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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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加强全市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系 统的安全、高效、 稳定运行,提高安全保卫工作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系 统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指由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 设备和软件组成的对涉及重点安全区域进行监视和信息记录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x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四条 系统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是指系统的日常应用管理,包括日常运行和调阅回放等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系统故障诊断与排

2、除,软件升级、各类传感器校准和设备更新等。第五条 系统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保卫部门是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管理的培训、监督、检查、指导、处理以及远程视频监控中心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联社分支机构负责所在单位的运行管理,特殊情况根据保卫部门授权实施维护管理。第六条 维护 管理由所在地电信分公司具体负责,包括光纤线路 2及设备维护,监控系统及附属设备升级与维护。第七条 远程视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保卫部,中心设管理人员和负责人,负责人由保卫部门负责人兼任,管理人员应为信用社正式在编人员。各网点负责人任本单位系统管理员(特殊情况除外),负责 本网点系统管理工作。第三

3、章 运行管理第八条 中心属安全重点防范区域,严禁非本中心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外单 位人员需要进入的,需经领导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员需凭介绍信和检查证件方可进入。第九条 中心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第十条 中心主要职责:1、监控辖内网点和联社办公区域的监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否则需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中心负责人,同时登记远程监控系统运行登记簿(附件一)。2监控网点和联社员工的劳动纪律和优质服务情况,包括:员工按时上下班,金库的值守,柜面的营业, 员工的服务等。对有违反管理有关规定的人员和事项登记远程监控系统违规事项登记簿(附件二)。3跟踪运钞车执行任务到

4、达网点的情况,在视频范围内监控押运人员执行任务的规范情况。4监控 ATM 机的运行情况,重点监控对 ATM 设备破坏行为,张贴广告或不明宣传物品行为,内部员工加钞的实施行为。对 ATM 3设备破坏行为,张贴广告或不明宣传物品行为要及时实行进行语音警告,警告无效及时向 110 报警,同时向中心负责人汇报。5协助电信系统开发人员对辖内网点监控系统进行升级工作。6、中心监控到异常情况,首先必须锁定视频音像资料,并第一时间报告中心负责人和联社监事长,同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由各联社自行制定。异常情况和员工违规事项的视频图像中心须对其进行下载并妥善保管,如:刻录光盘等。第十一条 网点主要职责:1、

5、监控辖内监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否则需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报告,同时 登记远程监控系统运行登记簿。2、不得随意关闭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 24 小时运行;不得随意移动、改 变监控设备的位置;不得随意增加或撤卸系统部件。3、网点负责人每月不低于三次对本网点的监控记录进行序时检查。4、网点监控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泄露本人的操作权限和密码。5、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提供本网点的监控记录,确因需要需凭相关手续由中心统一下载提供。6、协助做好监控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工作,网点必须凭介绍信并由保卫人员陪同电信维护人员进行设备维护。第十二条 完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操作、管理、检查登记制度,确保系统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4第十三

6、条 每年必须组织管理人员(含稽核员)开展 1 次以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专题培训,增强大家运用视频监控系统保障安全的意识。第十四条 落实中心系统管理人员和网点监控系统负责人责任,确保视频监控系统 24 小时开机;如遇停电,要及时启用备用电源或启动应急措施。第十五条 建立视频监控音像资料使用审批登记制度。(一)外单位(人员)使用视频监控音像资料规定:1、查看、复制信用社网点视频音像资料必须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由中心人员调阅或复制;2、查看、复制监控中心视频音像资料必须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由中心人员调阅或复制,中心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督。(二)内部人员使用视频监控音像资料规定:1、网点员工查看、复制本网

7、点视频音像资料必须经网点负责人申请, 经联 社保卫部门书面批准,由中心人员调阅或复制;网点员工不得查看、复制与己无关的部门或网点的视频音像资料;2、网点负责人和联社机关员工(含稽核员)因工作需要查看或复制视频音像资料必须经联社分管领导批准。夜间除中心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查看视频资料,若遇特殊情况,必须经联社分管领导书面批准。查看或复制视频音像资料必须及时登记。第十六条 要认真执行视频监控系统检查登记报告制度。 51、对全辖网点系统进行专项检查每年不得少于 2 次;XX 必须按月序时进行专项检查;XX 每月必须开展 3 次以上专项检查。以上检查须形成书面检查记录。2、中心人员每天必须对各营业网点营

