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速中心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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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征求甘肃省高等级公路收费系统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中心各处室、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增强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体现奖罚分明的考勤管理和工资分配制度,中心制定了甘肃省高等级公路收费系统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征求职工意见,召开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修改后的意见于 6 月 4 日前报至中心人劳处。二 0 一 0 年五月二十四日2甘肃省高等级公路收费系统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考勤管理制度, 严肃劳动

2、纪律,增强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体现奖罚分明的考勤管理和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全体职工。第二章 职工考勤与假期第三条 严格考勤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以处、所、站为单位建立月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公开考勤,按天记录职工出勤、缺勤情况。第四条 考勤时间以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为一个完整的考勤月。各单位在当月 30 日前将考勤表送相关劳资管理部门。第五条 劳资管理部门应每月 5 日前张榜公布上月职工考勤情况,接受职 工监督。在考核时应将半年、全年职工考勤情况及时汇总,作为评定

3、考核、奖惩的参考依据。第六条 借调外单位的职工,在 15 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考3勤,超过 15 天的由借用单位负责考勤,并于 30 日前将考勤表送借调人员劳资管理部门。七七七 各种假期与时限一、法定假日元旦,放假 1 天;春节,放假 3 天;清明节,放假 1 天;劳动节,放假 1 天;端午节,放假 1 天;中秋节,放假 1 天; 国庆节,放假 3 天。 二、事假:(一)职工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和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因事确需请假,必 须要有正当理由,视其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二)全月累计不得超过 5 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三)事假可以用公休假抵冲。请事假者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

4、。三、病假:(一)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请病假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二)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医院诊断必须治疗者,可酌情给特别病假,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超限报中心批准。四、婚假:职工结婚,给予婚假 3 天。凡初婚并符合晚婚年龄(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的,可给予婚假 30 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五、产假、计划生育假:4(一)产假: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才能享受假期。正常生育的,给 予产假 5 个月。(二)产前假和哺乳假女职工怀孕 7 个月以上的,上班确有困难时,本人提出申请,可适当给予产前休假,

5、按病假对待;产假期满后,在幼儿满周岁前,可给予哺乳假,每天两次,每次半个小时。女职工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酌情给予 3-7 天的假期。(三)男职工护理假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 15 天护理假。六、丧假: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死亡的,可给予丧假 3 天,家在外地的可视远近,另给路途假。七、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 次,假期为 20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 1 次,假期为20 天。单位安排轮换休息一次超过 15 天或全年

6、累计超过 30 天的取消休假资格。八、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可分期分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5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20 年以上的,年休假 15 天。第三章 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八条 病、事假请假核准权限一、收费站人员请假(一)收费站一般人员请假:2 天(含 2 天)以内,由站长批准。3-5天,由收费 所分管领导批准。6-10 天,由收费 所主要 领导批准。11-20天,由管理处分管领导批准。21 -30 天由管理 处主要领导批准。30 天以上由中心批准。(二)收费站站长请

7、假:副站长 2 天(含 2 天)以内请假,由站长批准。正副站长 3-5 天,由收费所分管领导批准。 6-10 天,由收费所主要领导批准。 11-20 天,由管理处分管领导批准。 21-30 天由管理处主要领导批准。 30 天以上由中心批准二、收费所机关人员(一)所机关一般人员请假:3 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批准。4-7 天,由收费所分管领导批准。 8-15 天,由收费所主要领导批准。16-20 天,由管理处分管领导批准。21-30 天由管理处主要领导批准。30 天以上由中心批准。(二)各股室负责人请假:3 天以内,所分管领导批准。4-15 天,由收费所主要领导批准。16-20 天,由管理处分管

8、领导批准。21-30 天由管理处主要领导批准。30 天以上由管理处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后,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三)收费所负责人请假:副职 2 天以内,由所正职批准。正职 2 天以内,由管理处分管领导批准。正副职 3-5 天,由管理 处主要领导批准。6 天以上由管理处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后,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6三、管理处机关人员请假(一)各科室一般人员请假:3 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4-7 天,由处分管领导批准, 8-30 天,由 处主要领导 批准。 30 天以上由中心批准。(二)各科室负责人请假:2 天以内,由处分管领导批准。3 -20 天由处主要领导批准。20 天以上由管理处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后

9、,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三)管理处负责人请假:副职 2 天以内,由处正职批准。正副职3 天以上由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四、运营中心机关人员请假(一)各处室一般人员请假:3 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4-7 天由批准,7 天以上,由中心主要领导批准。(二)各处室负责人请假:3 天以内,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4 天以上由中心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中心主要领导批准。第九条 探 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带薪年休假审批权限:一、收费站人员由收费站站长同意,经收费所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劳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收费站站长(副站长)由收费所分管领导同意,经收费所主要领导审批后,到劳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

