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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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解读按:重庆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 2009 年 7 月 13 日市人民政府第 44 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市长王鸿举签署市人民政府第 226 号令发布,于 2009 年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市政委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1办法颁布有哪些重要意义?答:办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行政行为,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责任主体,建立了运行机制,强化了监督措施,完善了法律制度。这对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

2、源化和无害化的防治目标,加快 “健康重庆”和“宜居重庆”的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什么是餐厨垃圾?答: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食物残余包括在餐饮活动和食堂供餐过程中产生的剩余食物等。食品加工废料包括在食品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加工废料和剩余物等。3.任意处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对市民身体健康有哪些危害?答:餐厨垃圾: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会通过食物链,将餐厨垃圾中的致病菌等有害物质转移到人体,容易危害人体健康。产生

3、危害原因:由于餐厨垃圾不仅包括食物残余同时也包括食品加工废料,带有大量化学、农药、病原微生物等残留物,餐厨垃圾在喂养畜禽时又未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菌,致使有害物质直接转移到畜禽体内,人再食用这类畜禽时极易感染病菌,导致交叉感染,造成人畜共患疾病,进而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被非法加工后,又被重新流向食用油脂进入市民日常生活,其危害十分严重:一是废弃食用油脂中混有大量的污水、垃圾、洗涤剂,经非法加工,根本无法去除细菌和有害化学成分;二是废弃食用油脂经过多次反复油炸、烹炒后,含有大量的致癌物质,如苯并芘、黄曲霉素等,其中废油脂中所含的黄曲霉素,毒性是砒霜的100 倍,长期食

4、用会导致慢性中毒,容易患上肝癌、胃癌、肠癌等疾病。4.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包括哪些,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包括食品加工单位、饮食服务单位、单位供餐等(包括个体工商户)。食品加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食品加工的企业。饮食服务单位是指宾馆、饭店、茶餐厅、美食店以及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类企业。单位供餐是指自行供应职工或者学生餐饮的政府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按照办法规定,食品加工单位、饮食服务单位、单位供餐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承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缴纳处置费,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进行分类投放、密闭储存,并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整洁和正

5、常使用等。5、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哪些违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答: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时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或者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未在餐厨垃圾产生后 24 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

6、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4)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处以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6.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哪些违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答:办法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相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 元以上 30000

7、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3)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的;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4)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5)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

8、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0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6)未做到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的;未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的;未实行密闭化运输,出现滴漏、撒落的;未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7)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5000 元以上 10

9、000 元以下的罚款。7.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哪些违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答:办法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10、(3)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4)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5)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0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

11、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未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7)接收、处理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的;未按规定配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保证设施持续稳定运行的;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未按时将上月处理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5000 元

12、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8.办法对投诉和举报有何规定?答:投诉和举报制度是加强市容环卫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保证公众对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参与和监督。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市市政委和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市市政委或者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卫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各级市容环卫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应当认真、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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