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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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一)甲:票据与票据法,最初是产生于外国。其实,在我国也有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据说,山西常家庄园,是在清朝中期,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在 长途骆驼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抢走,他们将散碎银子铸成一个形状象西瓜,比西瓜大一些的银球。银球很重,圆圆的,又不好搬,土匪在匆忙之中,不容易带走,从而减少损失。这个银球,被叫作“没奈何”, 让土匪没奈何。这是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之一。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票据活动逐步恢复开展。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不能想象没有票据。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有不同的滞后,不尽完善

2、,不能令人满意之处还是存在的。从使用和熟悉票据法的角度看,中国百姓也是处于初级班的水平。票据的作用之一就是支付作用。目前,一般人几乎不使用、或者接触不到汇票、本票、支票。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 现钞时可能 产生的错误,并可以 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今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支票最初起源于荷兰,17 世纪中叶传到英国,19 世纪中叶以后,支票逐渐流行到欧美,又遍及于世界。乙:法律是比较注重历史的。在 讲部门法律的时候,往往在概论部分,或者绪论部分讲一些历史的沿革。更不要说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了。甲:我们学习历史,是为了从过 去的事件中吸取经验

3、,以便更好面对未来。但是,指 导实际工作,不要过分尊重历史。过分尊重历史,就是低估了历史的法则。历史的最重要的法则就是变化,就是与时俱进。灵活性表现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也包括法律。法律之树也应该从生活中汲取营养。我们还是继续说支票。使用支票代替付款,是支票最主要的作用。为了不必随身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可将现金预先存到银行,与银行订立支票合同,然后向银行领取支票簿置于身上,以后在需要付款时签发支票即可。支票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例如买主支付价款给卖 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也可以直接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乙:你是说,支票与现金是一样 的?甲:也不完全一样。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人去世,他的三个朋友去

4、参加葬礼。一个朋友提议:送死者一些钱,以备他使用。其他二人表示同意。第一个人丢进坟 墓 100 美圆。第二个人 虽然心疼 钱,也只好丢进坟墓 100 美圆。第三个人当然也心疼钱,想了一下, 丢进坟墓一张 300 美圆的支票,将那 200 美圆找回来。说:我也给100 美圆,但是,没有零钱,只好给一张支票。所以说,支票与现金是有区别 的。乙:是呀!在学习票据法的过程中,人 们普遍感到比较困难 。因 为,人们对票据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了解的甚少,学习中遇到的新 词儿太多, 难度就大了。相比之下,学习婚姻法就容易一些,所涉及的事情,都是日常生活中的、经常遇到的问题,不是在自己家发生过,就是在邻居家

5、发生过,或者电视中见过。甲:你说得对。对于国际经济法 这门课程,也有 类似的情况。过去,国际贸易是国家垄断,一般的中国人,接触过国际贸易的比 较少。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之后,面临的都是新的东西,有关的国内、国际的法律法规数量之多,犹如浩瀚的大海,让人应接不暇。学习新的东西是要付出代价的。乙:现在,我们如何学习票据法呢?甲:我们先从票据行为开始。票据行为是一种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 债务的产生往往又不以 实际交易中已经存在的票据原因为其必要条件。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票据行为是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 兑、保兑等六种。根据我国票据法的 规定,在我

6、国票据行 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广义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 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 为的法律行为,除包括以上各种狭 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在有些国家包括付款。下面的案例是关于出票人与保证人的。1、出票人与保证人案情简介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 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 致精神失常。2002 年 4 月 1 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 60 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 钟 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 月 15 日以背书

7、的方式将该支票 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4 月 19 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4 月 26 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 户银 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 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 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 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 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 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 责 任。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我们讨论如下几个问题: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据责任?4、本

8、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 证责任?本案参考结论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承担票据责任。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 任。参考理论分析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6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

9、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应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票据行 为是无效的,但票据行 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如果在一张 票据上有众多的票据行为,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司徒先生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完成的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出票行 为的无效不等于票据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要项,出票行为 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均未对司徒先生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司徒先生出票无效,但所签支票有效。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 68 条第一款规

10、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94 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的规定。 ”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 钟女士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 证,民事保 证的存在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不能得到充分 实现时 ,才能起作用。三、司徒先生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房地产公司和租赁公司的背 书行为都是有效的,他们应该对现代商城承担连带责任。它们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是不能成立的。钟女士进行的保证属民

11、事保证,民事保证的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司徒先生的出票行 为无效, 钟女士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钟女士无须承担保 证责任。乙:通过上面的案例,我对出票有了一定的理解。所有票据行为中的第一个票据行为就是出票。甲:你说得对。不过这仅仅是了解票据的开始。要掌握的 东 西还很多。乙:下面我谈那点?甲:票据是无因证券,这点很重要。乙:我们就看无因证券。2、无因证券案情简介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 2000 吨水泥,总价款 50 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 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 出口公司为收

12、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 责任公司购进 木材一批, 总价款 45 万 5 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 4 万 5 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发现 2000 吨水泥中有一半质 量不合格,双方 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 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 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 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 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 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本案参考结论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参

13、考理论分析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特征之一是票据行 为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 生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所不问。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 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 债权 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 为理由, 对善意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对于票据的无因性有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只要票据行为已经具备法定要件, 纵使票据行为 有

14、瑕疵,票据关系依然有效。此意见是从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出发,来理解无因性。票据制度发达国家常常采用此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意见是从票据活动的合法性理解无因性的。我国采用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对抗持票人” 。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 产有限责任公司之 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 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

15、互分离的。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水泥 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 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 灭,永固房地 产有限责 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乙:票据的无因性确实很独特,与一般民法的原 则是有区别 的。无 论如何,票据代表一笔财产。甲:你说得对。财产,通常是可以质押的。乙:票据可以质押么?甲:我们讨论一个案例。3、汇票质押案情简介1998 年 11 月

16、5 日,华兴煤炭有限 责任公司与恒意兴煤炭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由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供 给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 标准煤炭 6000 吨,每吨 单价800 元,货款总金额 480 万元。2、首批供给 1500 吨,货款计 120 万元,于 1998 年 11 月 19 日前交货。3、如果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违约给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恒意 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华兴煤炭有限责 任公司从开户银行民生银行某分行开出一 张面额为 12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恒意兴煤炭有限 责任公司为受款人,承 兑日期 为 1998 年 12 月 3 日。该办事处根据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要求,将“不允许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盖在该汇票的背面。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在合同 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供 货义务。1998 年 11 月 10 日,恒意兴煤炭有限 责任公司将该汇票交 给第三人,民生 银行某分行某办事处做为质押,并与民生银行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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