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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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1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 51号)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

2、凭证,是财政、 计、 部门进行 的 依据。 第 条 国家法 、法规、规章 规定 ,河南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 、使用、保管、核 和 , 用本办法。 第 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 管部门, 管理的 则 本行政 的财政票据管理 。 省财政厅 制定省财政票据管理制、财政票据和印制规范, 省财政票据印制 的 管理,通过政府currency1 定财政票据印制“业和印制及fifl用 “业和, 省本 财政票据的管理,指 和 财政财政票据管理 。 省”财政 本行政 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 、使用、保管、核 和 。 (、 )财政 本行政 财政票据的发放、 、使用、保管、核 (财政票据的 )和 。 第条 财政票

3、据由实行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一 、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款务人 权 款,财务部门为 凭证。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 及 用范 第条 财政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 票据、 票据、一收款收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第 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 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 行政管理职能的“业 管部门和政府 的其他机 ,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 、法规和具 法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收政府性基金 使用。 第 条 票据 用于具 权的国家机关或法 法规权的具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 、法规和规章规定,收 款、 款和 收 、 的 款 使用。 第 条 票据 用

4、于政府 办的非 机 提供 及关服务 使用。民办非性 机 使用财政票据。 第 条 一收款收据 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业、其他组织和 人 发 金 、 、 、收、 结算业务 使用。 一收款收据 用于收 非税收入和性收入。 第 一条 其他财政票据是指 财政票据 , 规定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 二条 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税务发票 用。 第 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 条 财政票据的 、 容、规、联次 ,由省财政厅一规定。 第 条 财政票据 则 由省财政厅和省”财政 别印制。省财政厅 省属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省”财政 本行政 (扩权、)财政票据

5、的印制管理。 第 条 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票据 制章”。省”财政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河南省财政厅(XXX)票据 制章”。财政票据 制章由省财政厅 一制,发放给省”财政 别保管和使用。财政票据印制完毕后,省财政厅、省”财政及 从印制“业收回财政票据 制章并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及票据 制章实行定期换版制。 第 条 财政票据印制“业和印制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currency1 的方定,并由省财政厅一颁发河南省财政票据准印证(下简称财政票据准印证,附件1), 期为 年。财政票据印制“业实行动态定点管理,省财政厅、省”财政加强财政票据印制情况的 ,对违反合同约定和关规定的印制“业,

6、省财政厅和省”财政及终 合同,直至收回其财政票据准印证。财政票据印制“业管理办法 行制定。 第 条 省财政厅、省”财政选择具 财政票据准印证的印制“业印制财政票据,签订印制合同;并根据财政票据使用计 , 批次向财政票据印制“业下达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附件2)。省”财政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中票据起 号码、终 号码由省”自行设置,并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省”财政 印制合同约定印制“业结算印制费用。 第 条 财政票据的fifl用 “业和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currency1 的方定。财政票据印制“业需 使用fifl用 ,须省”财政 核同意并省财政厅 批后到fifl用 “业 买。 第 条 其他任何

7、组织和 人私自印制、fl造财政票据。 第 章 财政票据的 第二 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 、 次限量、验旧 新”的 制。 第二 一条 财政票据的 则 实行属地管理,由实行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专职财会人员到规定的财政部门 。省 垂直管理部门票据由省 管部门一到省财政厅 并发放给省 下垂直管理单位使用。 第二 二条 单位首次 财政票据 ,到财政部门办理河南省财政票据 证(下简称 证),凭证 。财政票据 单位办理 证,需提交财政票据 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 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同 提交下 料: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用于收 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文件及复印件。 用于收 行政

8、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 财政、 管部门批准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 票据,提交关法 、法规和规章,及执 许可证及复印件。 ( ) 票据,提交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 执业证书(非性)及复印件。 ( )财政部门 求提供的其他 料。 第二 条 单位再次 财政票据,出示 证,提交 次票据使用情况, 票据数量、起 号码 ,财政部门 核无误后发放票据。 第二 条 财政票据 单位撤 、改组、合并的,收费基金项目被停 或 消的,及到财政部门办理 证 更或注 手续。 财政票据 单位的收费基金项目部停 或 消 ,及 将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和 证 财政部门。 第二 条 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票据计算机

