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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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

2、单位配备用于非盈利活动的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及其它非生产用机动车辆。第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必须坚持严格核定编制、控制配备标准、限定总额费用、严格审批手续、规范公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第四条成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为成员单位。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控购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事务工作。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五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工作职能核定单位车辆编制,车

3、辆编制数为最高控制数。(一)现职正、副厅级领导原则上每人核定 1 辆公务用车编制。(二)正处级行政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 13 人、人员编制 16 人之内的,定编 1 辆;领导职数 45 人、人员编制 1730 人的,定编2 辆;领导职数 67 人、人员编制 3150 人的,定编 3 辆;领导职数 89 人、人员编制 5160 人的,定编 4 辆;领导职数 9 人以上的,每增加 2 人(不足 2 人的,以 2 人计算),可增配 1 辆;人员编制超过 60 人(不含 60 人)的每增加 10 人可增配 1 辆,但最高编制数不得超过现实有车辆数。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不一致的,以最高

4、定编数为准。(三)正处级其他事业单位,领导职数 13 人、人员编制 60 人之内的,定编 1 辆;领导职数 45 人、人员编制 61120 人的,定编 2 辆;领导职数 67人、人员编制 121200 人的,定编 3 辆;人员编制 200 人以上的,定编 4 辆。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不一致的,以最高定编数为准。(四)副处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50 人以内(含 50 人)的,定编 1 辆;人员编制 51 人以上的,定编 2 辆。(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和纪检监察、防汛抢险、森林防火及外事接待等特殊部门,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采访部门,有关担任行政执法、监察、督查任务,需要及时办理

5、公务的部门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配备车辆的,经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可适当增加公务用车编制。第六条接受捐赠的车辆或上级单位配备、调拨的车辆以及单位接受抵债、抵资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的编制数配车;兼职领导由其工资所在单位配车;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需用车时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使用,连续三年以上、确实工作量大的,经审批后,可以定编 1 辆;撤、并或升、降格单位以及新组建单位,其车辆编制数按本章条款重新核定。第七条市级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由国家投资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

6、会审批购置,纳入车辆编制管理,车辆费用从项目资金中支出。第八条市直各单位的公务用车总编制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审定,并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逐车配发湘潭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编证,一车一证,不交叉使用。第三章车辆配备第九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配车标准按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厅级干部(含副厅级)的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 2.0 升(含 2.0升)以下,价格 25 万元以内的车辆;县处级单位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 2.0 升(含 2.0 升)以下,价格 20 万元以内的车辆。车辆配备标准为最高标准,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按有关规定缴纳的税费。第十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7、的车辆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擅自购车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公务用车定编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编制,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牌照。第十一条公务用车购置报批程序:(一)市直单位购置编内车辆,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经对购车单位的车辆编制、资金来源、车型、车价、排气量逐项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具小汽车准购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须持小汽车准购证方可购车。(二)公务用车购置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凭小汽车准购证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采购手续。财政部门一律凭小汽车准购证和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关凭证支付相关费用。(三)经批准购买的公务用车,单位凭小汽车准购证到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

8、证照等相关手续,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到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二条公务用车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根据工作性质、业务量大小、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对各单位年度公务用车费用进行核定,明确各单位公务用车费用控制数,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须在限额内据实支付,年底超支不予报销,限额内节余金额留单位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三条车辆未达报废或更新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更换新车。市直单位车辆调配、报废等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账目变更等手续。撤销单位的车辆,超编、没收、报废的车辆以及未到报废年限经过批准更

9、新的旧车等应该收回的车辆,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收回、调配和处置。第十四条单位公务车辆必须集中管理,统一调派。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应保证工作需要,对公务用车的里程和费用,每半年在单位内公示一次。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在 5 年内不得更换。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公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统一保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监察、财政、物价、交通和审计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检查和监督,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并要严格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管。第十六条有接待或特殊业务专用车辆的单位,要严格按使用性质使用。市直单位(部门)一律不准配备接待用车,原有接待用车的车型、车

10、号及数量、质量情况,应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备案,以便统筹调配使用。特殊业务用车,按行业特点和有关标准,在车身外壳喷绘醒目特殊行业标识。第五章纪律要求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的新增和更新,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车辆,车辆购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通过下属单位和企业购置公务用车,也不得向下属单位和企业长期借用或调换车辆。严禁用扶贫款、救灾款、集资款和非解决交通工具的专项资金购车。凡是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和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不能新购小汽车。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和公车使用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和违反规定驾驶公车,不得将公务车辆私自借给其

11、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遇有特殊情况确须临时借用公车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十九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二)购买超标准小轿车和越野车或对所乘坐的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三)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摊派资金配备购买各种车辆的;(四)弄虚作假,以接待用车或特殊公务用车为由,购置超标准轿车和越野车供部门领导乘坐的;(五)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公车使用违

12、纪违规事件,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违规购车问题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对违规车辆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和报批,擅自转让、转移或藏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七)不严格把关,违规购买超编制、超标准车辆,或为购置车辆出具虚假证明的;(八)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规定的。第二十条对公车私用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进行严肃查处。对违规用车或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除了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个人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属领导干部的,一律免职。第二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购车标准,强

13、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自行制定本地区及所属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6 年 04 月 04 日实施日期:2006 年 04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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