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验室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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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 建 省 实 验 室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暂 行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全 省 各 类 实 验 室 、化 验 室 、试 验 室 (以 下 称 “实 验室 ”)的 污 染 防 治 ,提 高 实 验 室 对 产 生 污 染 物 的 处 理 处 置 水 平 ,保 护 和 改善 生 态 环 境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和 环 境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排 污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条 例 和 福 建 省 固 体 废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若 干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实 验 室 污 染 物 ,是 指 实 验 室 在 开 展 各 类 实 验 过程 中 所 产 生 的 污 染 性 气 态 、液 态 以 及 半 固 态 或 固 态 物 质 (以 下 分 别 简 称 “废 气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省 内 学 校 、科 研 机 构 、卫 生 部

3、 门 、检 验 检 测机 构 和 工 业 企 业 等 单 位 所 属 各 种 类 型 的 实 验 室 。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污 染 物 的 处 理 处 置 目 标 是 实 现 减 量 化 、资 源 化 和 无害 化 。坚 持 在 安 全 、环 保 和 经 济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实 验 室 污 染 物 的 处 理 处 量和 综 合 利 用 ,鼓 励 回 收 和 利 用 实 验 室 污 染 物 中 可 回 收 利 用 的 物 质 ,提 进节 能 减 排 。 第 五 条 实 验 室 污 染 防 治 应 当 遵 循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综 合 治 理、消 除 环 境 安 全

4、 隐 患 的 原 则 。第 六 条 各 实 验 室 隶 属 的 法 人 单 位 对 实 验 中 产 生 的 各 类 污 染 物 承担 污 染 防 治 责 任 ,为 实 验 室 污 染 物 安 全 无 害 化 处 理 处 置 的 责 任 主 体 。 第 七 条 实 验 室 应 当 按 照 经 审 批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以 及 环 境 保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文 件 的 要 求 ,安 装 或 者 配 套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设 备 。 第 八 条 实 验 室 的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设 备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

5、同 时 投 入 使 用 。 买 验 室 的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设 备 必 须 经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合格 后 ,方 可 投 入 运 行 或 者 使 用 。 第 九 条 本 规 定 实 施 前 已 建 成 或 投 入 使 用 未 办 理 环 评 或 环 保 验 收审 批 的 实 验 室 ,应 当 自 本 规 定 下 发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向 当 地 县 级 环 境 保护 行 政 部 门 补 办 有 关 环 保 手 续 ;未 按 相 关 要 求 安 装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设 备的 由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6、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确 保 污 染 物 达 标排 放 。 第 十 条 实 验 室 应 规 范 设 置 废 气 、废 水 排 放 口 以 及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间(或 容 器 ),其 中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间 要 区 分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间 (或 容 器 )与危 险 废 物 贮 存 间 (或 容 器 ),不 得 随 意 排 放 或 者 倾 倒 污 染 物 。 第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排 放 废 水 、废 气 、噪 声 、固 体 废 物 的 ,应 当 按 照 国家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执 行 排 污 申 报 登 记

7、和 排 污 收 费 制度 。第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种 类 、数 量 、浓 度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必 须 在 改 变 十 五 日 前 申 报 。属 于 突 发 性 重 大 改 变 的 ,必 须 按 照 环 境 应急 管 理 要 求 及 时 上 报 ,并 在 改 变 后 三 日 内 进 行 排 污 申 报 。 第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进 行 实 验 活 动 时 产 生 的 废 水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排 放 废 水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对 违 反规 定 排 放 或 超 标

8、排 放 的 实 验 室 ,环 保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其 限 期 治 理 并 处 罚 款。 (一 )禁 止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水 体 或 者 生 活 污 水 管 道 排 放 油 类 ,酸 液 ,碱 液,含 有 汞 、镉 、砷 、铬 、铅 、氰 化 物 、黄 磷 等 剧 毒 废 液 废 渣 及 含 有 重 金 属 、病 原 体 、放 射 性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废 弃 物 。(二 )生 物 实 验 室 废 水 及 其 它 含 病 原 体 的 污 水 ,必 须 经 过 消 毒 处 理 ,符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后 方 可 排 放 。 (三 )实 验 室 产 生 的 各

