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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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 1997393 号文印发)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也通过电子商业

2、汇票系统办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 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单一前置机(含直连前置机和间连前置机,下同)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 的部门;负责再贴现前置机及其客户端的运行、维护、管理的部门。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含部署在城市处理中心的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以及再贴现前置机);(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单一前置机;(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五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第五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备份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国家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和应用安全子系统(城市处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对辖区内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4、。第二章 岗 位 管 理第六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部门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登记管理岗、市场拓展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以下简称 RA)管理岗、RA 审核操作岗和业务操作岗(含 RA 录入操作岗)。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管理规定,设置法律合规岗。国家处理中心运行维护部门还应设置数字证书管理岗。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再贴现客户端运行维护部门应根据再贴

5、现业务处理需要,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以及其他相关岗位。第八条 业务操作岗和应用安全子系统 RA 录入操作岗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登记管理岗、市场拓展岗和法律合规岗;RA 管理岗、RA 审核操作岗和 RA 录入操作岗不得相互兼任。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第十条 业务主管(再贴现客户端业务主管除外)负责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常;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等;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国家处理中心业务主管还应负责保

6、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城市处理中心的业务主管还应负责审查证书绑定关系的真实性。再贴现客户端业务主管负责用户审核、数字证书的初始设定、变更和注销等。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岗负责完成系统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和承接等相关设置;处理组织机构代码异常;识别并防范电子商业汇票运行风险,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岗负责纸质商业汇票登记与查询管理;建立联系渠道,管理系统参与者信息;建立服务平台,提供窗口服务。第十三条 市场拓展岗负责统计分析业务信息,为系统参与者提供信息服务;及时通知系统参与者系统运行调整事项;研究并推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发展;协调新增系统参与者;管理公开

7、报价业务。第十四条 法律合规岗负责按照业务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各种票据纠纷进行取证、对票据信息泄露、篡改等事件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协助司法、审计等有关机构查询举证。第十五条 业务操作员(除再贴现客户端业务操作员)负责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对违规信息进行统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城市处理中心业务操作员除上述职责外,还负责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初审、录入、制作和撤销等。再贴现客户端业务操作员负责再贴现业务的签收、赎回和到期提示付款等。第十六条 系统维护员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解决系统运行

8、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第十七条 RA 管理员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有关操作人员证书的管理,包括对有关操作人员授权和颁发证书等。第十八条 RA 审核操作员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系统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审核等。第十九条 国家处理中心数字证书管理员负责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第二十条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注销该用户。第三章 操 作 管 理第二十二条 清算总中

9、心和清算中心应当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作好相关记录。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第二十三条 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第二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清算总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调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并至少提前 3 个系统工作日通知清算中心和系统参与者。 第二十五条 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部门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国家处理中心运行维

10、护部门批准不得退出登录。第二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一)基础数据导入;(二)设置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权限;(三)设置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四)设置接入点和系统参与者对应关系;(五)设置系统参与者承接关系;(六)设置计费费率;(七)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八)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第二十七条 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一)基础数据导入;(二)设置辖区内系统参与者的业务权限;(三)设置本城市处理中心和接入点对应关系;(四)设置辖区内接入点和系统参与者对应关系;(五)设置辖区内系统参与者承接关系

11、;(六)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七)为系统参与者设置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和公开报价共享前置机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八)为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再贴现客户端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初始用户;(九)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第二十八条 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时间应当根据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各岗位人员发现未按时登录、报文丢失、日终业务核对信息无法下载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对收到提示付款指令未及时发出回执、纸质商业汇票查询异常、组织机构代码异常、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以及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第

12、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名行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维护;清算中心可根据需要向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清算中心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系统参与者应当及时申报行名行号的承接关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承接者营业场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清算总中心或清算中心完成变更处理。第三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应根据系统提示的组织机构代码异常信息,协调清算中心通知相关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要求,进行票据信息导出和补发操

13、作。第三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加强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初始用户应在完成系统投产工作后及时注销。第三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及时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保证日终前当日待办业务全部处理完毕。第四章 维 护 管 理第三十五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实际,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共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应避免影响其他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用软

14、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第三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应制定维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硬件和软件的管理制度,并严格组织执行。变更城市处理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时,清算中心应当事先向清算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记录变更过程,向清算总中心反馈变更过程和执行结果。变更单一前置机主要设备和系统时,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事先向清算中心报备。第三十八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第三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好检查维

15、护记录。第四十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单一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分别制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作好记录备查。第四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应当定期检查清算中心运行维护情况,并作好记录备查。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业务及证书的安全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相关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用户口令应当具有

16、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个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作好记录备查。第四十四条 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第四十五条 城市处理中心运行维护部门第一次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后,应当立即更换登录识别信息。识别信息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定期更换。第四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采用基于公钥基础设施(PKI)的电子签名保证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第四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委托专业、合法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数字证书的统一管理。第四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 RA 管理员的证书由认证中心负责生成,本人负责保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处理中心 RA 管理员负责创建城市处理中心 RA 管理员和国家处理中心 RA 操作员,并为城市处理中心的 RA 管理员和国家处理中心RA 操作员授权和颁发证书。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城市处理中心 RA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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