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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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十二五”期间实施“本科教学工程”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启动“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和具体要求,以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为主要内容,以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重点,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为全面推进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点突出大学生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科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生态等重大问题,从自身兴趣出发,紧密结合所

2、学专业知识,自主开展具有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和实践性的科学研究、社会调研与创业实践,最终形成具有科技、学术、文化含量的产品、学术成果、研究报告、创业设计方案或创业实体。第二章 项目内容第三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第四条 创新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提出研究课题,自主完成研究方法的设计、研究条件的准备、项目的实施、数据的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交流等工作。第五条 创业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项目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

3、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第六条 创业实践项目是指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七条 建立学校、学院两层项目管理工作制度与机制。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就业工作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和创新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搭建平台、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检查和验收,定期举办项目交流活动,组织项目指导教

4、师、学生之间的交流。创新训练项目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教务处与团委、就业工作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学校的总体规划下,学院制定规划并负责学生动员、课题的立项申报及本单位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指导、检查、实践条件的落实、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立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等工作。第九条 对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对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还要聘请企业导师,实行双导师制。指导教师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活动的指导者。指导教师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了解学科前沿、具备一定的组织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能力,以及指导学生创业的能力和素质,富有创新和奉献精神,切实承担起项目的指导任务。指

5、导教师应注重拓展学生的知识结构、对创新意识的启发、对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力求有效改变以往学生单纯接受知识传授的学习方式,使学生在研究实践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挖掘潜能、激发创造力和创业意识,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研究、创新创业能力的形成。第十条 各级教学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专业创新实验室等单位是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活动的重要研究和实践的支撑平台,各单位都要面向全校各专业学生承担相应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任务,有专人负责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第四章 项目申报第十一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请者需学有余力,具备初步的科研和实

6、践能力,且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有较大兴趣。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为二、三年级本科生,其他年级的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除创业实践项目外,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申请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项目团队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创业实践项目,主要面向大三、大四学生,鼓励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第十二条 研究课题可由学生自主提出,请相关教师进行指导;也可由指导教师提出,从科研、生产、实验、管理等领域中的基础性、应用性和研究性项目中细化或转化为学生能够完成的研究

7、课题供学生申请。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实用性,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动员,并在校园网上发布相关通知、各个研究支撑平台介绍及学校相关政策说明等。全校本科生依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根据学校各个研究支撑平台具备的实践条件,自由提出项目申请,也可申请指导教师提供的研究课题。第十四条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申报书进行初审,确定参加立项的项目。学校组织专家对入围项目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成绩确定项目初步名单,在学校项目基础上择优申报北京市级、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初步名单报学校审

8、核通过后在网上公示,公示期间学生可填写意见陈述书提出意见,教务处予以回复。公示期结束后,形成项目最终名单。第五章 项目运行第十五条 项目确定立项后,签订中央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书,学校下达第一期项目经费。项目组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设计方案并实施、自主创业、撰写总结报告和论文等工作,并按学校规定记录及提交项目研究和实践过程。第十六条项目确定实施后,若确需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结题,应填写中央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调整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1-2年,创业实践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

9、超过3年。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一经查实将终止其运行,追回项目资助经费。提前完成的项目可向学校申请提前进行项目结题验收,验收合格后教师工作量仍按原研究时间计算;少数课题可根据研究情况由项目组申请适当延长,延长项目须报学校批准,原则上不增加经费和教师工作量,且延长期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学校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不定期抽查、中期检查,定期组织各种交流活动,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我校本科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活动。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自由

10、支配、分期拨付、绩效管理”原则,由教务处统一分配管理。校级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平均3000元/项。北京市级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平均5000元/项。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将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平均20000元/项,其中创业训练项目400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100000元/项。第二十条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代管,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生按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指导教师有审核、监督该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经费按财政部与教育部“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学校财务规定的范围使用,学院对项目经

11、费使用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统筹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批准后的项目申报书下达项目经费。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二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另一半经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做终止处理,并停拨剩余经费。对中期检查优秀且确实具有很好研究前景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经评审后追加经费支持。项目经费绩效管理采取实时管理,学校适时审查经费使用票据,对于异常项目视具体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经费,并取消项目资格。经费使用须建立准确的、全面的记录账簿,并留存所有经费使用票据,学校将定期进行抽查,项目结项时须提供相应票据进行冲抵报账。

12、经费使用效益和执行率将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指标。第七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中期检查验收和项目结题验收两个环节。中期检查验收主要由各学院及研究支撑平台、项目指导教师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情况总结和相关项目的中期验收情况表交教务处备案。结题验收由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提交中央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第二十三条 验收注重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过程,经费使用效益和执行率,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方法、创新创业能力方面的收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二档,由学校公布验收评审结果。对验收尚不能达

13、到合格标准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继续完善,延期验收。 第八章 项目奖励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顺利结题项目的学生可申请创新奖励学分。其中,校级项目可申请1个学分,北京市级项目可申请2个学分,国家级项目可申请4个学分。第二十五条 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验收结果为优秀,可作为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和交换留学生及综合测评的重要参考条件。第二十六条 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校级项目为7个学时;北京市级项目为10个学时;国家级项目为14个学时;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项目为18个学时。项目成果可作为学校优秀教学成果申报。第二十七条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学校给予报销版面费;研究项目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专利,由学校支付专利申请费。成果及论文需注明“中央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第二十八条 学校编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汇编,并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定期进行总结表彰和交流。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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