9、类 废 水 ,包 括 含 有 铬 、铅 、汞 、镉 、镍 等 一 类 污 染物 废 水 、含 有 铜 、锌 、锰 等 二 类 污 染 物 废 水 以 及 含 有 砷 、氰 化 物 、黄 磷 等有 毒 有 害 废 水 和 酸 碱 废 水 ,必 须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在 实 验 室 废 水 排 放 口 达标 排 放 ,除 有 特 殊 文 件 规 定 ,一 律 执 行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 (四 )禁 止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水 体 排 放 含 有 高 放 射 性 和 中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废水 。向 水 体 排 放 含 有 低 放 射 性 物

10、 质 的 废 水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放 射 性 污 染防 治 的 规 定 和 标 准 。(五 )向 城 镇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排 放 水 污 染 物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或 地 方规 定 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六 )尚 未 具 备 废 水 治 理 设 施 设 备 的 实 验 室 ,对 实 验 室 产 生 的 油 类 ,酸液 ,碱 液 ,含 有 氰 化 物 、黄 磷 等 剧 毒 废 液 废 渣 及 含 有 汞 、镉 、砷 、铬 、铅等 重 金 属 ,应 以 规 范 的 容 器 进 行 收 集 ,统 一 交 由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理 ,

11、严禁 未 经 处 理 直 接 排 放 。 第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进 行 实 验 活 动 时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保 证 大气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排 放 废 气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或 规 定 。 (一 )向 大 气 排 放 粉 尘 的 实 验 室 ,必 须 采 取 除 尘 措 施 。禁 止 向 大 气 排 放含 有 毒 物 质 的 废 气 和 粉 尘 ;确 需 排 放 的 ,必 须 经 过 净 化 处 理 ,严 格 按 有关 标 准 排 放 。 (二 )实 验 活 动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可 燃 性 气 体 应 当

12、 回 收 利 用 ,不 具 备 回 收 利用 条 件 而 向 大 气 刊 放 的 ,应 当 进 行 防 治 污 染 处 理 。 可 燃 性 气 体 回 收 利 用 装 置 不 能 正 常 作 业 的 ,应 当 及 时 修 复 或 者 更 新 。在 回 收 利 用 装 置 不 能 正 常 作 业 期 间 确 需 排 放 可 燃 性 气 体 的 ,应 当 将 排 放的 可 燃 性 气 体 充 分 燃 烧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减 轻 大 气 污 染 的 措 施 。 (三 )实 验 活 动 中 排 放 含 有 硫 化 物 气 体 的 ,应 当 配 备 脱 硫 装 置 或 者 采 取其 他 脱 硫

13、设 施 。 (四 )向 大 气 排 放 含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气 体 和 气 溶 胶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放射 性 防 护 的 规 定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五 )向 大 气 排 放 恶 臭 气 体 的 排 污 单 位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周 围 居 民区 受 到 污 染 。 第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边 界 噪 声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准 ,并 遵 守 国 家 和 地 方 关 于 噪 声 排 放 的 有 关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要 认 真 按 照 国 家 危 险 废

14、物 名 录 对 产 生 的 固 体废 物 进 行 甄 别 ,产 生 危 险 废 物 的 实 验 室 ,必 须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妥 善 收 集、贮 存 危 险 废 物 ,并 最 终 将 其 交 由 有 相 应 处 理 资 质 的 危 险 废 物 集 中 处 置单 位 处 置 ,防 治 环 境 污 染 : (一 )制 定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计 划 ,并 于 每 年 年 底 前 向 当 地 县 级 环 境 保 护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报 告 年 度 危 险 废 物 的 种 类 、产 生 量 、流 向 、贮 存 、处置 等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 (二 )及 时 收 集

15、实 验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按 类 别 分 别 量 于 防 渗 漏、防 锐 器 穿 透 等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专 用 包 装 物 、容 器 内 ,并按 国 家 规 定 要 求 设 置 明 显 的 危 险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和 说 明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期限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 (三 )配 备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危 险 废物 暂 时 贮 存 柜 (箱 )或 者 其 它 设 施 、设 备 。 (四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将 危 险 废

16、 物 交 由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废 物 经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集 中 处 置 。 (五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的 ,应 当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防 治 法 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 (六 )不 得 随 意 丢 弃 、倾 倒 、堆 放 危 险 废 物 ,不 得 将 危 险 废 物 混 入 其 他废 物 或 生 活 垃 圾 中 。 第 十 七 条 实 验 室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必 须 保 证 正 常 运 行 ,有 下 列 情 况 之一 的 必 须 至 少 提 前 十 五 日 报 当 地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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