8、业和守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内部人员违规情况要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进行处理;24 小时对网点 ATM 机进行时时监控。3、各级检查人员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检查,XX 要积极配合。4、中心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或网点自身开展现场检查,必须在本部进行登记。第十七条 要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责任制度。(一)视频监控设备保管规定:1、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必须落实专人保管并对机柜进行上锁管理,不得安装在公共场所和共用房间等不安全的地方。2、视频监控设备不得安装在阴暗潮湿、风吹雨淋、烈日直晒和有电磁干扰的地方。3、视频监控摄像机镜头要随时保证清晰,不得有蜘蛛网、灰尘等遮掩物。4、视频监控设备发生保管责任人变

9、换,必须进行移交登记。(二)视频监控系统开关规定:视频监控系统要保证 24 小时开机,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关。3摄像头定位管理规定: 61、保卫监察部是系统摄像头位置确定的唯一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2、系统摄像头监控范围:营业场所营业人员;存取款客户(避开密码输入位置);门前运钞车;自动柜员机和加钞人员;金库、守护室、档案室以及进入营业室、金库、守护室、档案室的通道。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严禁实施下列行为:(一)毁坏视频监控系统设备; (二)擅自改变图像监控系统用途; (三)故意隐匿或者毁弃图像监控信息资料; (四)阻碍、影响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 (

10、五)随意更改系统有关配置、监控计算机和服务器;(六)不按规定进行运行、维护登记;(七)发现问题不按规定报告;(八)越权对远程视频监控进行操作; (九)违反安全保密规定。 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十九条 保卫部门每年 X 月和 X 月必须对辖内所有监控设备进行一次除尘维护,并在远程监控系统维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二十条 对人为损坏的 设备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由保卫部门通知电信客户经理安排进行维护;对因网点避雷设备不达标等不可抗力 7造成设备的损毁,由保卫部门调查清楚后,经联社分管领导批准购置相关设备,由保卫部门通知电信客户经理安排进行维护。所有维护事项必须在远程监控系统维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二十一条

11、光纤线路中断或带宽不能满足需要,由监控中心负责人商同科技人员核实后,由保卫部门通知电信客户经理安排进行维护。第二十二条 网点监控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由网点负责人向中心负责人提出,由保卫部门通知电信客户经理安排进行维护。维护事项必须在远程监控系统维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二十三条 中心和机关的监控设备、系 统、电视墙不能正常使用,由中心人员通知电信客户经理安排进行维护。第五章 违规行为问责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违规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给予中心人员和负责人 505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系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五条 内部人员违规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中心人员 505

12、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中心人员警告处分。第二十六条 各岗位人员检查次数不够,给予有关人员每少 1 次罚款 50 元;检查不登记,给予有关人员每少 1 次罚款 20 元。第二十七条 遇异常情况,不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给予直接责任 8人 505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发现故障不及时报告的,给予所在单位系统管理人员和负责人 505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九条 网点报告故障后,保卫部门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 505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

13、果的,给 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故障的报告、排除没有登记的,给予有关人员每少 1 次罚款 50 元。第三十条 视频监控系统没有落实管理责任的,给予所在单位负责人 10010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所在单位负责人记过至大过处分。第三十一条 监控设备保管不善,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并给予 200 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第三十二条 视频监控系统保管不善,造成设备被盗,给予系统管理人员和负责人 1000-2000 元罚款,并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系统管理人员和负责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三条 非正常关机或随意关机,造成视频音像资料存录不完善,给予系统管理人员 200500 元罚款,并责 9令立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系统管理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第三十四条 越权变更摄像头位置的,给予责任人 200 -500 元 罚款,并责令立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同时追究系统管理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第三十五条 内部人员人为制造视频监控系统故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 5002000 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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