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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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 于 印 发 中 央 财 政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专 项 资 金 项 目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环 发 2007 67 号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 厅 ) 、 财 政 厅( 局 ) , 计 划 单 列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 财 政 局 : 为 规 范 中 央 财 政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 以 下简 称 “减 排 项 目 ”) 管 理 , 确 保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指 标 、 监测 和 考 核 体 系 建 设 顺 利 实 施 , 推 动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目 标 的实 现 , 根

2、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央 财 政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我 们 制 定 了 中 央 财 政 主 要污 染 物 减 排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现 印 发 给 你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因 时 间 紧 、 任 务 重 , 2007 年 度 减 排 项 目 申 报 和 审 批程 序 应 按 照 环 保 总 局 2007 年 3 月 中 旬 的 会 议 部 署 和 要 求执 行 。 环 保 总 局 财 政 部 二 七 年 五 月 十 一 日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支持国

3、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五)围绕主要污

4、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三条 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财政部、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第四条 减排资金由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管理。(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

5、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发布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

6、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5.会同财政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第五条 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机制。(一)对超额完成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二)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另行制定。第六条 减排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环保总局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要求,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部、环保总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资金安排、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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