10、、收费所、管理处、中心机关人 员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分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到劳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四、收费所、管理处、中心机关部 门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经主管 领导审批后,到劳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7五、收费所副职由收费所正职同意,到劳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收费所正 职由管理处主要领导同意,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到劳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六、管理处副职由管理处正职同意,到劳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管理处 正职由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到劳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职工因工出差批准权限一、一般人员外省出差,一律由收费所签注意见后报管理处处长批准;省内出差,一律由收费站签

11、注意见后报收费所所长批准。二、收费所领导外省出差,一律由管理处处长签注意见后报中心批准。收费 所领导及管理处科室负责人省内出差,一律由管理处处长批准。三、管理处领导外省出差,报中心批准。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职工请假,须填写职工请假申请单(附件一)并附上相关证明,按第八条或第九条审批权限同意后,并交于相关劳资管理部门后方可离开职守。第十二条 续假和销假:请假的职工在假期期满以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须续假的,必 须在假期期满前 3 天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单位工作,应及时到劳资管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职工探亲期间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耽误行程,

12、经电话请示分管领8导同意,可以给予 3-5 天的宽限期,并按事假 处理。不经同意超假的按旷工处理。第四章 各类假期期间待遇第十三条 各种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一、事假方案一:(一)扣款工资基数:事业单位划转职工和参照事业单位执行的企业划转人员按照应发工资总额核定为事假扣款工资基数。招聘制职工按照应发工资总额核定为事假扣款工资基数。日工资=核定事假扣款工资基数/21.75 天(二)事假工资执行标准:无论是划转职工还是招聘制职工,每请 1 天假,扣除本人当日工资,并按实际请 假天数扣除误餐、夜餐费。方案二:由 各 管 理 处 根 据 所 辖 收 费 所 实 际 ,制 定 事 假 期 间的工资待遇。二、

13、病假(一)扣款工资基数:事业单位划转职工和参照事业单位执行的企业划转人员按照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薪级工资)核定为病假扣款工资基数。招聘制职工按照基础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核定为病假扣款工资基数。日工资=核定 为病假扣款工资基数/21.75 天。(二)病假工资执行标准:9方案一:1、不办理住院手续临时请病假的工资发放:病假每请 1 天,工龄 10 年以下的(含 10 年)按日工资的 70%发放。10 年至 20 年的(含 20 年)按日工资 75%发放。20 年以上的按日工资的 80%发放。2、职工住院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每请 1 天假,工龄在 10 年以内的(含 10 年),按日工资的 8

14、0%发放。工龄在 10 至 20 年的(含 20 年)按日工资 85%发放。工龄在 20 年以上的按日工资 90%发放。病 假 超 过 六 个 月 ,按 照 工 作 地 点 区 域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发 放 生 活 费 。3、职工病假期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误餐、夜餐费方案二:病 假 按 天 扣 除 日 工 资 。(或 各 管 理 处 根 据 所 辖 收 费 所 实 际 ,制 定 病 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三、婚假、产假、 护理假、丧假、年休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误餐、夜餐费。四、探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往返路费(按火车票硬卧标准报销)均由单位负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误餐、夜餐费。

15、10第五章 旷工及工资待遇第十四条 旷工一、对未按规定办理请、续假手续,或未 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均按旷工处理。二、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符合情形,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三、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四、职工外出学习或参观考察,应由单位同意,不允许个人以此为借口随意外出,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事后各种证明一概不予承认。五、因斗殴、违纪等不道德行为不能上班,或工作时间酗酒、赌博,不坚持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按旷工处理。第十五条 旷工处理:一、扣款工资基数:事业单位划转职工和参照事业单位执行的企业划转人员按照应发工资总额核定为旷工扣款工资基数。招

16、聘制职工按照应发工资总额核定为旷工扣款工资基数。日工资=核定 为旷工扣款工资基数/21.75 天。二、旷工工资执行标准:方案一:(一)旷工半天,扣发 1 天工资。(二)旷工 1 天,扣发 2 天工资。(三)旷工 2 天,扣发 4 天工资。11(四)旷工当月累计达 3 天(含 3 天),安排本人待岗位学习 1 个月。待 岗 期 间 每 月 按 照 工 作 地 点 区 域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发 放 生 活 费 。(五)全年累计旷工 4 天,安排本人待岗位学习 2 个月。(六)旷工累计 4 天至 10 天(含 10 天),安排本人待岗位学习 3 个月。(七)全年累计旷工 15 天,划转人员退回原单位,招聘人员辞退。(八)凡职工旷工,一律按实际天数扣除误餐、夜餐费。方案二:各 管 理 处 根 据 所 辖 收 费 所 实 际 ,制 定 旷 工 的工资待遇。第六章 加班及其他规定第十六条 加班规定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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