次年被国家税务总局网上查出,按滞留票处理,罚交 17%的增值税款。案例七: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前未将库存商品处理完,导致企业多交税款 4 万多元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以利再战32008 年,某建材销售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惯例,应将原有库存商品 30 多万元做销售处理,这样只交 3%的增值税。但该企业会计将库存商品自然过渡到一般纳税人账面,故上述商品需按 17%缴纳增值税款,因此多交税款 30 万*(17%-3%) =4.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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