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制度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191373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制度(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X 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制度(广东省国土资源资料共享 QQ 群:80045572 ,欢迎资料员加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 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 湖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保密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保密范围规定)、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局机关及局下属单位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国家保密法律、

2、法规和本制度领导全系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 保密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 保安全,保发展”的思想,坚持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针,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保密队伍建设,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推进规范管理,实现依法治密。第四条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全系统干部职工都要熟悉和自觉遵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秘密等级第五条 按照保密事项的重要程度、接触范围和失密后的危害程度大小,将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 147 号),国土资源管理

3、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绝密级范围 (一 )公开或泄露后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安定的国土资源数据; (二 )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严重外交纠纷、 边界争端的矿产资源调查和为国防建设和军事目的服务的探测工作情况。 二、机密级范围 (一 )公开或泄露后会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土地资料; (二 )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边界争议或不利于边界问题解决的地质调查工作情况。 三、秘密级范围公开或泄露后会削弱军事防御能力的区域性国土资源测绘资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军事、海洋、测绘和放射性矿产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保密范围的规定。第六条 上级机关及各部门的来文,按来文所标密

4、级管理。对有关来文的答复、批复等函件按与来文同等密级办理。凡未列入保密范围,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妥善管理。第三章 密级期限的确定和解密第七条 国土资源局产生的保密事项,依据国土资源保密范围规定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八条 涉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 承办单位确定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办公室在核稿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九条 需要确定密级和期限的文件、资料、函件和其他物品,由承办单位标明其密级和期限。第十条 文件、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文件或资料的右上方空白处标注国家秘密的标志。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标志由国

5、家秘密的标识、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格式为:密级、( 标识)、保密期限。即: 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第十二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保密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及时解密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 )该 事项 公开后无 损于国家安全、利益及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二 )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利益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为有利的。 第十三条 对保密期限已满,但由于情况变化需要继续保密的,由原承办单位提出并通知有关部门延长保密期。第四章 保密规定第十四条 全系统干部职工都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 )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及工作中的秘密; (二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

6、件、资料;(三 )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四 )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 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五 )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六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七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事项;(八 )不在社交活动中携 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九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 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十 )不在接受记者采 访中谈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十一) 不将 阅办完毕 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

7、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十二) 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十三) 机要室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十四) 涉密人 员除正常离休、退休外,未 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的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机要通信工作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 )机要交通员必须严 格执行机要交通的有关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确保秘密文件的传递安全; (二 )密件的收发、保管,由机要人 员负责,及 时逐件查对登记。凡写明领导同志亲启的信件,应送领导本人拆封;绝密电报和绝密文件一律由机要人员保管,严格按规定范围办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三 )发 出密件, 应在信封上 标明密级,密封后通过机要交通发出;(四

8、)严 格密件的收 发 、交接中的登记、签收手续,并妥善保管,以 备查询。 第十六条 文书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在印制前要按规定标明密级、期限、限定发放范围,由专人打印;文印部门按照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废弃品按规定销毁;绝密文件印制后要逐一在文件左上角编号,不得多印多留。若由外单位承接印制任务,必须选择具有印制秘密物品许可证的单位; (二 )涉及国家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须视同正式文件保管;(三 )参与涉及国家秘密文件的起草、核稿、打印等有关人员都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外传;(四 )涉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 传递、借阅、移交、存档

9、、销毁等环节,都要严格履行登记制度; (五 )传阅 涉及国家秘密文件应有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阅读涉及国家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阅文室进行;(六 )外出工作必须携涉及国家秘密文件 时,要经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七 )需要复印秘密级 以上文件、资料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按正式文件管理;(八 )工作 调动 或离、退休人 员,必须把自己经管的涉密文件按规定办理清退手续;(九 )机要人员应定期将秘密文件立卷 归档。 销毁文件应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 2 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十七条 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

10、一 )会议场 所要具备 保密条件;(二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 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会议,主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派员协同主办单位开展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新闻宣传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 )属于保密范围之内,不宜作 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资料、领导讲话等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表;(二 )工作人 员向报刊投稿或著述,不得引用或泄露国家秘密;对于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的,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直接送其审查; (三 )选编

11、、汇编国家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定密级,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未解密的绝密级和机密级文件、资料不得编入选编或汇编;(四 )没有密级的报刊、资料、书籍等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 )人事任免和机构变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二 )妥善保管人事档案,严格执行调阅制度,需摘记人事档案内容的,要对摘记单位提出要求,不得随意扩散;(三 )机构、人员编制计 划和劳动工资计划,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四 )各 类考 试的试题 、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严禁泄漏;(五 )对 干部的考核、政审等方面的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

12、传播;(六 )在 纪检监 察工作中,要保 护举报人,对其姓名、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及揭发材料等情况要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支持和日常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工作人员应视同机要人员进行管理。第五章 保密组织第二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 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二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 )制定本局的保密工作计划,开

13、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教育;(四 )组织 保密工作 检查 ,负责向县保密局报告及协助查处失泄密事件,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 )加强和改 进本系 统的保密工作,定期向县保密局报告工作情况,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小结、年终有总结。第二十二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保密日常工作。保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局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局专职保密员、各科室和局直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或专(兼)职保密员担任。第六章 奖 惩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个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表扬: (一 )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者;(二 )对 泄露或者盗取国家

14、秘密的行为进行斗争或者及时检举者;(三 )发现 他人泄密或可能泄密时,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或减轻损害程度者;(四 )一 贯忠于 职守,从事保密工作事迹突出者。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

15、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 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尚未列入本制度的相关事宜,依照保密法、 保密法实施办法、 保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局机关、局直各单位、乡镇国土资源所(各分局)。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