9、管理系办理 部调 或对用票单位发放事宜。 第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 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建健财政票据使用 部管理制,指定专人 财政票据的管理 ,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帐,定期向财政部门送财政票据的 、使用、结 、保管 情况,保财政票据安、规范使用。 第二 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 票据 无缺联、缺号、 号 残损情况,一发现,及 向财政部门告。 第二 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 到 容完 、印章 ,联次 容和金 一 。 误, 行 开, 改无 。 的财政票据 加 或注 “” ,并完 保 其联次备 , 改、 、 。 第二 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转 、转 、

10、代开财政票据, 本使用财政票据, 自扩 财政票据的使用范。 别用票量 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代开。 第 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财政部门的规定 放和保管财政票据 根, 自损 。 开具的财政票据 根保管期为5年,需 提前 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 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妥善保管财政票据, 。 发财政票据 ,在3 , 出书 告财政部门,并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省 的 公告 。 第章财政票据的核 第 二条 财政票据核 方 送验核 、现核 、 核 、计算机()核 。对于currency1 送验核 、现核 、 核 的财政票据,核 人员在票据 根currency1 签 章。 第 条

11、 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和省”财政 别组织 。省”财政组织 (扩权、) 财政票据后,将 情况省财政厅备案。办财政票据 的“业, 则 由省”财政通过政府currency1 的方定。 第 条 对保 期“需 的财政票据 根,由同 财政部门或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造,并同 财政部门批准。 第 章 财政票据 本费管理 第 条 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 , 省 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准,向财政票据 单位收 票据 本费。 第 条 财政票据 本费收入,属于非税收入, 同 国fi,fl入财政 算,实行“收支条”管理。财政票据 本费 用于财政票据的印制、 、 、 、换版损 和管理 支出

12、。 第 条 财政部门 算管理的 求,组织编制年财政票据 本费收支 算。 第 章 财政票据的 第 条 财政部门建健财政票据的印制、保管、发放、使用、核 项 制,建财政票据年 和 制,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 。被 单位 实反”情况,提供 料, 和 , 、 情况或 。 第 条 财政部门 人员 事实为根据,法 、法规和规定为准的 则, 到事实 、证据、定性准、程序合法、 理。 依法行政、公办事,履行职 ,权私。 第 条 单位或 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 法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或 行政 。 第 章 附 则 第 一条 省”财政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省财政厅备案。 第 二条 本办

13、法由省财政厅 。 第 条 本办法自发文 起执行,本办法 的,本办法为准。税制是指在国家 政府 事权及支出范的基 , 事权和财权一的 则,结合税 的性, 中 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 制的 算管理体制 . 国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和地方税务系,一 是指税务机关, 是 对税 的。 国现行税 共 24 , 财政 税制的 求,将24 税 实际情况 为中 税、中 地方共 税、地方税 。其中,中 税 中 所 ,地方税 地方所 ,中 地方共 税 后 别 中 地方所 。 为 税制的 求,国税务机关 为国家税务(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简称地税), 收同的税 。国税 收中 税、中 地方共 税,地税 收地方税,他 的 收管理 一 下: 1。国税系: 税,消费税, 置税, 部门、 行总行、保 总公 中fl的业税、所税、建设护税,中 “业fl的所税,中 地方所属“业、事业单位组的联“业、 制“业fl的所税,地方 行、非 行金 “业fl的所税, “业fl的所税、 税, “业和 国“业所税,证交 税(开 前为对证交 收的印 税), 人所税中对 款所 收的部 中 税的fl金、 税、 款。 2。地税系:业税、护建设税( 由国家税务系 收管理的部),地方国 “业、 体“业、私“业fl的所税、 人所税( 对 行 款所 收的部 ), 税, 地使用税, 地 用税, 地 税, 税 地税, 船使用税,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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